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互助养老研究的兴起与发展

根据上文对研究缘起的陈述及研究问题的提出可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是互助养老幸福院模式产生的主要背景。可见,了解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及其功能弱化方面的研究对于把握互助养老幸福院模式产生有重要意义。在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国内学界开始关注传统农村家庭养老的存续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农村家庭养老的存续基础也逐渐发生变化,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学界对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不同视角的研究为互助养老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背景支撑。我国自古便有互助的传统,在民间也有诸多养老互助的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养老互助的形式与内容也产生变迁;国外的互助传统及养老互助的发展亦有相似性,下文通过对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方面的研究、国外(本书选取英国和美国)互助养老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了解国内外互助养老领域的研究现状,明确互助养老当前的发展情况。

一 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相关研究

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之所以能在历史长河中绵延几千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政治基础与社会功能;长期以来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和植根于乡土社会的宗族制度又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养老,这是传统家庭养老存续的政治基础。“家国同构”的政治理念与传统使家庭养老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得到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维护,统治者通过法律等手段极力维护家庭的伦理道德,使之为封建等级制度服务;传统的“家国”思想促使国家在制度层面为家庭养老提供政策或法律保障。例如,《魏书》记载,“诏民年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唐朝为保证老有所养而规定,家有年迈父母者可免除一名子女的劳役或徭役;明朝洪武帝曾颁诏,民年有七十以上者,许一子侍奉,免其杂泛差役。对不赡养父母的子孙,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轻则鞭笞、游街,重则处死。这些举措为传统家庭养老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封建统治者推崇的儒家思想为家庭养老提供了与国家统治理念相契合的孝道观念,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思想文化基础;家庭养老的思想内核主要表现为“孝文化”,“孝文化”理论作为“本土化”理论也得到了学界的重视(王涤、周少雄,2003;张文范,2004)。费孝通(1983)将中国的家庭养老总结为 “反馈模式”,认为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就必须赡养老年的父母,否则会遭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这种“反馈模式”下的赡养方式便是以孝文化为基础的。张云英等(2010)认为孝文化有四层含义:养亲,“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礼记·王制》);敬亲,“以敬事长则顺”(《孝经》),敬亲基础上的养亲才是合于人伦的、注重老人精神需要的养老;谏亲,“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送亲,“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孝经》)。养亲、敬亲、谏亲、送亲构成人伦之孝的基本框架,是孝文化的精华,这些尊老传统和敬老思想对中国古代家庭养老制度的建立有重要影响(苏保忠、张正河、林万龙,2008)。

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农村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依靠人力手工劳动的生产方式要求有足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来保证生产力;“多子多福”的合理性不仅体现在能以充足的劳动力保障农业生产上,还体现在子辈孙辈对老年家庭成员的赡养上(方洁,2012),即“养儿防老”;家庭成员围绕土地进行生产,家庭成员的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具有统一性,家庭成员间的感情深厚,也有利于家庭养老的实现。可见,家国同构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宗法制度、小农经济和儒家文化是传统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石,也是传统家庭养老得以存续的基础和保证(王红、曾富生,2012)。

通过上文的分析,家国同构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宗法制度、小农经济和儒家文化为传统家庭养老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农村养老的主流方式奠定了基础,而家庭养老也反过来巩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与秩序。但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人口流动加速,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传统家庭大面积解体,农村家庭养老面临困境。在此背景下,学界对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方面的研究增多,且视角多样,郭文娟(2013)对2000~2013年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的农村养老模式相关论文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学界对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已经达成共识,只是不同学者在探讨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时的角度不同,比如:基于思想观念(姚远,2000)、家庭结构变化(孙丽燕,2004;张文娟、李树茁,2004;黄润龙,2005)、生育政策(周祝平,2008)、家庭代际(王世斌、申群喜、余风,2009)、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陈建兰,2009)、农村土地流转(刘成高、文国权,2010)、孝文化(钟建华,2011;杨清哲,2013)等角度对农村家庭养老及其功能弱化进行研究;也有学者就农村家庭养老的弱化进行基于个案的实证分析(刘玉梅,2011;于红梅,2012),如贺丽丽(2007)、刘养卉等(2011)对中西部农村的研究,田素庆(2013)对阿昌族的研究,郭文娟、麻学锋(2010)对湘西苗族地区的研究。

