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分析研判全线出击

8月19日晚上9时20分,在县公安局刑警队的会议室里,正在召开8·14案件侦破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会议由曾毅主持。

曾毅说:“同志们,经过连日奋战,第一轮面上排查工作到今天已经全部结束。

通过面上的排查工作,以及对今年以来谢唐村发生的6起裸男入室侮辱妇女案件的梳理和剖析,收集到了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信息。

技术工作也取得重大的突破,基本上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村庄,侦查范围逐渐聚焦。

这些都为进一步侦破8·14案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从今天开始8·14案件将由面上排查转入攻坚阶段。

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快收网,为侦破8·14案件扫清障碍。

现在请侦查组和技术组的代表将前期的工作情况向大家简要地通报一下,接下来研究部署下一步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组代表发言。

沈军说:“我们通过排查梳理发现,劳动村今年以来共发生裸男入室侮辱妇女案件6起。

这几起案件从表面上来看,都是裸男入室侮辱妇女,但是从这些案件所反映的具体行为来看,还存在着许多差异。

我们认为这几起案件不是同一名犯罪分子所为,有几起案件可以并案侦查,有几起案件是独立的个案,只能做串案分析。

在这串案件中,应该有数名犯罪嫌疑人。下面我将6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向大家简要地汇报一下。

首先是8·14案件,这起案件发生的过程并不复杂,由于当事人的亲属不及时报案,造成犯罪现场遭到人为的破坏,我们在第一现场勘查过程中,没有收集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8·14案件发生以后,是派出所民警发现案件的严重性以后,直接向县局报案。

当事人的亲属不但不主动配合报案,反而编造谎言,设置障碍干扰,更企图借破案的机会来获取自己的私人利益。

8·1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侮辱妇女,当事人亲属却谎称是入室盗窃。

强奸杀人和抢劫杀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案件,当事人亲属的这种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们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判断。

经过调查取证我们发现了当事人亲属是谎报案情。

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教育,指出他的这种行为,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可能将案件侦查工作引向歧途。

由于及时的发现这个问题,保证了案件侦查工作没有偏离方向。

8·14案件应该是入室强奸杀人案件,案件的性质和侦查方向与抢劫杀人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

当事人谢承礼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报案。

谢承礼怀疑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可能参与了8·14案件。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他不能管,一个是不敢管。

赵启会垂涎受害人罗雨霞已久,曾经想侮辱罗雨霞。

谢承礼直接就怀疑赵启会是犯罪嫌疑人,但是赵启会是谢承礼的亲外甥,谢承礼害怕东窗事发赵启会将被捕入狱,因此谢承礼就编造谎言,称自家的祖传玉观音被盗了。

谢承礼想借公安机关的手,取回被赵启会盗走的玉观音,又不想让赵启会承担故意杀人的罪名,因此他不能报案。

贪婪和自私差一点误导了8·14案件的侦查方向。

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冯建兴是罗雨霞的小学同学,一直公开追求罗雨霞,甚至闯入罗雨霞家里企图侮辱罗雨霞。

冯建兴心狠手辣胆大妄为,什么事情都敢做。

谢承礼对冯建兴非常害怕,尽管他也怀疑冯建兴参与作案,但是他还是不敢报案。

在调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赵启会、冯建兴都有犯罪动机,具备实施犯罪的基本要素。

2月18日在谢承奇家里,发生了犯罪嫌疑人入室强奸新娘胡敏惠的案件。

该案件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当地闹婚中的一些旧习,妄图趁乱奸污胡敏惠。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仅是裸体作案,而且还携带了凶器。

这起案件的作案手段与8·14案件基本一致。

根据当事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这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非常相似,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并案侦查的基本条件。

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发现两个好像与案件根本就不相关的嫌疑人许二虎、马则全。

这两个人都是外村人,案件发生前一起去过现场,但是在初步调查中没有发现这两个人有劣迹,犯罪动机不明确,对这两个嫌疑人还要继续进行调查,绝不能轻易放过。

5月27夜间,歹徒闯入受害人戴惠娟家中,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戴惠娟的丈夫及时赶回将歹徒吓跑,此案在村里又造成一定的恐慌。

