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入世”后中国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增长

迄今为止,中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两轮发展历程。第一轮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于90年代中后期结束。在第一轮发展中,融资租赁在利用外汇为中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当时大部分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尚不高,中国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对租赁公司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在这样的条件下,承租人大规模拖欠租金的问题引发了全行业的信用危机,导致许多租赁公司破产,没有破产的租赁公司也大多处于停业状态。另外,当时很多商业银行都参股了租赁公司,租赁业的信用危机使银行业蒙受损失。出于控制银行业风险的考虑,政府于1997年下令要求商业银行退出租赁公司。到90年代中后期,中国融资租赁业基本陷入业务停滞状态,第一轮发展以失败告终。融资租赁业的第二轮发展开始于2007年,一直持续至今。本轮发展的背景是:在中国“入世”的谈判过程中,外资银行提出的要求之一是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使监管部门意识到,如果届时向外资银行开放租赁市场,却不允许中资银行开展租赁业务,无异于是“自我歧视”。为了确保中外银行在中国融资租赁市场上享有公平待遇,银监会于2007年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修订后的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是政府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再次开展租赁业务,相当于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另一个监管部门——商务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放松了对租赁公司的审批标准。于是,2007年以后,融资租赁业的两个监管机构——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了大量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的租赁公司称为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监管的租赁公司称为融资租赁公司。尽管两类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和公司命名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质相同。

可见,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第二轮发展主要得益于“入世”推动租赁业监管标准的放松。在第二轮发展中,中国融资租赁业展现了强劲的增长态势,具体体现为融资租赁业机构数量的增加、融资租赁交易投放额的扩张以及中国融资租赁业国际地位的提升。2007—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机构数量(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之和)由109家增加到7136家,复合增长率为59%;中国融资租赁交易投放额由460亿元增加到17943亿元[2],复合增长率为49%;中国融资租赁交易投放额的世界排名从第27位提升至第2位,中国成为世界第二租赁大国。在这十年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增长速度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图1.1展示了2007—2016年世界主要国家的融资租赁交易投放额增长率,中国融资租赁交易投放额增长率位列第1,远高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租赁市场的增长率。

图1.1 2007—2016年世界主要国家的融资租赁交易投放额增长率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2009—2018年的世界租赁年报(World Leasing Yearbook)中的数据整理得到。

不过,观察中国融资租赁业的交易模式可以发现,中国绝大部分融资租赁交易都是售后回租。过去十年来,实际上是售后回租交易规模的高速扩张推动了中国融资租赁交易规模的迅速增长。而从交易目的来看,中国售后回租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承租人提供纯粹的资金融通,其交易本质和抵押贷款基本相同。然而,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和欧美等租赁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融资租赁交易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作为设备使用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商之间的金融媒介,即为承租人引进新设备提供资金支持。对比之下,中国占比相当高的售后回租交易却与设备制造厂商脱离了关系,不再是设备使用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商之间的金融媒介,而是变异为一种和贷款相似的纯粹融资工具。所以,中国融资租赁业在过去十年的高速增长下存在着脱离本源现象。这一现象在融资租赁业界一直备受关注,很多业界知名人士都呼吁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应当回归本源[3]

本书从上述现实问题入手,对中国融资租赁业脱离本源的现象进行研究,研究目的是探究这一现象的原因和结果。探究这一问题有很多视角。一方面,中国融资租赁业脱离本源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比如,租赁公司的资源禀赋不足、承租人没有被银行贷款等主流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中国租赁业制度的环境缺陷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融资租赁业脱离本源。另一方面,中国融资租赁业脱离本源的结果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比如,这一现象可能会影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经济效益,还可能会影响宏观经济的资源配置等。从数据可得性和研究可行性的角度考虑,本书选择从承租人的视角来探究中国融资租赁业脱离本源的原因和结果。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承租人以售后回租方式借款的融资动机给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交易提供了市场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融资租赁业脱离本源的现象。而这类售后回租交易给承租人带来的结果,也应当是评价中国融资租赁业脱离本源结果的一个重要维度。因此,本书的研究目的可以进一步具体表述为探究承租人以售后回租方式借款的动机和结果。

综上,本书尝试回答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承租人以售后回租方式借款的动机是什么,即企业的纯粹资金需求为什么不通过银行贷款、发债等渠道来解决,而是需要通过手续复杂、利率较高的售后回租交易来解决。

第二,承租人以售后回租方式借款导致什么结果,有哪些正面结果、哪些负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