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新制度起点促进资管行业稳健发展

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的开局之年。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之后,资管行业监管工作已经从应急处置转入长效制度建设的发展新阶段。在新制度起点上,2021年以来监管政策主要从稳增长、防风险和新发展三个方面发力,在着力促进行业稳健发展和稳妥化解处置风险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资管机构助力国家新发展战略。这将对中国资管行业的转型升级产生深刻影响,促进业务模式转型和竞争格局重塑。

稳增长: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配套监管细则,以及规范机构治理,为资管行业稳健发展举旗定向、谋篇布局。在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必须坚持稳中求进,调整政策和推动改革要把握好时度效”精神的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资管行业转型取得阶段性成果。

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标准化在金融业重点领域得到深度推进,这促进了与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形成。202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成为指导金融标准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回顾“十三五”时期金融标准化体系建设成绩的基础上,规划明确了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标准体系这一目标,提出了全面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金融标准化工作格局。这一规划确定了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确认了金融标准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同时加强了对整个金融业标准的统筹与协调,既强调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产业链供应链等金融标准来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又强调坚持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严格隔离,厘清科技服务与金融业务边界,防范借科技名义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1.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2021年2月,证监会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衔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信用评级业务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并从业务发展、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自律管理、违规处罚等角度规范评级行业发展。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作为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配套行业,其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化等方面的监管效能提升,为资管行业稳健发展提供基础设施支撑。

2.“放管服”并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2021年6月,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指导下,证监会、银保监会、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具体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具体而言,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或审批改为备案等改革方式,推动行政许可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同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重心加快从“重审批”向“重指导、优服务、强监管”转移,真正实现“宽进严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丰富资管行业配套监管细则

近年来,监管部门围绕资管新规这条主线不断完善监管框架,2021年以来出台多部配套细则,以引导资管行业有序发展。从机构类型来看,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和私募资管等出台了多项新政。从产品类型来看,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等产品的运行规定。从估值方法来看,促进多数资管产品的计量方法向市值法统一。

1.机构端相关政策

针对公募基金,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构建公募基金行业新发展格局。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16项举措:在培育专业资管机构方面,鼓励综合性大型财富管理机构与特色化专业资管机构并举的差异化发展,牌照扩容促进良性竞争,稳步推进高水平开放等;在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方面,引导公募基金提高核心投研水平和合规风险控制能力,鼓励发展公募REITs、养老投资产品等创新产品;在打造行业良好生态方面,摒弃短期导向,扭转“重投轻顾”展业倾向,提高中长期资金占比,致力于打造“百年老店”。此外,意见还强调通过建设公募基金账户统一查询平台等基础设施来提升监管转型效能。

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部门出台产品销售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细则来完善监管框架,推动行业双轨运作格局形成。继《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继落地,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弥补了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不足的问题,推进统一监管;《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产品设计、投资、产品运营等阶段。随着监管细则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逐步转型为独立的非银资管机构,推动理财业务由“母行经营运作和子公司独立运作”的行业双轨运作格局形成。

针对保险资管,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来提高资金活跃度,并引导主动管理转型。一是提高产品发行效率,继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三类保险资管产品之后,保险资管的资产支持计划也从注册制调整为登记制。二是保险资金使用约束有所放宽,包括降低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要求、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精简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等,强调提高权益投资比例和长期资金入市。三是引导主动管理转型,明确保险资金受托人,尤其是保险资管,在受托投资时需执行主动管理责任。四是完善治理监管约束,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丰富监督检查和自律管理方式等。

针对私募资管,监管部门继续加强监管力度,要求业务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总要求,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同时,多部门发布措施规范私募资管业务运作,例如,《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期货公司设立和管理子公司行为进行规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加强对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监管力度,要求其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各类资管机构陆续发布了一批监管文件(如表2-1所示)。

表2-1 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各类资管机构的主要监管文件

2.产品端相关政策

针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正式稿落地,执行严监管标准和宽整改要求。2021年6月,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弥补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空白,监管要求整体向货币基金看齐,通过拉长久期、信用下沉来提高收益率的方式受到约束,体现了资管新规功能监管、严格整改的标准。但过渡期延长至2022年末,以及对产品整改实施新老划断原则等特殊安排也体现了监管充分考虑市场影响、促进行业平稳过渡的原则。在2021年末过渡期结束前,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整改将继续有序推进。

