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周公篇之制礼

在成周洛邑建成之后,周公召集了天下诸侯举行了一场盛大的庆典。

在这场庆典上,周公正式册封了天下诸侯,并宣布了各种典章制度,以谋划周王朝的长治久安。

据《尚书·大传·康浩》记载,周公在居摄三年时,计划作礼乐以治理国家,但在准备创作期间,却因言行未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跟随而感到担忧。

他担心如果礼乐作品过于简陋,无法彰显周王朝的功业和德泽;而如果过于华丽,又怕劳民伤财,于是便在洛邑营建宫室,以观察天下诸侯的反应。

在庆典上,周公向诸侯们展示了周王朝的实力和威严,同时也表达了对天下百姓的关心和爱护。

他宣布了各种典章制度,强调了礼乐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并鼓励诸侯们积极响应和遵从。

此外,他还宣布了周王朝对天下诸侯的册封,承认了他们的地位和贡献,并希望他们能够继续为周王朝的繁荣和稳定贡献力量。

在周公宣布册封和典章制度之后,诸侯们纷纷表示拥护和支持。

他们认为周公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理念和方法非常符合天下百姓的期望,并且也符合各诸侯国的利益。

因此,他们纷纷回到自己的封地,积极推广周公所提出的理念和方法,为周王朝的长治久安作出了贡献。

周公制礼是周公一生中最为卓越的功绩之一,而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非常古老的时期。

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中,已经出现了“礼”这个字。

根据《说文解字》对“礼”字的解释,礼是人们通过特定的仪式向神祈祷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最初的意义只是为了向神明表示敬意和祝福。

然而,周公的“制礼”并非仅仅为了满足祭祀的需求,而是更进一步地根据血缘关系和等级身份来制定各种规范和行为准则。

这些规范和准则旨在明确尊卑、长幼和亲疏之间的不同地位和权利,从而形成一种宗法等级制度。

这种等级制度不仅仅是基于血缘关系,还考虑到了个体的等级身份。

周公通过制定礼制,使得不同等级的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这种制度不仅规定了不同等级之间的尊卑关系,还规定了不同等级之间的交往方式和礼仪规范。

因此,周公的制礼不仅是为了满足祭祀的需求,更是为了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这种秩序和规范成为了周朝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并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周公的制礼被视为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礼的核心目标在于解决尊卑和贵贱的差异,进一步来说,也就是确立宗法和继承制。

如果没有严密的继承制,像周公这样的领导者可以被称“咸王”,但是像管、蔡这样的成员可能会因为争夺王位而背叛王室。

作为较小的周邦,他们不能不考虑大邦殷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周公,他对夏殷历史有着深入的了解。

殷代时期,嫡庶之分的模糊和兄终弟及现象的有限性显示出继承制的混乱,这导致了“九世之乱”的出现。

无论是传弟还是传子,生物规律决定了最终还是要回到传子的道路上来。

然而,传子和传弟之间存在着传长、传幼和传贤的矛盾,尤其是传弟还涉及传弟之子和传兄之子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存在往往引发王室的纷争,进而导致王权的衰落和国家的不稳定。

从康丁开始,历经武乙、文丁、帝乙、帝辛(纣),明显地废除了传弟制而确立了传子制。

这种转变是由宗法制推动的,并衍生出了维护父尊子卑、兄尊弟卑、天子尊、诸侯卑的等级森严的礼法。

这种礼法不仅体现了隶属关系,同时也巩固了宗法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和周天子的统治。

任何违反礼仪、居室、服饰、用具等具体规定的行为都会被视为非礼和僭越。

周天子能够授予人民土地和疆土,这必须以土地国有为前提。

这种思想在《诗经·小雅·北山》中有所体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在周公治下的时代,这个理念得到了充分实践。

此外,由此引申出来的“田里不鬻”的理念,即土地不得买卖,也极可能源自周公。

周公不仅能授予姜太公专征专伐的特权,还制定了“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原则,这可能是周公时代或更早确立并由周公法定下来的。

为了加强中央王朝对地方的统治,他还可能总结前代经验,确定了册封、巡狩、朝觐、贡纳等制度。这些举措都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和维护中央王朝的统治地位。

周公在摄政期间进行了多方面的政治和文化建设工作。

其中之一是在继承《万》舞的基础上,于六年制礼作乐时主持制作了武舞《象》和文舞《酌》,合称《大武》。

这些舞蹈是用来表现周王朝的武功和文治之政的。

为了祭祀文王,周公还主持为传统的《象》舞配以新的诗歌,制作了表现文王武功的《象》舞。

这些舞蹈不仅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还是周公在巩固王权和维护周王朝的统一方面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这些舞蹈和诗歌的制作,不仅展示了周公的政治智慧和艺术才华,也体现了周王朝对文化传承的重视。

这些文化成果不仅对当时的人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公制定礼乐,其影响远超过对殷人祭祀典礼和典礼所用乐歌的改造。

他的举措深入到了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各个层面。王国维曾指出,周人的制度与商人有重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子立嫡的制度。这一制度导致了宗法、丧服制度的出现,以及封建子弟制度,形成了君为天子、臣为诸侯的等级秩序。

其次,庙数制度。这一制度对家族宗庙的设置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为宗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最后,同姓不婚制度。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宗法制度的稳定和强化社会等级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周公制礼作乐,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对夏商旧礼和周族原有习惯进行损益,制定出的一套调整宗法人伦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