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市民社会精神的批判性研究
- 王磊
- 11668字
- 2022-11-18 14:59:48
引论
一 问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从词源上来看,civil society一词是从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一词演化过来的。在拉丁语中,societas一词主要是结社、联盟、协会的意思,如在西塞罗等古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societas被用来指称一种人们之间的结合或联盟。需要指出的是,“在古罗马法学家的使用中,societas观念内含着明显的利己主义倾向”[1],换言之,人们之间合作关系的形成源于个人特殊的利己目的[2]。相较于societas一词,civilis的含义则比较复杂。据学者考证[3],首先,它指市民的或城民的。这里所谓的市民或城民都与城市联系在一起,并与文明相关。换言之,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习惯于认为过着“城市生活”的市民或城民与所谓野蛮人相对照具有明显的文明特征:他们遵守城邦法典或市民法(jus civile),具有“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过着一种高贵、优雅而又充满德性的生活。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城市既是文化中心,亦是经济活动的中心,因此,civilis在拉丁文中还具有明显的经济含义,尤其涉及私人的一系列经济权利,诸如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与他人自由订立契约和从事自由贸易活动的权利等。正是由于civilis所具有的城市与经济的含义,本书在翻译“civil society”一词时,采用了“市民社会”这一译法,因为在中国文化,“市”兼有“城市”与“市场”的含义,这与“civilis”一词所凸显的内涵颇为契合。
“civil society”一词的最早含义,其实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西塞罗的著作。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的概念,“‘Politike Koinonia’在拉丁文中被译为 ‘Societas Civilis',后者在英文中又被译为 ‘civil society'”[4]。“Politike 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系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法律上界定的规范系统之下,形成的公共伦理—政治共同体”[5]。从某种意义而言,古希腊城邦社会正是亚里士多德市民社会概念的原型写照,这既是古希腊的政治中心,又是文化中心。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Politike Koinonia”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不仅指称某个国家,而且也指某种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此种生活状态与城市在人类文明的出现密切相关。不难看出,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人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的含义基本上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立、具有国家意义的城市(或“城邦”)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换言之,市民社会并未与国家明确区分开来,也不具有自身独立的意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野结构尚未得到明确表述。对于市民社会的此种理解一直延续到近代,如以英国霍布斯、洛克和法国卢梭为代表的契约论思想家,他们习惯于在一种自然社会与政治社会(国家)的二元对立模式中理解市民社会问题。在他们看来,自然社会实际上可看作一种前政治或前国家的社会,处于自然社会的人通过相互之间缔结契约和让渡权利的方式形成国家或者政治社会,这一国家或政治社会也可称为市民社会,如洛克就认为“市民社会是由所有同意在一个有责任保护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最高政府下行动和思考的独立人士组成的”[6]。不难看出,契约论思想家并未跃出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奠定的古典市民社会的理念框架,他们仍然是在传统的意义上,也即作为“政治社会”或国家的同义语来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到了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些思想家开始意识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然而,直到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才被明确提出来。“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7],市民社会获得了独立于国家的现代意义,由此也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基本模式。基于此,本书选择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作为研究的开端。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依循黑格尔开创的“国家—市民社会”分析框架,大致发展出两种理论路向:一是从经济维度理解市民社会,将其视为一个具有自身发展规律的独立于国家的经济领域,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亦是循着这一路向;二是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维度,将其理解为一个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的社会文化领域,意大利哲学家、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首先明确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继承并发展了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思想,成为从文化维度理解市民社会的集大成者。可以说,正是哈贝马斯一举奠定了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传统。无论是哈贝马斯早期从公共领域的层面去理解市民社会,还是晚期从“系统—生活世界”的框架去阐释市民社会,这些都将成为我们系统把握市民社会精神形成、演变进程的重要理论资源。基于此,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亦成为本书必须详加考察的对象。