还有学者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内容进行研究,认为农村老年照料的“亲情模式”正逐渐弱化,弱化的主要原因有:子女数减少使老人可获得的由成年子女提供的照料减少;人口流动加剧拉大了老人与子女的空间距离,使子女照料老人的难度增加;妇女参加工作或外出务工现象普遍,造成传统家庭养老主要照料者“不在场”的局面(石人炳、宋涛,2013)。姚远早在2000年便提出“血亲价值理论”,认为从家庭养老的历史和运行来看,决定家庭养老机制运行的不是严格的经济价值原则,而是以血亲关系为价值标准的血亲价值原则。但是,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基于血亲价值的农村家庭养老正在发生变迁,农村老年照料的“亲情模式”呈弱化的趋势。除以上研究角度外,还有学者对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过程,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形势下的养老方式选择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就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过程而言,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新旧社会体制变更、新旧思想观念交锋,受生育政策、人口流动、家庭结构变迁等因素影响,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也在发生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王红、曾富生(2012)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家庭养老的变迁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分到土地和生产资料,家庭仍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其养老功能和新中国成立前一致。农业合作化后期,大部分农户加入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高级社,此时家庭的生产功能虽不再居于首位,但养老功能还没有改变。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跃进”使农村家庭受到冲击,家庭的生产功能基本退化,所有老人被排除了家庭的差异而从公社获得相同的物质供给以及公社规定的一些其他服务,对孤寡老人的赡养也由村集体兴办的敬老院承担。此时,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虽然尚在,但老人的供养主体开始发生变化,村集体成为老人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家庭成员则主要负责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资源的供给。

1978年以来,农村社会的变迁大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国家对农村经济活动控制的放松为特征的农村生产关系变动时期,这一时期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组织单位,其赡养功能得到了强化;集体经济的瓦解和集体组织方式的解体,使农村难以继续通过工分分配来协调赡养老人的问题(李友梅等,2008),家庭也从政治氛围中解放出来而重新担起对老人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职责。第二阶段是市场经济下的工业化和非农化时期,这一时期内大批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其他产业,家庭不再是唯一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的凝聚力降低,依靠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家庭养老面临困境(空间距离拉大,老年人从子女处获得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减少);家庭结构变化,核心家庭和空巢家庭增多,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速,被供养的老龄人口增多,提供养老资源的劳动力减少,家庭的养老压力增加;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价值观念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被淡化,支持农村家庭养老的伦理道德受到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冲击(刘亿,2007)。费孝通认为,家,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它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但是,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养儿防老”的实现更多地依赖责任与义务的约束。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年青一代在养老行动上趋于理性化,养老过程背后起主导作用的实际上是一套平等交换似的工具理性;家庭养老从一种超经济的伦理性行为转变为一种市场经济下平等交换的经济性行为(范成杰,2009)。

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尚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形势下,学界开始探讨应对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农村养老模式选择问题。刘书鹤、刘广新(2005)提出未来家庭养老依旧占主导地位,张正军、刘玮(2012)认为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应围绕稳定、扩展或补充家庭的养老功能展开,但家庭养老需要政策支持。高和荣(2003)对农村普遍选择家庭养老进行了原因总结:农村家庭养老符合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符合中国人传统的敬老、养老文化心态,并且社会养老无法替代农村家庭养老实现精神慰藉功能;“儿女孝顺,含饴弄孙”、从子女身上获取情感慰藉的家庭养老是中国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最高理想和精神寄托。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也在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以强化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2012年修订、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以上法律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难以保障家庭养老的延续,以制度和惩戒为形式的法律约束对家庭养老延续的意义与局限性也值得探讨。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养老应该以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当前学界研究的焦点养老模式之一)为主,童星、张海波(2005),唐晓英、周溥嘏(2010),俞贺楠、王敏、李振(2011)等坚持社区保障应是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2013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侯立平(2011)也在对美国养老模式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是人类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社区介入可以解决少子老龄化形势下的居家养老困境(罗淳,2013)。