针对MMFs,重要MMFs监管拟收紧,浮动净值型MMFs规则仍待研究。2022年1月,证监会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要MMFs的定义和评估方法,即当单一基金连续20个交易日内净资产规模大于2 000亿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大于5 000万个,或者满足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MMFs特征的其他标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监会报告;在投资集中度、流动性、久期、评级、杠杆、风险准备金等方面提出附加监管要求,要求严于普通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进一步强化了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和风险管控。针对未来发展方向,证监会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意见中提出,要研究制定浮动净值型MMFs规则,目前浮动净值型MMFs仅有2019年第三季度发行的6只存续,规则完善后产品或存在扩容可能。

3.估值端相关政策

资管新规过渡期内临时性的政策安排随过渡期结束而终止。2021年1月,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指出适用资管新规的资管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和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型资管产品可临时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过渡期结束后,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仍可按“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法”进行估值,但半年期以上的定期开放型理财产品、摊余成本法债券型基金等已发行的摊余成本法产品需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转换估值方法。

大多数资管产品的估值方法将向市值法统一,这有助于净值化转型的深入推进。2022年5月,财政部发布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就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做出的细化规定,明确指出资管产品的估值既要符合资管新规规定,又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压缩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范围,即要同时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条件,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此外,要求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明确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收紧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条件等,可以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资管产品的经营业绩和净资产规模。因此,大多数资管产品的计量方法转向市值法有助于净值化转型的深入推进,有利于打破刚兑目标的实现。

规范机构治理与加强投资者保护

银保监会在2021年开展了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奠定了加强机构治理的监管基调。2021年6月,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沿袭原规定的核心规范,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银行保险机构中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并出台相关文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薪酬扣回、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任职备案进行规定。此外,针对关联交易行为,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约束大股东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落地,按新老划断原则规范股权质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职等问题。以上制度的陆续出台,显著弥补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短板。

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解决了个人信息层面法律法规散乱不成体系的问题,为监管执法活动和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指引。此外,监管部门出台多个文件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2021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21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促进征信行业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上文件强化了行为监管,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防风险:稳妥有序地化解风险

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需要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稳妥做好风险隐患的化解处置工作。对于资管行业来说,监管可以通过引导资管机构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构建保障机制等方式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资产端:鼓励盘活存量资产

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各资管机构存量资产风险化解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但部分“硬骨头”资产风险化解难度较大,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底层资产已经出现实质性风险,无论是回表、核销还是资管公司等专业机构处置,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化解难度;二是部分资产回表在法规上存在障碍且缺乏流动性,如未上市公司股权、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份额等;三是部分资产虽然在法规上具备回表条件,但项目投向、资金用途等不符合金融机构自营条件,或对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指标造成较大压力,故短期内难以回表。

对于前两类问题,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鼓励加快处置进度;对于第三类问题,监管部门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施行“一行一策”。因此,下文主要分析监管部门对前两类问题的应对。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存量资产风险化解相关监管文件(如表2-2所示)。

表2-2 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的存量资产风险化解相关监管文件

1.应对第一类问题:风险资产和不良资产

针对存量资产风险化解难题中的第一类资产,监管部门出台相关举措引导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鼓励处置方式多元化,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风险资产和不良资产。

银行:拓展不良资产的处置类型和方式。为了缓解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压力,2021年1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12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进行必要调整,以试点方式拓展了不良资产的处置类型和方式。新增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以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为主),并确定了各试点机构具体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信托公司:积累风险加速暴露,推进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随着“两压一降”工作持续推进,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不断压降,信托业务前期积累的风险加速暴露,虽然整体处于可控水平,但部分资产的风险问题较为突出。2021年4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为风险资产处置提供了多元市场化路径,包括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向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资产管理和处置服务、通过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购等,并鼓励探索其他处置模式。

保险公司:发挥资金优势,盘活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2021年11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在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允许的范围内丰富资金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增强风险化解能力。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

2.应对第二类问题:流动性较差的资产

针对存量资产风险化解难题中的第二类资产,监管部门出台相关举措推动私募股权基金、公募REITs的转让,进而实现盘活流动性较差资产的目的。

第一,开展二级市场私募股权基金转让试点,打开一级、二级市场联动渠道。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利好政策频出,开启了北京、上海等区域性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份额转让试点”),能够有效促进未上市公司股权、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等底层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

· 从试点政策来看,不断拓宽资产退出和转让渠道。《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推动份额转让二级交易市场发展。为加快政策落地,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管委会7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拓宽资产退出和转让渠道,包括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完善份额转让试点服务支持体系、建立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基金份额变更信息对接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 从机构端来看,政策鼓励资管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理财子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鼓励券商资管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拓宽券商和政府平台业务合作范围,放宽证券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设立限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加大保险资金的风险投资力度并拓宽投资范围;《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豁免政府引导和创投基金多层嵌套限制;境外投资者可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城市投资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市场。

