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婚姻家庭

概述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每个自然人和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立法过程中,婚姻家庭编始终备受社会大众关注。通过深入调研、开展比较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等方式,婚姻家庭编草案经过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自2018年8月始,婚姻家庭编草案分别历经一审、二审和三审。2019年12月,包括婚姻家庭编草案在内的完整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婚姻家庭编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为基础,吸收了这两部法的大部分内容,修改、删除了部分规定,同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婚姻法》和《收养法》分别制定于1980年和1991年。两部法律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编以这两部法律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了修改完善。

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现行《婚姻法》 《收养法》相比,主要有以下重大调整:

一、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是对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规定了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与《婚姻法》相比,第1041条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原则。第1044条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收养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结婚。第五编第二章对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做出了规定。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影响结婚的问题做了重大调整。根据第1048条、第1051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法律不再绝对禁止结婚,也不再作为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根据第1053条规定,患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尊重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体现。《民法典》对《婚姻法》作出的另一重大调整,是在第1054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分为两节,分别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关于夫妻关系,第1060条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这是首次在立法层面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既尊重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也满足了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需要;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第1066条新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恶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拒绝承担法定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第1073条新增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亲子关系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实现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兼顾法律关系的安定性。

四、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的程序、离婚的条件、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内容作了规定。关于协议离婚,第1077条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减少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第1084条第3款将“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子女由“哺乳期内的子女”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并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样使得裁判标准更加明确,同时尊重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第1087条增加规定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有利于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增加离婚过错方的成本,引导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五、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分为三节,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内容作了规定。与《收养法》相比,《民法典》有以下重大调整: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第1093条将被收养人的年龄由“不满十四周岁”修改为“未成年人”;顺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第1098条和第1100条将“收养人应当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对可收养子女的数量也做了相应调整;加强了对收养人和收养行为的实质性审查,第1098条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1105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编在适用时可能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第一,可撤销婚姻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对于“重大疾病”如何认定;第二,夫妻家事代理权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应否根据不同省份、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作出区分,裁判标准应否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第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中,“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债权人的举证需要到达什么程度,“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界定;第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如何把握允许分割的条件,如何在维护我国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保护夫妻一方合法利益之间实现平衡;第五,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原告的举证应到达什么程度才可以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在当事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下,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于蒙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