上述关于市民社会的两种研究路向的进展此消彼长,有时甚至交杂在一起,市民社会的概念也因此呈现出激增态势,人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难以达成一致。然而,有一点是明确无疑的,那就是不论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社会历史形态,还是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话语,市民社会都是近代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而且,大多数学者都倾向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产生的重要基础。
马克斯·韦伯在其社会学奠基之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曾为我们指出: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除了经济本身的因素之外,还有一层无法忽视的文化的背景,此即以“新教伦理”为主要来源的“资本主义精神”。受到韦伯观点的启发,笔者也想提出一个“韦伯式”的问题,即市民社会在近代西方兴起,除了经济方面的原因之外,是否也具有自己文化方面的原因呢?或换言之,一如资本主义在西方的兴起与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密切相关那样,市民社会是否也有其赖以滋生的“市民社会的精神”呢?作为一位中国学者,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不得不予以进一步考虑,即,如果存在“市民社会的精神”,那么在我们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中,是否具有与“市民社会的精神”相契合的文化资源?儒家文化对于批判性地反思西方“市民社会的精神”又具有怎样的意义?正是带着这样一些问题,笔者开始了研究。
杜维明先生在《全球化与文明对话》一文中曾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一同视为现代化或现代性的特征。市民社会作为现代化或现代性的基本特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功能,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因此,探究市民社会得以产生的文化根源,发掘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中与之相契合的资源,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对于市民社会文化根源的批判性思考,可以深化和拓展我们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同时也有益于我们进一步发掘和认识中国传统文化资源;而就现实而言,探索某种适宜现代化发展的国家与社会“良性的互动关系”,对推进当代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 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市民社会”在西方是一个渊源颇为久远的理论概念,“自古以来,这一术语就以若干变异形式徘徊在关于社会讨论的边缘,有时更进入讨论的中心”[8]。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西方社会对“国家主义”的反思和回应,以及导因于“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9],市民社会再次成为许多西方学者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他们通过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以此来反思、批判和调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重构国家与社会应有的良性互动关系,并进而恢复和推进西方社会的民主进程,由此使得市民社会话语在西方重新流行,也带动了全球市民社会思潮的复兴与发展。综观而论,国外学界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将市民社会作为对“国家主义”的回应,“试图对国家与社会之间极度的紧张作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10]。如当代美国批判社会学代表人物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呼吁在美国积极复兴市民社会,以此来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丹尼尔·贝尔回顾了美国的历史,在其看来,美国在其最初建立时,并不是一个黑格尔意义上的“国家”,没有政治秩序中表达的统一的理性意志,只有个人的自身利益和对自由的热情。进入20世纪,受经济危机尤其是战争的驱动,政府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监管不断加强,国家科层制影响日益加剧,社会自主空间受到挤压。[11]因此,他试图通过复兴市民社会,来提高个人与社会的自主性。不难看出,此种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于市民社会概念的澄清不是很注重,有时甚至出于研究者的偏好,将市民社会视为某种既定的标准来对现实的国家、政治予以实证性考察,从而评判一国或一地区的民主化程度,如美国学者霍克斯特(Miriam Hoexter)等在《公共领域在穆斯林社会的发展》(2002)一书中对伊斯兰国家市民社会发展的考察,美国学者斯图尔特·苏珊(Stewart Susan)等在“Civil Society Development in Russia and Ukraine”(2017)一文中对俄罗斯与乌克兰市民社会发展状况的考察均属此类研究。
其次,继承黑格尔哲学中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比较性研究,继续探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市民社会对政治统治的规范、补充作用。如美国学者马克·沃伦(Mark E.Warren)在《市民社会与善治》(1999)一文中主张“民主需要不同社团混合参与到那些构成好的治理的任务实践中来,这也是一种‘民主的社团生态学’”[12],将市民社会作为实现好的治理统治的重要因素。再如彼得·伯内尔(Peter Burnell)等编辑出版的《民主化进程中的市民社会》(2004)一书,编选了众多西方学者的文章,它们都深入探讨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此类研究自觉继承了黑格尔“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却并未对这一模式予以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并没有考虑市民社会对于国家的规范是为了获取某种权力,还是为了规范权力的运作。如果是为了规范权力的运作,那么权力运作的方式又是如何?由于并未对这些问题做深入思考,因此,此种研究仍然深陷于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模式的窠臼而难以自拔。
