- 新三板企业申报IPO实务精解:法律规则、审核重点与案例解析
- 史雪飞
- 4020字
- 2022-07-29 15:54:56
第二节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审核标准
一、挂牌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已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实施,全国股转公司同期发布5个通知、4个细则、4个暂行办法及4个指引等配套文件。自此,上述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前期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构成了全国场外市场运行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搭建了全新的业务规则框架体系(新三板的法律体系参见本书附录一“新三板的法律体系表”)。
针对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和风险特征,在挂牌审查中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发展,《业务规则》在原中关村试点规定的挂牌条件基础上,确定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六项挂牌条件,力求增强市场的包容度。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挂牌条件不设置财务指标。并将条件中的“主营业务突出”调整为“业务明确”,要求企业清晰描述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生产或服务方式、业务规模、关键资源要素和商业模式等情况,并如实披露过往经营业绩,便于市场和投资者自主判断,而不是由全国股转公司对其主营业务是否突出做出实质判断。二是与《管理办法》衔接,在挂牌条件中增加“股权明晰”要求,这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三是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责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筛选和督导作用,将“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作为挂牌必备条件,也是与公司挂牌后如果没有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将面临摘牌的要求做出制度呼应。同时,为体现市场化原则,不再将取得政府的确认函作为挂牌必要条件。
此外,在挂牌准入环节还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为增强全国场外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覆盖面,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各行业企业依法平等进入资本市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规定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传统行业、新兴业态企业均可前来申请挂牌。二是考虑股权激励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允许申请挂牌公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自主决策,并充分如实披露。三是明确历史遗留的股东200人以上公司经证监会规范确认,且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挂牌。
二、审核标准
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对《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点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备案文件。2006年《公司法》修订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挂牌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应取得其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应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营运记录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3)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下同)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在申请挂牌时应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⑥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及运行应独立且合法合规,会计核算规范。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3.公司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股票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前应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停牌或摘牌,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前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摘牌手续。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新三板要求主办券商推荐和终身持续督导。而主板、中小板要求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通过尽职调查、内核等程序决定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并推荐挂牌。在挂牌后,主办券商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促进挂牌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自律监管。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股转公司在苏州、上海等地举办的培训会上明确阐释了判断挂牌标准的几个基本原则:
1.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制度公平、理念包容;
2.目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展示自身形象的平台);
3.券商可在监管部门确定的底线之上自定内核标准。
[1] 该行业规定已失效,失效依据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的公告》。
[2] 该部门规章已于2013年12月26日被修改,修改依据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3] 该部门规章已失效,失效依据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4] 该部门规章已被修改,对应2017年12月7日修正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5] 该行业规定已被修改,对应2013年12月30日修正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