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从赛博空间到互联网社会:新媒体社会属性的强化

对于用户来说,新媒体不仅仅是他们获得信息的渠道,也是他们社会关系的一种新的依存空间。在复制、拓展现实中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同时,新媒体自身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的属性也日益明晰,而线上、线下社会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

一、赛博空间、虚拟社会与网络社会

互联网早期,常常被称为赛博空间(Cyber Space)。

“赛博空间”这个词起源于加拿大小说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1984年,他在科幻小说《神经漫游者》(Necromancer)中首次使用了“赛博空间”这一术语。

有研究者将赛博空间的特征总结为四个方面:人们的直觉可以摆脱物质身体的束缚而在赛博空间独立存在和活动;赛博空间可以突破物理世界的限制而穿越时空;赛博空间由信息组成,具备操控信息能力的人在赛博空间拥有巨大的权力;人机耦合的电子人在赛博空间获得永生。[1]

互联网兴起后,我们看到,赛博空间已不再是一个科幻名词,而是在某些方面变成了现实。而近几年随着移动传播、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电子人或者赛博格的概念也再次受到关注,本书的最后一章将对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社会”这样的提法也开始出现。对于网络中的虚拟及虚拟社会的含义,并没有一种普遍认同的解释。哲学研究者更偏向从符号化、中介化的视角来研究虚拟性,如,哲学研究者刘友红认为,虚拟即是符号化,符号化是人创造意义生存的活动,与之相联系,“虚拟”生存就是作为人的文化生命存在的意义符号生存[2]。哲学学者陈志良认为,虚拟作为一种中介方式不同于人类历史上的其他中介方式。虚拟使人类第一次真正拥有了两个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一个是虚拟世界;拥有了两个生存平台:一个是现实的自然平台,一个是虚拟的数字平台。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自然平台与数字平台,相互交叉,相互包含,从而使人的存在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3]

而社会学者则更关注虚拟化社会中人的关系实质。如有学者指出,“网络社会”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人-电脑-人”的关系,但本质上仍然是“人-人”的关系。网络社会中有很多东西是虚拟的,但这些只是网络社会中的一部分。当然,网络社会也有其特殊性,互动的双方都不再有“身份感”,网络社会中“个人-个人”的关系可以简单地归结为“情感人-情感人”的关系。[4]进一步,有研究者指出,虽然数字化决定了网络的社会功能和由此构建的关系网络具有虚拟的特征,但是当“虚拟”也是一种真实(“an objective reality”)时,网络社会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一种社会实存,一种人类生存的全新的方式。[5]

进入Web2.0时代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以真实身份出现在各种网络社交空间,社交平台所连接的,也更多的是现实的社交关系,因此,我们越来越多地将互联网称为网络社会而不再是“虚拟社会”。

但“网络社会”这个概念在其起源阶段,并不完全等于互联网社会。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提出的“网络社会”,是一个更广义的概念。他将网络社会界定为一种具有更广泛意义的社会结构,以此指称新经济所带来的与信息化、全球化相平行的一种社会结构的变化。网络是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它在信息时代社会里扮演了核心角色。网络是开放的结构,能够无限延伸。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具有高度活力的开放系统,能够创新而不致威胁其平衡。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的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6]全球金融流动网络、欧盟的政治网络、新媒体网络、跨国企业等都可以看作这样的网络。

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还将“流动的空间”作为网络社会的空间特征,他认为,流动空间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个层次,流动空间的第一个物质支持,是由电子交流的回路所构成的;

第二个层次,由其节点(node)和核心(hub)所构成;

第三个层次,是占支配地位的管理精英(而非阶级)的空间组织。[7]

卡斯特关于流动空间的要素的梳理,也为我们研究互联网社会这样一个新的流动空间提供了基础。

二、互联网社会的特征

尽管卡斯特提出的“网络社会”这个概念并非只是针对互联网社会的,他说的“网络社会”,强调的是“网络化的社会”,但我们日益清晰地看到,以计算机网络这一电子交流的回路所构成的互联网社会无疑是一种典型的网络化的社会。

卡斯特指出,新信息技术范式为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8]而互联网技术正是这些信息技术范式中最重要的一个。

互联网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新的社会形态,但它的发展总是基于特定的互联网空间与结构特征的。

(一)互联网社会空间特征:解除现实空间约束的“流动空间”

互联网社会可以轻易地实现跨越物理空间的交流,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可以跨越地域、自由穿行。现实社会对人的社会交往形成极大约束的空间这一障碍,在互联网社会中被突破了。

现实社会中,一个个体只能进行一个时空中的“在场”交流,而在网络社会中,个体可以同时与多个对象进行“在场”交流,虽然这种“在场”经过了网络这一中介,但是,交流却是实在的。

互联网在解除物理空间和身体约束的同时,更是打破了人们传统的关系网络的约束。在网络中,人们不仅可以与原有的强关系对象保持密切关系,也可以将现实空间中的弱关系(互动频率少)和弱连接(非直接关系)转化为强关系和强连接。人们可以按照社会资本(第三章将对此做详细介绍)和利益的需要来重建自己的社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社会的空间也是流动的。

