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友阿”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聚焦

2017年12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58324号《关于第13971828号“友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该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另外,案外人贺定高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故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故友谊阿波罗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被诉裁定的观点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驳回了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阿波罗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案外人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超峰与贺定高系父子关系,而贺超峰持有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99%的股份,贺定高名下商标又均由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注册,据此可以认定贺定高、贺超峰及其任法定代表人并绝对控股的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明显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共同故意。诉争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二审法院视贺定高的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并据此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及被诉裁定。

律师评析

该案体现了“规范商标注册行为”的司法导向。《商标法》(第四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新规主要增加了“不以使用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相关规定,在此为背景下,对于规范商标注册商标行为,打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商标恶意申请注册,对市场经济秩序、商标管理秩序和破坏营商环境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某些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问题,应当从源头上从严认定,适当发挥法官审判能动性,避免法律适用机械化,防止不诚信机构利用主体资格等手段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