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此案存在许多疑点,后来经过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戴惠娟才承认歹徒她认识,是戴惠娟的初恋男友蒋其昌。

蒋其昌与戴惠娟有多年的恋爱关系,在准备结婚前夕,因为女方讨要巨额彩礼,男方家根本就无法承担,导致蒋其昌与戴惠娟的婚姻终止。

蒋其昌对此一直怀恨在心,曾经多次想找机会进行报复都没有得逞。

案件发生前几天,戴惠娟请人带信约蒋其昌到家里商谈,以化解相互之间的误解。

5月27日深夜蒋其昌借此机会翻墙入院,对戴惠娟直接进行奸污以雪前耻。

由于戴惠娟奋力反抗,丈夫及时赶到,戴惠娟才逃过一劫。

戴惠娟害怕暴露歹徒是前男友的关系,因此选择了沉默。案件发生以后蒋其昌外逃至今未归。

6月21日夜间,歹徒闯入吕爱萍家里,在吕爱萍熟睡中将其奸污,吕爱萍根本就没有察觉到自己已经被犯罪分子侮辱。

不久丈夫回家提出要求的时候,夫妻发生争吵才把此案暴露出来。

吕爱萍因为害怕被村民耻笑,自己被人玷污了还不知道对方是谁,所以选择了隐瞒事实真相不报案。

经过反复做工作吕爱萍才回想起一些模糊记忆。

吕爱萍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颈部靠右侧,有类似肿瘤或者是瘊子的细微特征,这将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起到积极的作用。

7月12日夜间,犯罪分子翻墙入院进入万美华家中实施犯罪,遭到万美华的剧烈反抗。

万美华在摆脱犯罪分子纠缠以后,跑到院子里大声呼救,犯罪分子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吓跑。

案件发生以后,万美华的丈夫谢建茂,不是首先关心万美华受到伤害的程度,而是不断地追问万美华是否认识犯罪分子。

在万美华说出可能认识犯罪分子,并且声称要报案的时候,谢建茂情绪激动起来,坚决不同意报案,引起万美华的怀疑。

经过审查谢建茂交代了为还赌债,将万美华出卖给万季辉的犯罪事实。案件发生以后万季辉畏罪潜逃。

7月26日夜间歹徒潜入村民王玉美家中,被受害人王玉美发现以后进行强烈的反抗,在与歹徒搏斗中王玉美将歹徒背部抓伤,为今后辨认犯罪嫌疑人留下了非常有价值的痕迹。

嫌疑人李其发在现场出现被村民发现。李奇发归案后不承认其作案的犯罪事实,称自己企图去作案,因为发现已经有人捷足先登了,就主动逃离现场。

7·26案件与6·21案件的作案手段、袭击目标、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等都与8·14案件的基本特征相似,具备并案侦查的条件。”

技术组代表发言。

仲安华说:“我们在技术上做了三件事情:

一、围绕现场提取的红砖查证工作展开。

首先是做红砖的排除工作,如果红砖是犯罪嫌疑人从现场附近随手获取的,对于我们研究犯罪的过程意义不大。

我们用了一天的时间,清理了谢唐村每个有可能存放砖头的地方,没有发现与现场相似的砖头。

排除犯罪分子从现场附近获取砖头的可能。

紧接着我们在县砖瓦协会专家的大力支持下,找到了红砖存放的地方。

这对于我们研究犯罪分子作案时的行进路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起到了关键作用。

现在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就居住在李庄村。

一、查找现场出现的刀具,以物找人。

这项工作进展不顺畅。根据目击证人李辉陈述的刀具样式,我们对县城23个可能出售刀具的摊点进行逐一调查,没有发现在辖区内有人出售过类似的刀具。

有一个摊主反映,在市区东大街附近有出售此类刀具的摊点。准备明天就进入市区开展调查。

二、对可能作为头罩的长筒丝袜的调查。

根据受害人陈述,见证人反映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都戴着用肉色长筒丝袜做成的头套。

出售这种丝袜的有3个大商场、11服装店、15个地摊出售这种商品。

因为时间太长,没有具体的比照对象,营业员很难回忆起有什么样的男人购买此物。

因此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特定的目标。”