学界在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模式选择与发展上存在诸多争议,如戴卫东(2007)、蒋蔷(2007)认为建立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王胜今、沈诗杰(2011)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典型养老保险模式改革得出我国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结论。但很多学者也提出相左的意见,如张大勇、李茜、于占杰(2005)认为当前的养老保险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汪沅(2008)分析了制约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的因素,麻学锋、郭文娟等(2011),钟涨宝、李飞(2012),邓大松等(2013)也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面临的困境。鉴于单纯一种养老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养老模式的组合才是应对挑战的最优选择。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构建了多层次、多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模式,比如涵盖家庭、集体、社区、政府、社会的多层次、多类别的养老模式(康顺岐、张波,2013), “政府、家庭、个人、社会” 相结合的养老模式(何梦雅、钟建华,2012),“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和自我养老”相结合的方式 (刘养卉、龚大鑫,2011),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于红梅,2012)。在此基础上,白玉琴(2012)提出土地信托是农村养老方式的最优选择。

从以上学者对农村养老未来发展模式的探讨,可见学界对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已达成共识,但是,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应以哪种养老方式为主仍然存在争论;在对农村养老多层次保障体系的构建上,学界的观点多是基于对不同养老主体的最优选择与排列组合;从研究趋势上可以看出学界对社区和土地在农村养老保障中作用的重视。此外,还有学者从更加新颖的视角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研究,如蒋天文、丁嫒(2013)提出以老年社区和老年城为基础的离散集中方案是建构养老模式的转型之锚,而李香允(2013)则提出家庭和自助式养老院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家庭和自助式养老院的结合也是后文将综述的农村互助养老形式的变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也是对农村主导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

二 国内农村互助养老相关研究

学界对“互助养老”的内涵界定依侧重点不同而有所差异。陈静等(2013)将互助养老界定为老年人自主选择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产物,基于友爱互助、相互信任的基本原则,在基层社区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实现老年人自我增能与发展的重要途径;互助养老不仅是老年人间的互助行为模式和“互助—自助”养老观念的体现,也是以老年人邻里互助、亲友互助、社区志愿互助等为表现形式的基层社区养老体系的基石。张志雄等(2015)认为“互助养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助养老包括“老老互助”和“轻老互助”(代际互助);狭义的“互助养老”主要指“老老互助”,即老年人出于自愿或功利的动机,以个人或老年社团为组织形式,以经济援助、生活照料、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根本目标,以家庭、社区、养老机构为活动载体而采取的“以老助老”“以老养老”的新型养老方式。以上两种内涵界定虽表述不同,但都对互助养老的原则、实现形式和途径、目标等作出异曲同工的描述,二者的相异之处主要在于政府在其中是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作用。互助养老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并且在家庭、宗族、社区、社会组织、政府的参与中历经形式变迁发展至今。

(一)农村互助养老的传统与当代实践

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思想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儒家思想。《礼记·礼运》云:“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梁惠王上》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认为忠孝不仅局限于一个家庭内,对待其他家庭的老者也要孝敬,对待其他家庭的幼者也要关心爱护,并宣扬“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由此可见,孟子在孔子养老思想上进一步发展了家庭内、家庭间、邻里间的忠孝互助思想。

古代互助养老的实践经历了有制度无组织、自发互助到组织化互助的发展过程。周朝以前,民间基本通过礼宴来敬老尊老,周代出现了以制度化的组织实现基层居民互助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荒政十二”和“保息六政”(《周礼》)。汉代,家族内“振赡匮乏”等宗族互助活动已十分普遍(《四民月令》),民间互助自治养老也有了最初实践,自发组织筹款置地以实现自我保障,《侍廷里父老买田约束石券》载,“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王勇,2009)。北宋范仲淹首创的义庄,经历宋元明清四朝而发展壮大,成为封建社会后期民间社会负责社会成员福利保障的主要组织,其以普惠性家族福利的方式向老者施以赈济,这种宗族内部救助是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张艳,2012)。清朝民间,宗族之外的一些组织也承担了部分养老保障功能,由寺院创办的“六疾馆”“孤独园”,由宗教机构创办的“养老院”“鳏寡孤独院”,以及乡村“老人会”“长老会”,缓解了失依、贫困、孤寡老人的生活疾苦。

