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关于案件胜败输赢的思考

如果对案件胜诉下一个定义的话,有人这样来理解:当事人正当合法的诉讼请求,通过具体、系统、全面的诉讼程序,最终达到对诉讼目的的实现程度。这种实现程度可分为:完全实现、大部分实现和基本实现三个层次。

一起案件,当事人找到律师的时候,恐怕第一个问律师的问题——我的案件能赢吗?或者能胜诉吗?这是一个让律师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律师执业规则有规定,律师不许向当事人做出任何承诺。从律师执业的性质来讲,律师是运送正义,而不是主持正义。“怎么判决,那是审判官的事”。但律师还必须做出回答——“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案件的胜败关键在证据。如果你的案件有理,证据充分,在不存在其他变化的情况下,你是可以赢,可以胜诉的。你必须如实陈述,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证据,必须理性提出诉讼请求。不能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等;也不能回答应当赢,必须胜。

我常说,原告不一定有理,被告未必理亏。胜与败、输与赢也是相对而言的。当原告的诉讼利益最大化的时候,这才是真正的赢与胜。当被告不承担责任、仅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时候,对于被告来说这本身也是一种“赢与胜”。相对于原告的期望值没有达到诉讼请求目的的时候,又是另一种的“输与败”。

当一起案件判决下来后,律师代理的一方赢了、胜了,委托人当然满意、欢喜;败了、输了一方的委托人也会埋怨、迁怒于律师。实际上,律师只能满足于一方,而不是双方。要知道,终究有一方会是埋怨、迁怒于律师的。

这时候律师应当怎么办?

对待当事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待案件,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对待法官,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应当唱一首毛阿敏的歌《历史的天空》,应当有“兴亡谁能定,盛衰岂无凭”的安然。这里的“定”虽不取决于律师,但律师却要淡定。

应当读一首朱熹的诗《观棋》,应当有“胜固欣然,败亦可喜”的豁达。这里的“喜”是问心无愧,不是幸灾乐祸。

应当默念美国“辛普森案”的两句名言:“任何人都知道辛普森是杀人犯,只有法律没有看到。”“今天正义受到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是一种无奈。法律上的正义往往是形式正义。

律师不得不承认,司法判决具有创造现实和改变现实的力量。“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真乃是:判决即出,黑白立现,曲直分明。

律师需要做的是,必须坚定必胜的信念,将原告的利益最大化,将被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我们再需要做的是,如何反败为胜,如何转危为安。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切救济的权利,将案件打到底!

我们还需要做的是,辨法析理,解惑答疑。让当事人尊重法律,正确对待案件的胜败输赢。让当事人保持理性,正确对待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