因此,从几个方面来说,网络都把现实空间对人的约束解除了。但同时,互联网也在创造一种新的空间,这种空间也是由电子回路、节点和枢纽构成的,契合卡斯特所说的流动空间的特征。

(二)互联网社会的基本结构要素:个体化节点与服务性枢纽

用卡斯特“网络社会”的思路来分析互联网结构,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社会有两个基本结构要素:

1.互联网社会基本节点:拥有多重虚拟角色、可自我定位的个体

像现实社会一样,互联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体,在互联网中,这些个体成为卡斯特所说的“网络社会”中的“节点”,这与传统社会的关系模式是不一样的。

与卡斯特类似,何塞·范·迪克(J.V.Dijik)也提出了与传统大众社会相对立的网络社会的概念。虽然她对网络社会的界定与卡斯特不尽相同,但她也同样强调个体在网络社会中的独立存在地位,“网络社会的基本单位已经变成了与网络相连的个人”[9]

范·迪克对大众社会与网络社会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如表1-1所示。

表1-1 大众社会和网络社会的特征比较

资料来源:迪克.网络社会:新媒体的社会层面[M].2版.蔡静,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33.

在范·迪克看来,相对大众社会,网络社会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个体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在大众社会,基本单元为集体。虽然他说的网络社会也不等同于互联网社会,互联网却是这样一种网络社会形成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

成为网络的节点,意味着个体价值的上升。

从传播结构角度看,每个节点对网络都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例如,作为信息流动网络的一个节点,每个人都可以控制自己这个节点的“开关”,推动或阻止信息的流动。

每个个体节点都连接着广泛的社会网络,社会网络中的关系便成为影响网民行为和能力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个体拥有将自己的力量转化为社会性能量的更多可能,另一方面,他们也在随时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广度与程度可能是前所未有的。

作为社会连接单元的个体节点,也承载和连接着各种社会资源,在网络的协同(例如共享经济)中,这些节点也可能成为资源的贡献者。

个体成为互联网社会的基本节点,也为他们获得更多社会性权利和权力提供了基础,网络赋权首先也是面向成为节点的个体用户的。

另一方面,网络中的个体是以符号的方式进行虚拟化生存的,这意味着个体可以对自己的角色进行多重设定,自由分解。每一个角色设定与表演的背后,都包含着现实的线索。

同时,互联网社会的个体具有更强的自我“定位”能力。网络中的个体对于自我身份的选择,对于互动对象与方式的选择,对于网络群体与网络活动的选择等,都具有更多主动性和选择权。这种主动性使个体可以更多地依照自己的意愿来确定自己在网络社会中的位置。而网络社会的形成正是基于个体的自我定位。

2.互联网社会中的枢纽(hub):网络服务平台

对于网络社会构成来说,网络服务商和各类组织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扮演的作用是网络的“枢纽”。

按照卡斯特关于流动空间的定义,“枢纽”是交换中心、通信中心,扮演了协调的角色,使整合进入网络的一切元素顺利地互动。[10]

互联网社会人与人的相聚和互动总是基于各种“枢纽”:无论是互联网早期出现的新闻组、BBS,还是此后的门户网站,或是今天的各种社会化媒体平台和服务应用;无论是以内容为核心的平台,还是以社交或服务为核心的平台。

这些枢纽不仅决定了互动的具体手段与形式,也决定了人们的关系模式。以内容为核心的平台中,人们的关系多是围绕话题展开,某些时候会因为观点、立场、态度的原因形成结盟或对抗关系;以关系为核心的平台里,人们往往在社会资本的权衡基础上建构自己的关系网络;而以服务为核心的平台里,人们的关系更多地围绕商品与服务展开,关系是“用完即走”的。每个平台的具体规则,会进一步影响到人们关系的深度、持久力与影响力。

这些平台也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利益因素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平台中的产品与规则,也影响到平台中互动的秩序。

现实社会中的那些调控因素,如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管理,也是通过这些枢纽才能发生作用的。

(三)节点互动:影响互联网社会结构的关键

互联网社会的整体结构形成,与个体节点间的互动有着直接关系。

1.节点间的作用方式:形式多样、结构多元的中介性互动

广泛的连接意味着广泛的相互作用。互联网将人们之间的互动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

网络社会互动不是面对面的,而是依赖网络空间这一“中介”的。这意味着,这种互动具有技术依赖性,网络及相关技术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人们互动的方式、手段,以及广度与深度。