曾毅说:“工作情况就简单地交流到这里。下面请大家对下一步侦查工作发表意见。”

张成雪说:“我认为冯建兴、赵启可能就是8·14案件犯罪分子。

理由是:冯建兴、赵启会熟悉受害人家庭情况,一直对受害人图谋不轨,具备犯罪动机。并且其相貌特征和我们对犯罪分子的画像基本吻合。

冯建兴胆大妄为,曾经公开调戏侮辱受害人,冯建兴实施犯罪可以用亲属关系作为掩护。

冯建兴进入现场如果被人发现,就说是走亲戚的。如果受害人直接指认,还可以用家里人相互开玩笑加以辩解和开脱。

赵启会是受害人的追慕者,曾经公然闯入受害人的家中图谋不轨,幸闻讯及时赶到的村民解救,受害人才躲过一劫。

赵启会被村民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赵启会被释放后一直怀恨在心,扬言要进行报复。

因此我认为冯建兴、赵启会很有可能就是8·14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建议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

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是李其发,村民直接指认李其发光着身子从现场逃跑。

李其发辩称是上厕所时发现有动静才进入现场的,这显然是谎话。

是熟人作案可能有人认为这个想法不太靠谱,受害人陈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熟人,我认为这种说法的可信程度值得商榷。

受害人在遭到侵犯的时候,是在睡梦中惊醒,没有灯光,又是处于高度紧张,剧烈对抗的情况下,她怎么能立即就辨别出是生人还是熟人。

受害人当时能够做出的最直接反应就是如何保护好自己,至于受害人说她感觉到不是熟人作案,只是受害人事情发生以后的猜想。

受害人在主观上害怕受到熟人的侵犯,那样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会非常难堪。

如果怀疑是熟人作案,最终又不能确定,必然就会遭受到报复。

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受害人最好搪塞的说法就是犯罪分子不认识,不是熟人。所以我们对受害人反映的这方面的情况应该综合分析。”

杨可说:“我不同意张成雪的观点。人在遇到危险的时候,最本能的反应是自我保护不错,但是在这个时候的第一反应也是最真实的。

受害人的这种反应是人的本能反应,不会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至于说生人与熟人就更好理解了。

难道人与人的交往只有皮肤之亲才能产生记忆吗?

显然不是的,对于你所熟悉的人,从门外走过来,你可能还没有看见来的人是谁,就可以从脚步声判断出来的人是谁。

所以我认为受害人反应不是熟人作案的说法是可信的。”

陈凯说:“我认为蒋其昌有可能就是8·14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蒋其昌是戴惠娟的初恋男友,蒋其昌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戴惠娟的丈夫碰巧撞到了。

在这个时候蒋其昌完全有时间穿好衣服再逃离现场,为什么蒋其昌却选择裸体离开?

长距离裸体奔跑被人发现的风险会更大。

这正好说明裸体作案是蒋其昌经常犯罪所使用的手段。这正好说明蒋其昌,就是近期不断在夜间袭扰村民的裸男。要立即抓捕蒋其昌进行审查。”

杨可说:“我认为赌鬼万季辉是实施8·14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万季辉是胡庄村人,也在我们的排查范围之内,万季辉经常到谢唐村赌博,熟悉周边的环境,又具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基本特征。

7月12日夜间,万季辉潜入万美华家里对万美华实施犯罪,这本来是万季辉与受害人丈夫谢建茂达成的肮脏交易。

谢建茂以出卖自己妻子万美华的身体,给万季辉作为还清赌债的筹码。

既然万季辉与谢建茂已经达成交易,那么万季辉就可以直接实施犯罪,没有必要费那么大周章,就是受害人不同意,万季辉也可能以谢建茂卖妻还债理为由来进行辩解。

裸体进出犯罪现场,正是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的共同手法。建议立即抓捕万季辉进行审查。”

沈军说:“今年以来谢唐村发生了6起裸男在夜间袭扰妇女的案件,这些案件并不是同一个犯罪分子所为。

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基本上都是犯罪嫌疑人秘密潜入,趁受害人还没有清醒就实施犯罪。

