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现状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2条[6]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由于我国债券品种繁多,为便于讨论需要,本书未有特指的,所述债券均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的债券且不包括该办法第12条[7]规定的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的公司债券)。从法律本质上看,债券体现的是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从广义上理解就是一种借款行为。那么,当出现债券纠纷时,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发行人的纠纷案由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有其专属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选择,反映着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对民商事审判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