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有必要重新追问存在的意义

“存在”是最为普遍的概念……然而“存在”的“普遍性”不是“种”的普遍性……存在的“普遍性”“超出”种的普遍性。按照中世纪本体论的讲法,“存在”是个“超越者”(transcenders)……如果有人因此说“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那并不是指存在的概念是最清楚的,无须进一步探讨。毋宁说,“存在”概念乃是最晦暗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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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既不能通过定义法由更高的概念推出存在,也不能用更低的概念来描述它。这是否意味着存在已经不成问题了呢?当然不。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说:存在不是某种类似存在者的事物……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不是叫我们取消对存在的意义的追问,而是逼使我们去正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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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是自明的概念……然而这种平常的可理解性,恰恰表明它的不可理解性……我们总已经生活在一种存在的领悟中,但同时存在的意义又归于晦暗,这一事实说明,完全有必要重新追问存在的意义。

——Basic Writings, pp.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