再次,对某位思想家市民社会理论的个案研究,抑或对两位或多位思想家市民社会理论的比较研究。美国学者彼得·斯蒂尔曼(Peter G.Stillman)在“Hegel's Civil Society: A Locus of Freedom”一文中指出,以往关于黑格尔的文章都忽略了市民社会在其政治哲学中所扮演的角色,考虑到市民社会对社会自由发展的贡献,应该充分发掘、考察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诚如彼得·斯蒂尔曼(Peter G.Stillman)所言,在西方学界专门研究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文章较少,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阐释往往渗透在介绍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专著中。如英国学者佩尔津斯基(Pelczynski)在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Studies in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1984)一书中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辩证关系的维度详细介绍了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并指出黑格尔首先将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为两个阶段,这一区分是黑格尔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发现;学者瓦泽克(Norbert Waszek)在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and Hegel's account of“civil society”(1988)一书中探讨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与苏格兰启蒙运动之间的关系,为我们深入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提供了基础。
国外学界近年来对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学者道格拉斯·托格森(Douglas Torgerson)在“Policy Discourse and Public Spheres: the Habermas Paradox”(2010)一文中详细考察了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思想,并揭示了这一思想的现实影响,指出哈贝马斯的工作“推动了对技术官僚主义的批判,但他的概念策略倾向于强化技术官僚的自我形象,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政策话语从独白到对话的转变”[13]。学者阿米拉达基斯(Amiradakis)则以“The Public Sphere and Habermas: Reflections on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ory in Public Library Research”(2021)为题,立足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探讨了公共图书馆的民主使命及其与公共领域的关系。这些关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哈贝马斯早期的市民社会思想,除此之外,还有丰富的关于哈贝马斯晚期市民社会(生活世界)理论研究的成果。如学者休·巴克斯特(Hugh Baxter)的“System and Life-World in Habermas's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1987),学者戴夫·埃尔德·瓦斯(Dave Elder Vass)的“Lifeworld and Systems in the Digital Economy”(2018)等文章均从现代性的批判视角出发,分析考察了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尤其是“生活世界殖民化”)的思想。
国外学界也重视对两位或多位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比较性研究。如英国知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肖恩·塞耶斯(Sean Sayers)在“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Marx and Hegel”(2007)一文中提出:“马克思的理论发源于黑格尔有关市民社会的论述,他所运用的历史发展框架也与黑格尔的相近”[14],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视为马克思理论的重要渊源之一。再如傅以斌(Bent Flyvbjerg)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如《哈贝马斯与福柯:市民社会理论家》(1998)、“Ideal Theory, Real Rationality: Habermas versus Focault and Nietzsche”等,系统比较了哈贝马斯与福柯的市民社会思想。指出作为市民社会理论家,哈贝马斯在政治理想方面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对实际政治过程的理解却很薄弱;相反,福柯作为理想的反对者,其思想对于广义理想相对薄弱,却对现实政治的复杂性有深刻的理解。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福柯与哈贝马斯的思想可以相互补充,在充分吸收二者思想的基础上,可以发展出一种更为完备的市民社会理论。
总体而言,对个别思想家市民社会理论的专门研究,以及对两位或多位思想家市民社会理论的比较研究,一方面可以让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某一位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另一方面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可以让我们更加容易地把握到不同思想家对于市民社会的特殊理解,同时也会将市民社会概念之间的承继关系比较清晰地展现出来。
最后,市民社会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到独立于主权国家的“世界公域”以及“全球市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的出现,如跨越国家界限的非政府组织等。例如,英国学者玛丽·卡尔多(Mary Kaldor)的文章“The Idea of Global Civil Society”(2003)中指出,全球市民社会的观念挑战了传统国际关系的概念:市民社会一直意味着一个规则管理的社会,其中的规则基于公民之间的某种形式的社会契约。从历史上看,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的概念,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组织。1980年代和1990年代发生的变化是市民社会的全球层面,即跨境谈判的社会契约正在展开,并试图建立一套涉及国家和国际机构的全球规则。再如英国学者安海尔(Anheier)、赫尔穆特(Helmut)、格拉修斯(Glasius)等编写的《全球市民社会2001》,美国学者克里尚·库马尔(Krishan Kumar)撰写的“Civil Society, Globalization and Global Civil Society”(2006)等著作与文章,都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市民社会全球性的发展以及有组织的跨国社会运动进行了深入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在西方如火如荼,研究成果不胜枚举,这些都将是本书研究的重要理论资源。然而事实上,在西方由于更注重市民社会的社会实践意义,迄今并没有发展出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同时也缺乏对已有市民社会理论的梳理、揭示市民社会话语演变的内在发展逻辑的研究成果。