第二,规范公募REITs投资,深入推进试点,促进良性循环。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是“十四五”规划的一项重要部署,对于拓宽权益类融资渠道、盘活资管存量资产(特别是PPP项目存量资产、保障房等流动性较差的基础资产)、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1年1月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等配套细则发布,明确公募REITs的框架性要求,进一步便利公募REITs等基金的场外份额转让。

公募REITs试点于2021年6月正式启动,截至2021年末,已有11只公募REITs上市,市场运行平稳。当前,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深入推进REITs试点。一方面,研究制定基础设施公募REITs扩募规则,促进已上市优质运营主体依托市场机制增发份额收购存量资产,促进并购活动,帮助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投融资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募REITs试点落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拓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与此同时,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通过股债结合等方式,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民生工程的投资力度,引入活水进而形成良性循环。

机构端:建立保障机制

自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成为主要议题,其中跨行业、连锁性、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风险尤其受到关注。近年来,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的高风险机构从2018年第四季度的587家下降至2021年第四季度的316家(如图2-1所示),数量压降近一半,高风险机构的总资产规模占银行业总资产规模的比例降至约1%。

图2-1 2018—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高风险机构数量和占比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课题组整理。

围绕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监管部门构建的更高层面的立体安全保障网(如图2-2所示),成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用于重大系统性风险处置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常规化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共同构成了我国金融安全网不可或缺的部分,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根据银保监会2022年7月21日公布的信息,目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基础框架初步建立,首批646亿元资金已经筹集到位,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完善。

图2-2 我国重大风险处置立体安全保障网

1.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在更高层面防范金融风险

《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目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相关工作正在积极研究推进之中,主要体现为托底救助安排。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和欧盟分别建立了有序清算机制(OLA)和单一处置机制(SRM),并设立了配套保障基金;德国通过了《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并设立了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该类基金一般由公共部门管理,动用公共资金或行业资源对特定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处置,或应对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2.完善行业保障基金,共同构筑安全保障网

2021年,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持续提升子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例如,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行业互助资金,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障基金管理人。当信托公司面临一般性清偿风险,但有望恢复正常经营时,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或SPV、收购风险资产等方式参与其风险处置。从运作情况来看,信托业保障基金已经成功救助包商银行、安信信托、华夏证券等高风险机构,收到了良好效果。

3.完善机构监管评级机制,开展差异化监管

为强化监管导向、实现分类监管,监管部门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对不同类型机构实施监管评级制度,出台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等文件,强化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促进各资管机构专注主业和特色发展。例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坚持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聚焦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的评级和监管原则,设计指标体系时在各大类指标中都强调和设置有关合规指标,并专门设立全面风险管理维度。评级指标结合保险资管行业的特点,围绕公司治理与内控、资管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方面设计评级指标和评分规则,覆盖保险资管的全链条和全流程。另外,对于可能出现风险的非标资管机构,监管部门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非标资管机构业务进行整顿规范。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机构风险化解相关监管文件(如表2-3所示)。

表2-3 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的机构风险化解相关监管文件

新发展:推动新阶段行业提质升级

当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双碳”目标及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推进,监管政策积极引导资管机构服务新发展:一是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二是为绿色金融、乡村振兴、养老金融等重点领域提供多样化产品;三是切实支持新经济相关企业发展。这些政策促使资管行业在发展新阶段谋求自我革新、增强主动管理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制度创新:为“双循环”提供高效服务

在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下,监管部门积极引导资管行业资产端、机构端为经济发展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在资产端,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设立,从上游为资管行业提供更多创新型资产。在机构端,监管部门鼓励资管行业增配权益类资产,并放宽外资机构准入条件,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共同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

1.资产端:提供更多创新型资产

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便于新经济企业获得融资。在权益类资产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相继推出注册制改革相关规定,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并不断完善常态化退市制度,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在债券方面,政策积极推进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配套制度出台,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立统一分类标准、落实统一执法等方面着手,促进形成健康的债券市场生态。综合来看,注册制的包容性更有利于新经济企业获得融资,从而进一步为资管行业提供创新型资产。2021年以来,我国发布了一批有关注册制改革的监管文件(如表2-4所示)。

表2-4 2021年以来有关注册制改革的主要监管文件

设立北交所服务中小企业,创设更多优质的“专精特新”资产。2021年11月,北交所正式开市,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推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多层次市场结构形成。北交所的设立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便利的同时,也为资管机构提供优质投资标的,并通过一、二级市场联动有效加强基础资产的流动性。根据万得资讯的统计,截至2021年末北交所共有82家上市公司,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占比高达87%,总市值达2 722.75亿元。此外,《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将个人投资者门槛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机构投资者不设置资金门槛,未对持股比例低于10%的普通股东设置限售期,从而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有序择时退出,多方面促进参与主体多样化,激发市场活力。

