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业金融债委会

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银行业)债委会”的身影,很容易和破产程序中的债委会相混淆。

银行业金融债委会的规定主要来自《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第1条规定,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第2条规定,债委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第5条规定,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1.银行业金融债委会与破产程序中债委会是完全不同的。银行业金融债委会是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自发设立的协商、自律和临时组织,在法律上无强制力,债权人若在重组方案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债务人符合破产程序要件时,最终要进入到破产程序中;破产程序中债委会是依据法定程序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成立的代表机构,服务于债权人会议,同时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进行监督。

2.非银行机构是否要参加银行业债委会?一是按照前述规定第5条,银保监会批准的银行、信托等都应当参会,券商、私募等可以自愿参加。二是按照前述规定第13条,银行业金融债委会一般会要求“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三是证监会与银保监会毕竟是两个监管体系,因此,券商、私募对债权有优先权的,不建议参加银行业金融债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