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机动车分类及基础知识

第一节 机动车定义及分类

机动车定义及分类参见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一、机动车定义

1. GB 7258—2017标准条文“3”规定的机动车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2. 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标准条文“3”规定的机动车术语和定义

3.1.1 机动车motor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二、GB 7258—2017规定的机动车分类及定义

1.汽车的定义及分类

3.2 汽车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GB 7258—2017汽车共分为11大类,如图2-1所示。

图2-1 GB 7258—2017中的汽车分类

需要注意的是

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明确了面包车的特征: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0,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部分汽车类型及特点如图2-2所示。

图2-2 部分汽车类型及特点

2.挂车

3.3 挂车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GB 7258—2017挂车共分为四大类,部分挂车类型及特点如图2-3所示。

图2-3 部分挂车类型及特点

3.汽车列车

3.4 汽车列车combination of 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GB 7258—2017汽车列车共分为三大类,部分汽车列车类型及特点如图2-4所示。

图2-4 部分汽车列车类型及特点

图2-4 部分汽车列车类型及特点(续)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for dangerous goods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及特点如图2-5所示。

图2-5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及特点

5.摩托车

3.6 摩托车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部分摩托车类型及特点如图2-6所示。

图2-6 部分摩托车类型及特点

6.拖拉机运输机组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7.轮式专用机械车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s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8.特型机动车

3.9 特型机动车special-sized vehicle

质量参数、尺寸参数超出GB 1589—2016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三、GA 802—2019规定的机动车分类及定义

1. GA 802—2019规定的车辆类型描述

公安部发布的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对机动车分类从规格术语、结构术语、使用性质术语和车辆类型四个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上的车辆类型要求按照GA 802—2019所对应的机动车“规格术语+结构术语”签注,参见条文“7车辆类型的确定”。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分类和机动车结构分类相加确定,规格分类在前,结构分类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分类在前,规格分类在后,如“栏板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机动车行驶证如图2-7所示,车辆类型描述为小型轿车、轻型厢式货车。

图2-7 机动车行驶证

技术提示

在工作中会遇到不同标准规定的差别,检验人员应当注意。车辆结构术语及规格术语GB 7258—2017略有不同,例如:GA 802—2019中规定机动车机构分类的专用客车不包括专用校车,而GB 7258—2017条文“3.2.1.4.4”载客汽车包含专用校车。

2.机动车规格

4 机动车规格

机动车规格分类见表1。

表1 机动车规格分类

(续)

注:a—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c—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以《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3.机动车结构

5 机动车结构

机动车结构分类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分类

(续)

(续)

(续)

注:a—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和越野客车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

b—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特征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特征,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特征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c—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d—货车、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4.机动车使用性质

6 机动车使用性质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6.2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

注:a—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转为非营运汽车的,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b—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机动车辆及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安检机构在工作中主要依据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及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