2.机构端: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

(1)鼓励国内资管行业增配权益类资产,提高长期资金占比。资管机构作为连接居民财富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机构投资者,在政策指引下将不断提升中长期投资和权益类资产的占比,以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2022年4月,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鼓励和支持社保、养老金、信托、保险和理财机构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强化主动管理能力,提高长期投资收益率。2022年4月,证监会召开全国社保基金和部分大型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明确提出机构应从战略规划上重视权益投资,提高权益投资占比,并充分发挥长期资金克服市场短期波动的优势,发挥专业优势,为促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提升效能贡献力量。

(2)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引导更多境外资金入市。2021年以来,监管政策持续引导资本市场和机构高水平双向开放,不断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如表2-5所示)。在资产市场方面,将科创板股票纳入沪港通股票范围;扩展沪伦通机制适用范围,对内增加深交所,对外拓展至瑞士和德国;扩大红筹企业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等。在机构方面,中外合资或者外商独资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日益增多。我国资本市场吸引力不断提升,根据Choice数据的统计,2021年北向资金累计净买入金额达4 321.69亿元,创历史新高。

表2-5 2021年以来资本市场和机构高水平双向开放相关政策

产品创新: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

为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不断丰富资管产品类型,引导资管行业主动契合“双碳”目标、乡村振兴、应对人口老龄化、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为相关领域企业的发展拓宽了融资渠道。

1.ESG资产迅速增长,相关主题资管产品积极创设

在“双碳”目标、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社会责任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等ESG资产迅速增长,监管部门出台《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等引导金融机构参与ESG投资。资管行业积极创新相关主题产品,ESG基金成为国内公募基金市场的新生力量,2021年全年ESG公募基金新发产品52只,接近此前5年的总和。建信理财推出“龙鑫”固收类封闭式产品支持乡村振兴。中航信托与中国节能协会碳交易产业联盟、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全国首单碳中和主题绿色信托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模式投资全国范围内可交易的优质碳资产等。

2.发行个人养老金产品,支持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

随着国家加快养老金第三支柱布局,监管部门发布一系列文件加大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探索。2021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选择“四地四家机构”进行试点,即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引导形成长期稳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产业政策的领域。2022年2月,《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十地十家机构”。此外,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指出,个人养老金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

3.利用互联互通机制,创新型跨境资管产品落地

2021年9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同时开放北向通、南向通,所涉资金均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成为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创新实践,香港、澳门和广东省内九市居民均可直接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深化并扩大了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有助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和市场对外开放。2022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参照股票互联互通安排,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至ETF,两地市场融通迈上新高度。2021年以来,我国制定了一批创新资产和资管产品相关政策(如表2-6所示)。

表2-6 2021年以来创新资产和资管产品相关政策

科技创新:赋能新经济企业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新起点资管行业面临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引导资管机构服务新经济、科技创新相关企业发展。

1.科创主题投资场所多层次设立,提高资管机构专项投资便捷度

自2021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分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后,《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等文件相继出台,提出为“专精特新”企业设专板、发债券,扩大市场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科创板、北交所等为科创企业提供上市场所,截至2021年末,全国已有15家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板”或特色板块服务区域内“专精特新”企业,另有10余家拟推出“专精特新板”,科创主题投资场所的多层次设立便于资管机构对科创行业进行专项投资。

2.推动资管机构进行科创投资的政策导向偏强

2021年11月,银保监会颁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管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2022年4月,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意见要求公募基金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大功能效用。

3.多地设立全球财富管理中心,聚集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推动资管行业服务新经济

2022年1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推进“金融+”战略,聚集科技创新要素资源,着力打造设立国际财富管理中心、金融科技中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支持资管机构服务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企业发展。2022年5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和证监会北京监管局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支持在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推动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管、券商资管、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资管机构发起设立可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产品。这些举措都将有力推进资管行业相关机构服务科创企业创新发展。

站在新的制度起点上,资管行业监管将会逐步转入长效机制建设的发展新阶段,引导资管业务全面回归本源、服务新经济发展,促进资管机构进一步提高主动管理、风险识别、客户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在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资管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政策将会进一步引导各类市场参与者主动服务国家新发展战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课题组将持续跟踪后资管新规时代监管政策的变化和演进过程,以及政策发展为行业发展带来的新方向和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