但是,5月27日蒋其昌入室强奸案和7月12日万季辉入室强奸案就与另外4起案件的发生过程有明显不同。

蒋其昌入室强奸案,是以赴约而来为借口实施犯罪。

万季辉入室强奸案是与受害人的丈夫谢建茂合谋实施犯罪。

所以这两起案件所针对的目标是十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受害人指认出来。

这两起案件是独立的个体案件,与8·14案件没有任何关联。

另外4起案件的犯罪过程基本一致,我认为是同一名犯罪分子作案的。

目前已经掌握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参与8·14案件的可能性不大。

冯建兴、赵启会多次上门侮辱受害人,这两人没有必要再秘密地搞这么一出,这不符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习惯。

但是这两个家伙身上一定还有其他案件,按照除恶务尽原则,绝不能轻易地就放过他们,建议对冯建兴、赵启会收容审查。

对已经在押两名犯罪嫌疑人要加大审查力度,挤清余罪。

对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直接进行审查。

现在我们要全面出击打出声威,震慑犯罪。

不管是否与8·14案件有无关联,只要是构成犯罪的就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目前,我们手里还掌握两名犯罪嫌疑人许二虎、马则全,这两个对象还没有触动。

许二虎已婚显然不具备作案的条件,但是可以通过他进一步了解马则全的活动情况。

马则全从现在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是最具备犯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马则全将成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主要目标。”

仲安华说:“从单纯的技术角度来分析,完全可以排除劳动村人实施8·14案件的可能。

我们正常工作的重点应该向李庄村转移。

凡是与李庄村有关系的犯罪嫌疑人都不要轻易放过去。

现在我们手里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更加具体,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态、职业、生活习惯等更加清晰。

我们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好这些条件,使我们的侦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对马则全同样也十分感兴趣。我翻阅了现在对马则全的调查材料,马则全是目前最具备实施8·14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这个人还没有正面接触,但是他几次无缘无故地出现在犯罪现场,不能不让人产生怀疑。

访谈材料中有这样一句话:马则全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

用这样的话去表述婚姻关系在当地很少出现。

因为,当地人都认为婚姻之事是大喜事,不管一对恋人是否结为伴侣,都会使用成了与没成这些用语。很少用成功与失败来进行表述。

失败的婚姻是指恋爱双方突然发生变故,导致婚姻破裂使双方或者一方受到沉重的打击和严重的伤害。

马则全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是否这就是导致马则全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这就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

技术组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继续进行匕首的查证工作,对疑似可以作为头罩的物品,还要获取更多的样本,请目击证人指认后,再进行深入调查。

当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后,我们将及时跟进。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细节特征,比如背部的抓痕,颈部的瘤子等。运用侦查手段及时获取,为侦查审讯工作提供物证。

我同意孙队长的建议,对前期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统统收进来,加大审查力度,将在谢唐村附近作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曾毅说:“案件分析就到这里,大家对8·14案件都各自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这些必将对8·14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是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

为什么在谢唐村类似8·14的案件频频发生?今年以来,仅在谢唐村就发生了6起裸男袭扰女性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不断发生,在村民的心目中产生了极大的恐慌。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造成此类案件不断发生的有三个原因:

1、受到传统的封建意识的影响,大多数村民认为女性受到侮辱是家门的不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案件发生以后有一些人不是去指责犯罪分子,而是对受害人说三道四的,于是受害人宁愿选择沉默也不报案。

犯罪分子不能及时的打击,所以才能够不断地作案。

2、犯罪分子作案诡秘,手段残忍在村民中形成了极大的阴影,不敢报案,害怕报案会遭到犯罪分子的无情报复。

3、有少数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趁机浑水摸鱼,把自己伪装成‘李鬼’,以裸男的身份作掩护进行犯罪。

这样就增加了裸男袭扰女性的案件发生的频率。真假‘李逵’的相互作用,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导致裸男袭扰女性案件持续发生。

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就应该是附近的人。犯罪嫌疑人及时掌握村民的恐惧心理,他才敢连续不断地实施犯罪。

二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裸体作案?