古代民间的互助养老实践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内亲友互助,家族赡族养老的主要载体是义庄,经济基础是家族内有实力的血亲捐献设置的“族田”“义田”,老年人是义庄的主要救助对象之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实施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消灭了族田,随之作为传统的赡族养老组织的义庄失去其存在的政治和财产合法性,走向终结(袁同成,2009)。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家庭内部的代际互助和家庭间的血缘/亲缘互助是农村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干咏昕,2013),但此时的农村互助关系发生了三个变化(卞国凤、刘娜,2010):在血亲互助范围缩小的同时,家庭三代以内的互助义务进一步强化;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提高使姻亲关系在社会生活互助中的作用增大;公社作为地缘性组织联结形成的社会关系网强化了地缘互助的作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民间社会经济传统有了复归的空间(王铭铭,1997),农民自己建构了“自助为主,互助为辅”的民间福利模式,以填充公社解体后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真空”。此外,慈善宗教事业的解禁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兴起,起到了福利上互助共济和精神上缓解痛苦的作用。农民基于血缘、姻缘、地缘、业缘等关系构成的自助互助网络,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慈善宗教事业一起,重构了国家正式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以自助互助为内核的乡村社会福利网络。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基于传统互助文化的互助养老组织形式与制度支持随之发生变化。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农村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逐渐得到保障,国家也开始承担部分养老保障责任,但除了对“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外,主要是以适度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五保”老人分散供养为表现形式的现金型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形势日益严峻。因此,新时期的互助养老探索相对侧重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需求的满足。基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互助养老传统,按照互助圈中涉及的不同深度的社会关系,当代社会中的互助养老探索可以归结为以下类型:血缘性互助(家庭内互助、家族互助、房族互助)、姻缘性互助和地缘性互助(卞国凤、刘娜,2010)。高和荣、张爱敏(2014)进一步依据血缘、姻亲以及地缘关系将闽南地区的互助养老形式分为宗族型、姻亲型、邻里型以及社区型四种,以上类型互助养老模式通过过继、孝子会、外孙过继、招赘、外嫁女儿赡养、邻里互助、社区基金会资助等形式维系乡村社会互帮互助的传统。

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村互助养老还出现了劳动力流动背景下有组织的留守互助趋势(卞国凤、刘娜,2010)。农村留守老人的互助养老有多种形式。陕西榆林米脂的邻里互助养老模式是由村委会在本村留守人员(留守老人或留守中年妇女)中评选若干名爱心敬老服务员,组成邻里互助养老服务小组,为本村高龄、失能的空巢老人定期提供卫生安全、家务料理、生活陪护、精神慰藉等多项服务(王璐、刘博,2012)。湖北恩施、陕西凤翔与华县(2015年撤县设区)的老年协会模式是由村内声望较高的老年人发起老年协会倡议,通过组织精英老人与困难老人结对帮扶、划片开展群体性互助养老服务、组织老人学习政策与法律并更新观念、调解家庭养老纠纷、协助老人维权、组织老人开展娱乐活动等,为老年人互助提供平台(卢艳、张永理,2015;王振、刘林,2014)。浙江舟山在渔村开展“银龄互助”活动,在充分发挥渔村基层老年人协会作用的基础上,还建立了“时间银行”与“劳务储蓄”制度,开展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健康老人与病残老人的结对互助活动,这种结对分为一对一和多对一两种形式(周作斌,2014)。福建罗源模式是安居楼互助养老模式,由当地慈善总会出资在村内建立慈善安居楼,将村内经济困难、无房或者住在危房里的老人组织到一起生活,集中供养、互助养老,帮助农村地区孤寡老人解决养老问题。而2008年河北邯郸FX县Q村的“互助幸福院”模式最初自发成立时是为了解决单身独居老人的养老困境,集中居住、互助养老,老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由两位同性别老人共同居住、互相照顾以满足单身独居老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活动等养老需求,该模式引起政府的关注后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广,具有“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特点(国务院办公厅,2011;民政部,2012)。在云南昆明还出现了线上的网络互助养老模式。该模式以互联网的老年社区为媒介搭建互助组,在此基础上结成互助养老网络,在线下开展互助帮扶活动(中国行业研究网,2013)。但当前该模式主要在城市地区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未来也可以发展为农村互助养老的一种活动方式。以上为当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形式,互助养老在各地的具体实践多以上述形式为蓝本,山东潍坊和济宁、浙江余姚、湖北枝江、内蒙古乌兰察布等地都纷纷成立与互助幸福院类似的互助养老机构,探索低成本的民间互助养老模式。

