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原版序言
- 民商法研究·第六辑(修订版)
- 王利明
- 2877字
- 2023-09-13 10:49:16
17世纪的自然法学家、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胡果·格劳秀斯曾经说过:“对于一个学者而言,没有什么比研究法律更有价值!”此话被法学家们津津乐道,聊以自慰。然而,要享受这句话所带来的荣耀,又岂止是在书斋里殚精竭虑、皓首穷经所能达致。现代社会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法治已成为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对于一个研究法律的学者而言,不仅要认识到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极端重要性,更须意识到自己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建树所应承担的责任。
我作为“文革”后第一批经高考入校的大学生,于1978年年初开始接触法律。当时的民法学,可以说是一片荒芜,很多人根本不知民法为何物,课堂上所学的民法,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有关婚姻、财产继承、损害赔偿的政策规定。直到1981年年初,我准备报考研究生时,才见到了佟柔教授等人编写的民法讲义,那是一部油印的、仅二十余万字的教材,然而,我却由此迈入民法的殿堂,它是我入门的教科书。
1982年年初,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在佟柔老师的指导下,真正开始学习和研究民法。进校以后,恰逢学术界展开民法、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根据佟柔教授的意见,我开始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并逐渐形成了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的认识。1982年,在王家福教授等人的鼓励下,我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作了一个有关经济行政法理论构想的大会发言,得到了民法界前辈的支持和鼓励。我的硕士论文选题也由此确定。
1984年留校任教以后,我开始给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法课程,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自己对民法体系及各项制度的看法和认识。1986年我和郭明瑞教授等人,合作撰写了《民法新论》上、下册,该书对刚刚颁布的《民法通则》作了一定的研究,也对中国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作了较为认真的探讨。其间,我与原国家经委的李时荣同志合作,编写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等同志合作编写了《民法教程》。
1987年,我在佟柔教授的指导下,在职攻读民法博士学位。1988年受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的资助赴美进修,在美国著名的财产法教授Mr.Olin Browder的指导下,研究英美财产法、信托法、合同法、侵权法等问题。回国后,我以《国家所有权研究》一文,于1990年年初,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位民法学博士。此后,我开始撰写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论著,相继出版了《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民法·侵权行为法》(与郭明瑞等合著)、《侵权行为法》(与杨立新合著)、《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等著作。当时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研究领域少人问津,这几本小书的出版,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多少起到了一些推动作用。
1993年以来,我与杨立新等同志合作,开始研究民法学中的一个新领域,即人格权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便是后来与他人合著的《人格权法新论》《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在这些著作中,我极力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从而改变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新的民法体系。
我对合同法研究始终抱有浓厚的兴趣,在美国学习期间,曾花很大的精力研究英美合同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自1993年以来,由于参与合同法的制定工作,我开始集中精力研究合同法问题,独自撰写了《违法责任论》,并与崔建远先生合作出版了《合同法新论·总则》。在这两本小书中,我也希望探索中国合同法自身体系和制度的建构,尤其是希望立足于中国的现实,通过不断吸收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及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先进的、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法体系和规则。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曾在佟柔教授的指导下,就国家所有权和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杂志上发表过一系列论文,提出通过股份制改造全民所有制企业,使其享有法人所有权;在我的博士论文《国家所有权研究》中,我就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作了专门探讨。同时,我也就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基本原理作了研究。最近这几年,基于国家制定物权法的需要,我又重新开始探索物权法的理论问题,并撰写了《物权法论》一书。
作为一个民法学教员,我一直很重视教材的编写,并先后参与、实际主持、主编过6本民法教材。近几年,为了改进民法的教学方法,引进英美法的判例教学法,我开始系统编写民法案例研究的教材,由此形成了《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高级司法官法律培训教材·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4辑)(与郭明瑞、杨立新等合作)。
创建中国自己的民法学体系是我自研究民法以来孜孜以求的理想。我们伟大的民族在历史上创造的博大精深、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中国文化,数千年来巍然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我们感激先人的贡献,更应在当代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法制的现代化有所作为。我们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体系,这不仅因为我们所处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有其特性,我们的现实经济及社会生活独具特点,而且因为我们负有将辉煌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历史责任。我们的民法学需要大量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成为某些国家民法的简单复制。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作为民法学工作者,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应为着这个目标而努力。
黄仁宇先生在《中国大历史》一书中言:“我们想见今后几十年内是从事中国法制生活人士的黄金时代。他们有极多机会接受挑战、尽量创造。”过去的十多年里,我也曾在治学的道路上面对艰苦的生活和学习条件而彷徨,在那些难以忘怀的岁月里,每次总能得到佟柔教授的教诲和鼓励。当我在异国他乡的时候,他每每去信,总是要我学成归国,报效国家;而在他去世的前一天,他和我作最后一次长谈,也仍是坚信法治是中国的必由之路,民法的健全乃法制建设的最重要内容。他勉励我不论今后遇到多大困难,都要坚定地在民法学的研究道路上走下去。斯人已去,先生的教诲和人格力量,依然使我得以克服各种困难,在充满崎岖的学术之路上咬紧牙关,走到今天。
庆幸的是,在近二十年的学习和治学生涯中,我始终得到民法学界德高望重的前辈如谢怀栻先生、江平先生、王家福先生等的提携和鼓励。本院高铭暄教授、曾宪义教授、王益英教授曾对我悉心栽培、热情帮助,赵中孚教授在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中也曾给予我不少支持,至于曾给过我各种热情帮助的学术界前辈、同人及朋友,实在是太多而无法一一列出,我只能在此对他们表示由衷的谢意。
本书的编辑大体根据年代顺序,共分为四辑:第一辑从1984年至1990年;第二辑从1990年至1993年;第三辑从1993年至1996年;第四辑则从1996年至今。本书只是对前段工作的总结,今后将继续写下去。本书中有数篇论文完稿于1991年以前,此次修改时我又增加了一些注释,某些注释中所载的论著发表于1991年以后,特此说明。
最后要表达的是对法律出版社及其总编辑贾京平和编辑蒋浩、朱宁的感谢,他们冒着可能亏损的风险出版此纯学术的著作,其看重学术的精神及做法令人更有理由对中国学术的未来充满信心。我也对在本书编辑过程中,曾对我提供许多帮助的姚辉副教授、王轶博士、邓旭博士、石佳友、朱岩等人,表示感谢。
1998年1月15日于贤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