对这样问题我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裸体作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它的好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时候简单方便,缩短犯罪时间,逃跑时便于脱身,不容易在现场被抓获。

裸体作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有更多的不利因素。

当犯罪嫌疑人从脱掉衣服的那一刻起,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行踪都会暴露在村民的面前。

裸体作案显然要比穿衣服作案暴露的风险会更大。

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极端的做法,我想做一个大胆的推理,犯罪嫌疑人可能曾经因为穿衣服作案时被人抓获。

惨痛的失败使犯罪嫌疑人从反面吸取了教训。

犯罪嫌疑人想象的结果真的出现了,犯罪嫌疑人在2·18案件中就因为是裸体才得以挣脱,没有被现场抓获。

这样就为我们查找犯罪嫌疑人又开辟了一个新的路径,要查出曾经潜入村民室内,实施犯罪而被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找到这样的对象,那就离破案不远了。

在8·14案件第一轮排查中,我们没有发现这样的对象,它说明什么?

我考虑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在我们侦查范围以外作的案。

因此今天晚上我把河北片的派出所所长都请来了,希望大家回去以后认真地排查一下,把这个对象给找出来。

排查的时间可以放长一些,从去年年初开始排查。”

就在这个时候,林场派出所所长钱爱军举手站了起来,对曾毅说:“局长,我有一个情况,可以说一下吗?”

曾毅点了一下头,示意钱爱军可以发言。

钱爱军说:“局长您说的这种情况我就遇到过一次,我们辖区去年上半年发生一件事情。

那天我正在值班,有一个村民跑到派出所报案说:‘陆绪刚家今天儿子结婚办喜事,有一个小偷跑到他家的房间里偷东西,被当场抓获。

在场的人都上去打小偷,小偷被打得已经不能动了,村干部上前阻止也止不住。村主任害怕闹出人命来,没有办法才叫我到派出所报案。’

当我带民警赶到陆绪刚家的时候,小偷已经被人送走了。

陆绪刚对我说:‘小偷在我们家偷东西,被大家打了一顿,小偷我已经安排人把他送回家了。’

我记得那个小偷好像就是胡集乡人。具体名字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马上回所里查一下值班记录,具体情况再向指挥部报告。”

曾毅说:“钱所长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要,我们现在就需要这方面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的积累,我们很快就能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什么?

犯罪动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内在起因。

在8·14案件中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虽然是对受害人进行侮辱,但是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犯罪分子对受害人的侵犯最根本的起因是要报复。

在受害人丈夫的身边对受害人进行侮辱,从而达到变态的发泄。

对受害人的侮辱是犯罪分子进行报复的一种手段。

这也是我们在已经发生的6起案件中,确定哪一些案件能够与8·14案件并案的重要依据。

犯罪嫌疑人冯建兴、赵启会、李其发等人,他们对受害人只有占有欲,而不是要报复发泄。

所以犯罪嫌疑人冯建兴、赵启会、李奇发等人不是8·14案件的犯罪分子。

为什么犯罪分子对女性有如此强烈的仇视心理。

我认为失败的婚姻可能就是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

因此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婚恋史,从中发现可能催化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十分重要。

四是8·14案件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报复性案件的犯罪客体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是特定的。犯罪分子会对具体的人和事进行报复。

但是我们从谢唐村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裸男袭扰女性的案件来看,就会发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应该没有任何关联。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要对那些无辜的女性下手?

我的分析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对女性,特别是已婚的女性仇恨到了一定的程度,犯罪嫌疑人要通过对女性的侵犯来达到其报复发泄的目的。

如何确保这种报复行为不被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这方面进行了选择。

针对最恨的女性进行报复最解气,但是这种做法暴露的风险很大。

犯罪嫌疑人针对熟人作案,不管他如何伪装,都有可能直接被受害人认出来。

另外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关系的排查,很快就发现犯罪嫌疑人。

显然针对熟人作案是要冒很大的风险。

最终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对女性这个群体的报复。

8·14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侵害对象都是不特定客体,这样公安机关就没有办法从受害人的关系中发现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过程中,就不用担心被受害人认出来的情况出现。

根据上述推论,我认为到目前为止,已经排查出来的犯罪嫌疑人都与8·14案件无关。

8·14案件犯罪分子袭击的是不特定客体。其它有明显针对目标的犯罪行为,同样要及时地打掉,但是这些案件与8·14案件没有任何关联性。

五是8·14案件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技术部门已经对犯罪主体的构成做了详细的说明,在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

我就强调一点,请大家一起研究。通过已经发生的案件综合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熟悉当地的情况,在作案前可能踩过点。

为什么通过排查我们并没有发现这样的对象?是村民不敢说,还是我们排查还不够深入,我认为这种因素存在的可能性很小。

犯罪嫌疑人究竟有什么样的伪装?

