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券违约问题实务解析与操作指引
- 范圣兵 纪富强编著
- 3103字
- 2022-08-01 19:23:58
引言
随着债券发行规模快速增长,债券信用风险日益凸显。自2014年“11超日债”事件爆发以来,债券市场犹如打开的“潘多拉魔盒”,各类信仰轮番打破,债券违约屡见报端,呈现出“常态化”趋势。一些出现技术性违约的债券最终兑付反而让市场刮目相看,颇为惊讶。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共有179只债券违约,金额共计1444.08亿元,较2018年125只债券违约,1209.61亿元的违约金额继续呈现增长的趋势。康得新、东旭、方正、西王等知名企业均“榜上有名”。事实上,债券出现违约并非坏事,适当的债券违约率是债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从违约的债券品种来看,已覆盖我国大多数债券种类,既包括银行间市场的超短融、短融、定向工具等,也包括交易所市场的公司债、私募债、可交换债等。其中公司债的违约比例最高,达到56%。基于公司债违约占比高,以及相比较银行间市场已经建立起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内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考虑,我们选择以公司债违约作为债券违约研究分析的对象。
由于与发行人协商偿还债券的偿付率比较低,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市场化处置难度又很大,通过司法手段追偿的比例正在不断提高。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债券是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凭证,但与传统债权不同,它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参与主体方面,不仅有债券发行人(债务人)、债券担保人(担保人)和债券持有人(债权人),还有债券承销商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单就持有人(债权人)来说,除法人机构、自然人外,还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债权外在表现形式方面,债券权利凭证不同于传统的合同文本及银行转账划款凭证,而是由债券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凭证等共同构成。更重要的是,在资金流转方面,也不像传统债权那样,在债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直接划转进行的资金交付和清偿,而是通过第三方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兑付分配。此外,当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在债券承销环节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时,债券持有人还可以依据《证券法》[1]第85、163条向中介机构主张侵权责任,从而引发债券违约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正是由于债券交易结构和债权表现形式的不同,导致债券持有人通过司法手段主张债权在原/被告主体、诉讼管辖以及证据提交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债权诉讼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内现有的研究材料中,要么是从单一角度进行了探讨,如受托管理人起诉的适格性;要么仅就单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如债券持有人会议效力,较为零星和分散。此外,从事研究的主要人员以大学教授和律师为主,很少有站在债券投资者自身视角,从债券持有人诉讼策略的角度进行系统梳理。这是我们写作本书的动因和初衷。
本书以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为基础拟设了一起公司债违约诉讼纠纷作为分析、讨论的案例模型,辅之以债券交易纠纷司法判例作为补充,共设六章,全景重现债券投资者在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利救济过程中的所思所考以及采取的诉讼应对策略。具体如下:第一章违约之路,第一节全面再现信德过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全过程,为诉讼策略和法律实体问题的讨论提供案例模型;第二节简要介绍了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现状,包括债券交易纠纷概念的界定以及诉讼标的额、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等不同要素的分布数据统计,透过数据反映债券市场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第三节重点介绍了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及交易方面的基础知识,为后续探讨打下基础。第二章与谁之战,主要为债券投资者解决三个层面问题:一是告不告。债券违约发生后,并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一股脑地提起诉讼,耍一时之气。而是要区分判断哪些情形下选择起诉,哪些情况下诉讼可能并不是最优选择(即诉不诉);在决定诉的情况下,哪些情形下直接起诉,哪些情形下又可以采取非常规的诉讼手段(即怎么诉)。二是谁来告。债券存续期间,由于受托管理人角色的存在,债券投资者既可以投资者自己名义也可以授权委托以受托管理人名义提起诉讼/仲裁,如何选择及其背后考量的因素是什么。三是要告谁,债券违约纠纷案件中,可能成为被告的主体很多,既有发行人又有担保人,还有可能是承销商等中介服务机构。从常理看,将能告的全部告了是最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但是当部分被告因下落不明难以直接送达或者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这个“常理”是否还是常理却不无疑问。第三章是管辖之争,第一节是“约定管辖冲突下争议方式的选择”。不同于传统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常就签订一份合同,而在债券发行与交易中,可能既有募集说明书又有认购协议,两份文件在管辖方面的约定时有冲突,当冲突发生时,该以何为准。第二节是“哪地的法院”。在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除“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认定标准。第三节是“哪级的法院”。在同一管理人多只资管产品或者管理人自有资金和管理的资管产品同时认购债券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也是传统债权纠纷管辖中难以碰到的问题,很有讨论的价值。第四节是“管辖权异议”。对比了管辖权异议与主管权异议之间的区别,以及仲裁中主管权异议成立和诉讼管辖权异议成立对债券持有人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效力的不同影响。第四章法律之辩,第一节从诉讼请求(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角度分别讨论了在全部违约、部分违约或者预期违约等不同情形下,债券投资者如何主张权利;第二节从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角度,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债券受托管理人登记为抵/质押权人等情况下的主张权利可能面临的障碍;第三节围绕证明责任分配,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发行人应当提出哪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第四节重在提醒债券持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从而导致丧失权利,同时为债券投资者中断诉讼时效提供了几种不同的操作路径。第五章执行之难,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财产保全法院的认定,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查询以及财产保全顺序;第二节重点介绍了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间关于查封财产处置权以及财产分配的协调;第三节对实务中难以分清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进行了区分辨别;第四节对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予以了回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在民事诉讼法虽属两个不同的程序,但从债券投资者角度来说,财产保全是债券持有人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清偿的前提和关键。从这个角度看,财产保全的重要性甚至还要高于强制执行,因此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将保全与执行放在本章中进行统一讨论是很有必要的。第六章中介之责,在债券发行人无力偿还甚至资不抵债时,投资者对债券发行人的诉讼通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而中介机构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自然成为投资者实现债权的最后希望。哪些中介机构可能承担责任,投资者如何主张责任都是亟需探讨的现实法律问题。全书六章,基本涵括了债券发行、交易及违约处置过程的全生命周期,希冀为已遇“麻烦”或者未雨绸缪的债券投资者提供些许帮助。
本书虽由作者执笔完成,实则是国元证券合规管理部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律师、张国振律师、钱艳艳律师,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晓新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刘浩律师的支持和帮助。此外,湘财证券董事会秘书周卫青先生,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邓晓明律师也给出了宝贵意见。在此,我们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作者水平所限,错误之处定然不少,敬请行业同仁和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1] 新《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