以互联网为中介的互动也带来了不同于面对面互动的新体验。

在互联网的早期研究阶段,美国学者约翰·舒勒(John Suler)在其研究报告《网络空间的基本心理特征》中指出:虚拟的网络空间与人们内心体验世界的真实大不一样,数字化的人、关系和群体使人类相互作用的时间和方式得以延伸,他对人类在网络空间这一新社会领域中独特的心理体验进行了总结并归纳为9种特点:有限的感知经验;灵活而匿名的个人身份;平等的地位;超越空间界限;空间延伸和浓缩;永久的记录;易于建立大量的人际关系;变化的梦幻般体验;黑洞体验(作者所说的黑洞体验,是指在网络中得不到信息或反馈的情形)。[11]舒勒提到的很多心理体验都与网络中的互动相关。虽然他的研究是针对互联网早期的情形的,但他总结的很多特点仍然适用于今天互联网社会中的互动。

中介性互动也使人们互动时使用的手段与面对面交流时有所不同,它会强化某些手段而弱化另一些手段。

但互联网社会的互动形式是多元的,它以多种手段在多种平台展开。互动的结构,既有一对一、一对多的,也有多对多的。多元化的互动,使得互联网社会对个体的影响在多道并行同时又相互交织的线索上展开。

互联网中的互动营造了一种新的网络场域。学者夏学銮认为网络场域是由网络行动者创造和维持的即时网络互动情景。网络场域具有主体性、即时性、现场性和情景性的特点。相同的网络行动者、相同的网络时间、相同的网络空间和相同的网络感受四个要素构成了网络场域。[12]

互联网社会中的互动及其结果,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映射”,但这种“映射”并不完全是现实社会的“原样镜像”,有时它是对现实社会的放大,或缩小,或变形。但是,这些对现实社会的“不真实”反映却恰恰可能揭示现实社会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被隐藏、掩盖起来的问题,所以,它与现实社会共同构成了一个更为丰富、更为深刻的人类社会。

2.节点的聚合单元:群体

尽管互联网社会的最基本节点是个体,但是,能对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产生更广泛影响的互联网单元,是群体,而不是个体。群体是个体节点的主要聚合方式。

网络中的群体概念可大可小,有时群体体现为特定的小群体,有时则会体现为整个网民群体。研究者对于网络中的群体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网络社区、网络社群、网络族群、网络圈子、网络圈层等。第三章将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进行系统梳理。

个体可以同时分属不同群体,他们可以在不同群体中找到不同的文化认同与社会归属感。

只有当个体的影响力被聚合、提升到群体的层面上,互联网社会系统才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例如,网络舆论多是群体性的意见,对社会产生实质影响的网络行动也常常是群体性行动。网络文化,也是以群体文化为单位的,群体文化是个体的社会归属需要的产物,也是推动网络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动力。

(四)网络社会权力结构:开放、流动

作为一个全新的社会,互联网社会是基于个体的自由定位而形成的。因此,互联网社会的结构,未必会完全沿袭现实社会的社会阶层、社会关系。在它发展初期,它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原有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形成一种扁平的、平等的社会结构。

但是,当互联网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新的社会分层也会出现,尽管这种分层并不完全基于现实社会的权力关系。它更多的是技术的拥有与能力不均等所带来的权力落差,以及以网络互动为基础形成的网络话语权力分化。

卡斯特指出,网络化社会的流动空间的一个重要层面是占支配地位的管理精英。同样,互联网社会也会出现精英阶层。他们更多地表现为话语上的权力,例如意见领袖。这些意见领袖是否会像卡斯特所说的,形成与其他阶层隔绝的、自己的“社区”,目前还难以判断,但是,权力的分层是必然会出现的。

网络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会生成新的社会分层,也会出现社会群体的再构建。这种再构建,使网络中的个体可以脱离现实的社会群体的局限,更加自主地选择自己所认同的社会文化。

与此同时,当网络社会不断演进时,现实社会中的权力会开始渗透到网络社会,对网络社会形成干预,但是,这些干预力量也可能受到网络社会的抵抗,因此,在互联网社会成熟的过程中,它的结构更多的是网络“本土”的力量与现实力量的博弈结果。

但是,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网络社会的权力结构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各种因素都可能导致某些精英阶层成员或权力中心失去其位置,同样,也有很多因素可以推动某些个体的权力上升。虽然网络中的群体(关系上的群体或立场态度上的群体)可能相对固化,但是,权力结构是具有较大的流动性的。

对于网络社会中的互动模式及其影响,本书第三章将做详细分析。


注释:

[1]冉聃.赛博空间、离身性与具身性[J].哲学动态,2013(6).

[2]刘友红.人在电脑网络社会里的“虚拟”生存:哲学范畴的思考[J].哲学动态,2000(1).

[3]陈志良.虚拟:人类中介系统的革命[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4).

[4]童星,罗军.网络社会及其对经典社会学理论的挑战[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1(5).

[5]戚攻.网络社会的本质:一种数字化社会关系结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6]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王志弘,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434-435.

[7]同①386.

[8]同①434.

[9]迪克.网络社会:新媒体的社会层面[M].2版.蔡静,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35.

[10]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王志弘,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84.

[11]SULER J.The Psychology of Cyberspace[EB/OL].http://www-usr.rider.edu/~suler/psycyber/psycyber.html.

[12]夏学銮.网络社会学建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