不断出现在谢唐村,又没有引起村民的注意,只有这种人就是农村说的拖油瓶的人。

也有的称这种人是蹭饭的。这样的人到哪里都是一声不吭,不会引起别人的关注,马则全就是这样的人。

马则全先后出现在2·18案件、8·14案件犯罪现场,马则全与这两家人根本就不认识,就是跟别人蹭饭的,所以马则全的行踪才没有人发现。

对马则全这个对象的发现,我从直觉就很感兴趣,昨天我到李庄村走访了一下,有很大的收获。

马则全的住房在李庄村的西北角,马则全父母都外出打工,只有马则全一人在家居住。

村民反映马则全曾经谈过一个女朋友,已经准备结婚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就吹了。

马则全曾经多次扬言要对女方进行报复,但是至今也没有什么动静。

有的村民说:‘马则全不是一个男人,只是一个软蛋,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不敢出头。’

还有的村民说:‘马则全就是一头偷麸子的蒙头驴子,专干出让人想不到的事情。’

马则全性格内向,平时也没有什么朋友,虽然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但是有村民反映看见马则全会昼伏夜出,不知道出去是干什么事情的。

马则全家距离许海亮堆放红砖头的地方只有一百多米,马则全要窃取到一块砖头非常容易。

结合马则全的身体特征,年龄、职业等诸多条件,马则全是最有可能实施8·14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我们虽然初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但是距离破案的要求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而且有些工作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

1、由于8·14案件犯罪现场遭到人为的破坏,现场没有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这对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有相当大的难度。

2、犯罪分子作案时使用的犯罪工具,那块红砖头虽然已经查到了出处。

但是红砖头是怎么到犯罪嫌疑人手里的,要查到这样的证人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办法找到目击证人。

另外犯罪嫌疑人行凶使用的匕首,查找工作就像是大海里捞针,不仅需要找到源头,而且还要有证明出售匕首的人能够与犯罪嫌疑人产生交集。

还有犯罪嫌疑人用来掩盖面貌的头罩,到底是什么东西?

犯罪嫌疑人是怎样获取的?这些东西都要查清,这些间接证据只有形成锁链才能够最终认定犯罪分子。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尚不明显。我们虽然做出失败的婚姻,可能是犯罪动机产生诱因的判断。但是要确定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还要继续深入细致的调查。

下一步侦查工作意见。

1、侦查组对马则全立案调查,重点查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以及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

(2)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工具,犯罪工具的去向,要想尽办法找到有关证人。

(3)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活动规律,摸清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跟踪、守候,提高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5)配合技术部门做好秘密取证工作。

(6)对在行动中抓获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要立即组织好审查,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其发、李光亮、谢建茂等人,要加大审查力度,挤清余罪震慑犯罪。

2、技术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清物证的来源与去向。

(1)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必须从源头上查起,以人找物,再以物确定犯罪嫌疑人。

(2)查找目击证人,适时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工作。

(3)运用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取证。

3、胡集乡派出所要组织乡、村联防人员加大对重点地区的巡逻密度,提高现场抓获犯罪分子的能力,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4、全县派出所的领导回去以后要立即开展排查,把近几年有类似作案手段的犯罪信息都收集起来梳理上报,争取能够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

5、从今天晚上零点开始,开展‘清魔行动’。

对前期排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重点对象进行全面清理。

该收审的要收审。该拘留的要拘留。要一个不漏地把这些害群之马全部打掉。

我们要把手里的犯罪嫌疑人全面清理掉,为8·14案件的攻坚战扫清障碍。

基层派出所的领导要立即赶回去,根据各单位的具体任务,确保零时统一行动。

在行动中要求参战民警要保持旺盛的斗志,全身心地投入到清查行动中去。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深夜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