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兑付/违约

1.债券兑付是指债券发行人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偿还本息。一般情况下,债券发行人在回售日或债券到期日,按票面利率和持有数量进行兑付。

2.若债券无法按期兑付,则引发债券违约,要进入相关处置程序。随着债券违约数量和规模的扩大,2019年5月24日,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的交易转让做出安排。为债券持有人选择通过交易所二级市场转让违约债券,出清信用风险提供了制度安排。当然,如果债券持有人仍然无法兑付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仍将回归司法手段救济。

3.花式违约。除一部分发行人确因“合理原因”违约外,市场上还有一些债券的违约让人感到忍俊不禁。如东旭光电违约前一个月还对外宣称“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更离谱的是康得新,其2018年年报显示,其货币资金余额为153.16亿元,却还不起几亿的到期债券,逼得交易所问钱去哪了;“养猪专业户”雏鹰农牧“以肉偿债”也一时成为市场揶揄的对象[24]……这些现象的背后,也反映了债券市场的一些乱象,值得警惕。


[1] 由于守得住证券公司既有资管产品认购又有公司自有资金认购,考虑到二者资金性质不同,守得住公司采取分别提起诉讼的策略。

[2] 6180万元计算方法是:2018年7月18日到期日至2019年1月18日起诉日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0%计算利息300万元,扣除已收到的120万元,本息剩余合计6180万元。

[3] 以资管产品名义提起诉讼的,聘请了律师事务所代理;以自有资金名义提起诉讼的,由守得住证券公司员工自行代理,因此未发生律师费。

[4] 其中值得托信托公司选择了在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债券持有人均选择了在债券持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 该案中被告信德过公司、耀相信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6]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8]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和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可以看到对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纠纷,有的法院将其界定为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有的法院将其界定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实践中出现的众多案例为投资者向发行人主张权利,实为债券交易纠纷而将被法院错误认定为债务回购合同纠纷,如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2017)浙01民初276号]、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2016)鲁民初64号]。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一些法院的立案庭也分不太清二者的区别。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311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由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

[10] 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31页。

[11] 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37~338页。

[12] 浦银安盛、太平基金与银河证券债券质押回购合同仲裁纠纷案。该起纠纷缘起于银河证券为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通道服务,成立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作为正回购方与浦银安盛、太平基金(逆回购方)开展了“16洪业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而银河证券未能按期回购导致浦银安盛、太平基金对其提起仲裁。从实质上看,是因为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未有回购能力才导致该起纠纷发生。具体内容详见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3-30/doc-ihsxncvh674564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6日。

[13] 1991年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5民初36726号]、大连大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39号]等。

[15] 通常情况下,由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与自营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信息隔离,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监管关注,自营和资管部门通常不会在一级市场上认购本公司承销的债券。但这并非禁止性的规定,以证券公司资管产品认购本公司承销的债券为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外规虽然允许资管产品认购本公司承销的债券,但是必须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16]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17] 上交所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同时废止了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8] 2019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中规定了16种禁止情形。

[19] 《哪里有民企“一刀切”!华为发债后债券圈从业者都坐不住了》,小王:“老板,我们这边有个3A的民企,实控人有点小问题,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呢……”小刘:“兄弟,民企一刀切啊……实在抱歉。”小王:“嗯嗯,知道的,那算了哈。”时隔十几分后,小王:“对了,哥,华为,AAA,还是可以考虑的哈!”20多秒过后,小刘:“什么区间?发我!有量吗?”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eeo.com.cn/2019/0921/36610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6日。

[20]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21] 在债券认购中,守得住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角色分别是债券投资和簿记管理人。

[22]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3] 除了上述交易场所外,在各省设立的区域股权服务中心——俗称“四板市场”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等债券风险更大,故事更多,有机会再探讨。

[24] 更多内容可参考《2019债市“花式违约”大赏:戏多到停不下来》,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bond/market/2020-01-03/doc-iihnzahk0971091.shtml?source=cj&dv=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