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两大法系判例制度的比较
判例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共通的法律制度,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产物,既是对过去审判经验的凝结,同时其所蕴含的规则和经验方法又能指导未来案件的处理。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判例制度在两大法系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即便在英美法系内部,英国法和美国法在遵循先例方面也有细微的差异。就法律渊源而言,两大法系的法律渊源的类别形式大同小异,都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其根本区别在于这些不同类别的渊源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成文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判例充其量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法律渊源——当然,个别国家(比如德国)赋予部分判例以正式法律渊源之地位除外。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则属于正式且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也是正式法律渊源的一个重要类别。从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来看,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方面有不断融合的趋势,这表现在大陆法系越来越注重判例的地位和作用;英美法系也开始加快成文立法的速度、增加成文立法的数量,甚至赋予成文法以更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建立起来的,它以成文法体系作为生长土壤,同时又在具体机制和方法上借鉴英美法中的一些资源,以至于被某些学者称为“中国式的普通法”(common law in China)[20]。为稳健地推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对两大法系判例的基本情况、法律渊源类别与法律思维就不得不察。有鉴于此,本章将分别概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和法律渊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两大法系在法律思维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