以上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模式在农村发展,其中互助幸福院模式的发展规模最大,且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及政策引导,自2008年河北省第一家互助幸福院正式运行起,到2013年底我国农村地区已建成79521家幸福院(中国彩票网,2014)。其间学界对该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的互助养老传统及其在熟人社会中的相关实践是该模式发展的文化和社会基础,老年人的健康是互助养老的基本条件,老年人养老保障政策的不完善为该模式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较低的运行费用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郭丹阳,2013;金华宝,2014)。虽然多数学者认为该模式具有可行性,但其在现实发展中不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二)农村互助养老的问题、前景与理论研究

以互助幸福院为代表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存在与发展需要依托一定的现实环境和条件,如政府政策、社会认同及家庭支持、村集体在运作与服务提供上的支持等,该模式目前只能接收能自理的老人,难以解决生活不能自理群体的养老问题,有其局限性(王强,2013)。政府自上而下推广形成的互助幸福院作为政府指导下的新兴事物,面临着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的可持续性、运行监管等问题(赵志强、杨青,2013),一旦政府支持缺位或不积极作为,该模式的可持续性将面临挑战。就源自政府的资金与政策而言,2013~2015年财政部安排30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互助幸福院项目,并由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为每个申报建立的互助幸福院提供3万元补助,专项用于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民政部,2013),然而对互助幸福院今后的发展没有具体明确的资金及政策保障。就互助幸福院内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而言,其性质属于自治性村民组织,不具法人资格,得不到法律的相关保障; 由老年村民之间相互提供的养老服务水平较低;互助幸福院的社会认同度偏低(赵志强,2012)。

虽然该模式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学界的多数研究都认为该模式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就社会文化角度而言,该模式是符合我国乡土社会实际的理性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文化中老年人对家庭、朋友和社区邻里的依恋情绪(陈静、江海霞,2013),有很强的文化适应性。推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可以形成一种符合社会化养老趋势的新型农村养老文化(赵志强、王凤芝,2013)。从社会资本的获取角度而言,我国素有家族养老兼及他姓的传统,历史上的农业合作化时期也强化了邻里合作传统,当前完全可以鼓励推行现代家族邻里互助养老,在资金来源问题上,可效仿古代,通过接受富裕家族、村庄成员捐赠,集资等方法解决,可比照“义庄”成立独立运作的非政府组织,拓展老年人获取社会资本的途径(袁同成,2009)。就养老需求与供给角度而言,互助养老是农村群众根据老年人自身需要所创造的新型养老资源供给方式,促进了对家庭和社区为老资源的高效利用,在政府和相关专业组织的社会支持体系下,可以说是增强家庭和社区养老功能的重要尝试(陈静、江海霞,2013),体现了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新方向(韩振秋,2013)。有人认为,可将互助养老整合进国家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这样农村社区居家养老可借助“互助养老”模式,互助养老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各类资源,在老人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方面能真正填补制度性养老保障体系的空白,使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完美结合以为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创造可能性(高和荣、张爱敏,2014)。从以上学者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农村互助养老已成为国家论和市场论福利意识形态之外的“第三种体系”(王铭铭,1997),与制度化养老保障体系一起形成我国农村养老福利体系。农村养老互助有利于弥补农村养老领域内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供给普遍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克服制度化养老保障无法解决的困难。

