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飞跃上诉制度

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释明该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共有七大类。其中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计算机软件二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专属管辖,这种跨越法院层级的上诉被称为“飞跃上诉”,其在英国的诉讼制度中被称为“跳背上诉”(Leapfrog Appeal),系指由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跨越上诉法院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的现象。究其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罗东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把知识产权领域最复杂的技术类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是因为涉及高新技术、电子、机械、人工智能的案件和创新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且也更复杂,裁判标准方面最需要统一,所以把它们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对统一裁判标准是有意义的。

此前计算机软件类案件二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是由于各地受案量及法官专业水准的差异,导致此类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审判尺度往往难以把握,特别是在一些相对偏远落后的省份,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难以得到保障。此次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并建立飞跃上诉制度,也正是出于此种考量。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标的额很小、案情十分简单的计算机软件类案件,二审同样需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各地并无派出机构,是否有增加当事人诉累的嫌疑,同样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