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商标

新法观察

一、《商标法》第四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针对“恶意”行为,包括增加了规范“恶意申请注册”的条款即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规范代理机构“恶意代理”的条款即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同时,《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施行后,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如果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仍然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请,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