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业税概述

一、物业税的概念

物业税是向香港土地及建筑物的业主所征收的税,它是以每一课税年度土地及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作为计税依据,用标准税率计算和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应评税净值,是指应评税值减去差饷和若干免税扣除额等法定扣除项目后的差额。

二、物业税的产生和发展

物业税于1940年战时法通过后开征,税额为经评定的应课差饷值的5%,无任何宽免规定,应课税人士包括所有业主。

1947年颁布《税务条例》后,物业税根据经评估的应课差饷租值计算,标准税率改为10%,并增加了20%的修理保养费宽限额。

1961年,业主自住楼宇的物业税获得豁免,只对有租金收入的业主征收。1965年,对公司物业作出若干豁免规定,在香港营业的任何公司,如物业的租金构成该公司赚取收入的一部分,便可申请豁免。

1983/1984财政年度,物业税应评税值按估计租值课征改为按实际租值课征,以标准税率计算税额。

1988/1989年度物业税标准税率改为15.5%,按应评税净值征收,应评税净值为应评税值减去20%免税额作为修缮及保养支出用途的差额。

1995/1996财政年度起,物业税标准税率改为15%。

2003/2004财政年度起,物业税标准税率改为15.5%。

2004/2005财政年度起,物业税标准税率改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