(二)国内研究现状
1992年,我国学者邓正来、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创刊号上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探讨在中国当前建构市民社会的可能性。文章发表不久,便引起历史学与社会学界的浓厚兴趣,学者们开始思考在中国千年的历史上是否曾经出现过类似西欧那样的市民社会,尤其是在近代西学东渐之后,有没有可能受西方的影响产生中国的市民社会。由此也开启了我国内地学术界对于市民社会问题的思考与研究。市民社会理论被引入我国学术界以后,学者们关注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翻译和引入。一方面注重对经典市民社会理论家的著作的翻译,如对葛兰西、哈贝马斯、阿伦特等人著作的翻译;另一方面也注重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成果的翻译与引进,如2000年辽宁教育出版社翻译出版了美国学者雅诺斯基的著作《公民与文民社会》, 2006年王令愉等在上海远东出版社翻译出版了英国学者基恩的著作《市民社会:旧形象,新观察》, 2008年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了英国学者尼奥克里尔斯的著作《管理市民社会》等。在这些翻译成果中,最具影响的是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1999年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全书共收入翻译研究论文17篇,分三个部分,即“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来介绍当时国外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最重要成果。从全书的结构划分与内容中,我们不难发现此书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也表现出极强的现实关怀,尤其注重结合中国实际、带着中国问题去编译国外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相关理论成果。诚如邓正来先生自己所言,《国家与市民社会》一书的出版推动了“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所浮现出来的种种问题的思考及讨论,并为拓深此一题域中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些不可或缺的研究文献”[15]。
其次,对西方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展开个案研究或比较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话语在国内学界兴起以来,国内学者就十分注重研究介绍西方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如俞可平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陈嘉明的《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3卷)、何增科的《市民社会与文化领导权——葛兰西的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3卷)、李佃来的《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探讨》(《哲学研究》2004年第6期)、王晓升的《“公共领域”概念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4期)以及张一兵的《劳动与市民社会:黑格尔与古典经济学》(《哲学动态》2012年第4期)等,他们都对某一位西方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做了专门性、系统性研究。另外,国内学界也十分注重对西方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做比较性研究,形成的主要成果如郁建兴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哲学研究》1997年第4期)、杨平的《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杨巧蓉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探析》(《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黄志军的《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的批判》(《哲学研究》2015年第5期)、冯纪元的《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 (《求实》2015年第11期)等。国内学界从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城邦、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理论以及黑格尔、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中追溯市民社会的理论根源,其核心问题是从西方理论传统中探究市民社会的实质与内涵,为我们进一步梳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逻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20世纪90年代后期“善治”(good governance)理论兴起,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出界定以后,学者们开始关注市民社会对于“善治”的意义。如俞可平和王颖的《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政府善治》(《中国改革》2001年第6期)、吉永生的《市民社会、善治与政府机构改革》(《云南行政学院》2001年第4期)、池忠军的《善治的悖论与和谐社会善治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9期)以及马长山的专著《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等。此类研究的重点是从学理上探究建立一种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的互动关系”,其基本观点认为社会基层的声音传达到国家层面并构成了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依据,这也正是“善治”的价值所在。在此认识的基础上,进而思考、研究了市民社会与善治的关系、市民社会对于善治的意义与价值等问题。
最后,结合中国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尤其是现代化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反思市民社会的问题。此类研究的成果也颇为丰富,如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发表的系列文章,包括邓正来与景跃进在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创刊号上合写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蒋庆的《儒家文化:建构中国式市民社会的深厚资源》(1993年第3期)、萧功秦的《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1993年第4期)、邓正来的《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994年第8期)等。另外,还包括杨巧蓉书写的《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特点初探》(《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赵志勇的《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及价值》(《理论探讨》2012年第3期)、郁建兴的《当代中国治理研究的新议程》(《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1期)等文章都属于此类研究的重要成果。此类研究多基于一种社会学或法学的维度,一般将市民社会视为现代化或现代性的基本特征,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必须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之上。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从一种东方视域去反思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理论资源。
综上所述,自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理论引入我国学术以来,在近20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注重翻译到强调自身研究的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对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的现实功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等理论问题的认识和研究,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丰富的成果,它们构成了本书研究的重要基础。然而,一如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发展一样,迄今为止,在中国也没有发展出一个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另外,国内对西方市民社会的介绍,多注重对某一位学者的理论的个案研究,即使在探究市民社会概念源流的研究中,也只是列举不同学者的市民社会概念,尚未指出概念演变的内在逻辑;最后,在探讨市民社会的形成时,多强调市民社会得以兴起的经济、政治基础,却忽视了对同样重要的文化根基或精神性因素的研究。
三 研究的主要内容
市民社会话语在西方的发展是一个批判性地自我扬弃过程,在这一自我扬弃的发展过程中一以贯之的精神性因素被称为西方的“市民社会精神”。本书试图以西方最具代表性的三位学者(黑格尔、哈贝马斯以及福柯)的市民社会话语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三位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内涵,分析理论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而揭示、呈现“市民社会的精神”。如果说本书的目标首先在于厘清西方市民社会话语自身的批判性发展进程,揭示“市民社会的精神”,那么本书的另一目标则在于从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视角批判性地反思西方“市民社会的精神”。正是出于以上的研究目标考虑,在吸收前辈学者丰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书展开了自己的研究。本书主要由四个章节构成,而这四个章节实可划分为三大部分。
本书的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第二章构成),试图对“市民社会的精神”予以初步的探究。前已指出,在西方思想史上,黑格尔首先在学理上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做出明确区分,由此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模式,而哈贝马斯则被学界视为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模式的开启者。因此,本书首先在第一章、第二章分别考察了这两位西方最重要的市民社会理论家的相关论述,研究了二者在市民社会问题上的异同与承继关系,通过探讨和厘清市民社会概念的内在演化逻辑,试图追溯、概括出市民社会的一般文化精神。具体而言,在第一章中,主要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思想渊源、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容等方面介绍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黑格尔以市场为思考原型,将市民社会理解为独立的个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通过劳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需要的体系”,着重从经济维度来阐释市民社会。黑格尔重点突出了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的性质。这不仅在理论上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基本模式,而且在客观上鼓舞了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积极约束,规范国家权力的合理运行。然而,他从经济维度界定市民社会,视市民社会与市场具有相同外延的倾向,无疑会忽视市民社会的多元性。这将导致社会其他领域重要性的下降,从而削弱了社会自我调整的能力以及对国家权力的规范、约束作用。因此,当面对市场表现出的盲目的和无政府状态时,他又不得不求助国家的力量,将市民社会重新纳入国家的监管与引导之下。
在第二章,主要研究了哈贝马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所表现出的缺陷与不彻底性的批判与超越。在哈贝马斯看来,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立足于劳动范式这一“主体哲学的变种”,这样就会使得市民社会中人与人的结合只是在人与对象世界的直接关系(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派生出的间接关系,这是一种机械的、偶然的、不稳定的结合;也是市民社会难以维持自身独立地位,趋向于同国家重新走向结合的原因。为了重新恢复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纯粹性,为了强调市民社会所具有的自足性,哈贝马斯以交往范式代替劳动范式,并用“市民社会(生活世界)/系统(政治+经济)”的分析框架取代黑格尔“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将市民社会理解为一个“理想的话语交往空间”,突出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内涵,而将经济成分从市民社会的概念中刻意淡化并剔除了出去。哈贝马斯进而强调经济与权力系统的合法性源于市民社会所奠定的理想的规范性基础,并明确将市民社会视为抵御经济与权力扩张的最有力屏障。通过对黑格尔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二者都试图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明确区分开来,企图维持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性质。而市民社会的生命力源泉实际上源于这样一种精神,即冲破权力的束缚以及防止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滥用的精神。明乎此,我们就会发现,如果要对市民社会的精神有一个更加全面的理解,权力运行的实际状况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即第三章,重点考察了福柯这位“微观权力分析大师”对于权力问题的理解,在此基础上,从微观权力的视域出发重新反思市民社会的问题。福柯通过对权力施以微观的解剖分析,为我们揭示出权力是一种关系,权力关系内在于其他一切形式的关系中;权力是多元的、多质的,它并不仅仅表现为国家权力,还包括塑造我们身体的规训权力、对人口施以调节的生命权力、源于基督教的牧领权力等;权力是一种相互交错的网络,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针对权力的反抗。在明确权力的实际状况后,本书试图推出一个有别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国家”模式,也不同于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系统”模式的全新的分析框架——“市民社会—权力”分析模式,并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与其说是一个与国家(政治权力)密切相关的概念,不如说它更关注的是权力的运用,它试图限制和规范一种福柯意义上的更为广义的日常权力的使用。而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实可看作对包含国家权力在内的福柯所谓的日常权力的消解与抵抗。明乎此,我们就可以以此为参照,考察和发掘在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中与之相契合的思想资源。
如果说本书的前三章主要在于揭示西方市民社会话语自身的批判性发展,呈现西方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的话,那么,本书的第四章则在于从一种东方视角来反思、批判西方的“市民社会精神”。在本书的最后一个部分(第四章),主要发掘与市民社会的精神相契合的儒家文化资源。该章第一节指出市民社会在西方的出现,一方面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社会结构的改造;另一方面也需要市民社会的精神作为其文化根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尤其是在坚持“内圣外王”的儒家传统中,可以发现诸多与“市民社会的精神”相契合的文化资源。在第二节,重点研究了儒家“士”的传统。指出市民社会在西方近代的形成,与注重“改变世界”的“行动的人生”的西方近代知识分子出现于历史舞台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而言,他们是市民社会精神的主要承载者。与西方的传统相对照,儒家“士”的传统与西方近代知识分子的精神多有契合之处。他们注重“知识”与“理性”,以“明道救世”为自己终身奉行的使命,同时,不畏世俗权势,以“道”抗“势”,这些均与市民社会的精神若合符节。第三节,主要介绍儒家的“教化”传统。市民社会的实质乃是一个文明社会,儒家“以此道觉此民”的“教化”传统,将对提升社会的文明化程度、培养更多可以承载“市民社会精神”的个体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在第四节中,主要介绍了儒家“同治天下”“共定国是”的观念。指出市民社会的活力源于人们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与自觉参与,这是对权力运行方式最直接的规范。当今中国,人们对政治表现出普遍的冷漠,儒家“同治天下”“共定国是”的观念,将会重新唤起人们(尤其是知识分子)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鼓舞人们以一种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参与到那些与自己的幸福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实践中去。
[1] Dario Castiglione,“History and theories of civil society: Outline of a contested paradigm”,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s & History, 1994, Vol.40.
[2]这一点被黑格尔等继承,如黑格尔强调市民社会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特殊的利己需要而结成的所谓“需要的体系”。
[3]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4]李佃来:《古典市民社会理念的历史流变及其影响》,《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5期。
[5]Jean L.Cohen and Andrew Arato,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MIT Press, 1997, p.84.
[6]Daya Negri Wijaya,“John Locke on Civil Society and Religious Tolerance”, Research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6, No.2.
[7]邓正来、[美] 杰弗里·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8]邓正来、[美] 杰弗里·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9]邓正来、[美] 杰弗里·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0]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页。
[11]Daniel Bell,“‘American Exceptionalism' Revisited: 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The Public Interest, No.95, 1989.
[12]Mark E.Warren, Civil Society and Good Governance, To be published as part of the U.S.Civil Society Project, 1999.
[13]Douglas Torgerson,“Policy Discourse and Public Spheres: the Habermas Paradox”, Critical Policy Studies, Vol.4, Issue 1, 2010.
[14] Sean Sayers,“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Marx and Hegel: Beyond the Communitarian Critique of Liberalism”, Science& Society, Vol.71, No.1, 2007.
[15]邓正来、[美] 杰弗里·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