当前学界对“互助养老”的理论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简要分析互助养老背后的几种理论依据;二是以某一理论作为理论框架,对互助养老进行分析。甘满堂等(2014)认为互助养老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人力资源理论、非政府组织理论,人力资源理论认为部分老年人有贡献于社会的良好身体条件、知识储备、经验阅历,可教育和培训轻老群体承担老年护理工作;非政府组织理论认为村民自发成立的老年协会等自治性组织可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农村养老事业中的失灵,是解决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尝试。赵金才、黄君(2016)认为社会交换理论是实现互助行为可持续的支撑,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多亚尔和高夫发展的人的需要理论是老年人通过互助养老满足经济需要、日常生活照顾需要、健康医疗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理论依据。但以上研究都只将理论作为研究依据简单说明后一笔带过,而以某一理论作为研究框架的文章较少,以硕士论文为主。卢艳、张永理(2015)以社会支持网络理论为分析框架,认为互助养老是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上对农村互助传统的继承,通过调动政府、社区、亲友邻里、老年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因素重构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以降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带来的养老风险并增强老年人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郭丹阳(2013)以社会资本理论、社会互助理论为切入点,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性发展要从政府制度设计、资金筹集与监管、调动村庄积极性、培育互助意识、完善配套设施、社会工作介入等方面着力。上述与互助养老相关的理论分析文献多应用管理学与社会学相关理论,其他学科视角的研究及跨学科视角的研究缺乏,以相关理论作为理论框架的解释性互助养老研究极少。

(三)国内学者对国外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

基于国内互助养老模式的兴起及发展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国内也有学者对国外互助养老模式进行研究以获得经验借鉴,取长补短;其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

乔琦、蔡永洁(2014)以德国非血缘关系的多代居(multi-generation housing)互助养老模式为研究对象,基于对柏林的4个案例的实证研究,从合作机制及设计策略方面对多代居的组织方式进行分析,探讨非血缘关系的多代居互助养老模式如何成功聚集不同年龄、不同家庭的住户,并通过鼓励住户互动而达到帮助照顾老年人的目的;他们认为,在当前我国养老形势下,这种没有血缘关系的多代居互助养老模式也可成为我国社会养老模式的积极补充。德国多代居的另外一种形式是在一些大学附近,部分有空余房间的老人以免租金的方式将房子出租给学生,换取学生们提供的日常照护服务及精神上的慰藉,这种类似“祖孙共居”的模式也是代际互助的一种变化形式。除以上两种模式外,德国还探索了“老年之家”等同辈互助养老模式,王玉龙(2012)基于对德国德累斯顿政府和福利机构合资建造的“老人之家”的研究,认为该模式建立在传统邻里互助理念之上,由年纪较轻的老人组成互帮小组,轮流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帮助;当这些年纪较轻的老人年迈需帮助时,其他年纪较轻的老年人会接力提供帮助,这与我国的互助养老幸福院模式的互助机制相类似。

陈竞(2007,2008)通过对日本都市邻里互助关系网络(Neighbouring Help Network)的研究,认为日本今后社会生活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应由以政府公共保障为主的“福利国家”逐渐向以市民/居民自助和相互协作为主的“福利社会”转变,行政职能部门加强社区建设可以为互助提供条件。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和《老人保健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长寿社会对策大纲》,致力于建设“具有活力的长寿社会”,提出“町内会和自治会”等自发邻里群体应通过相互扶持和帮助,上门为独居和孤寡老人服务,形成邻里社会互助网络,通过基金会和政府的扶持,以及志愿者的服务,减轻家庭的养老压力(郭丹阳,2013)。除对美国、德国、日本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外,黎文宇(2014)还对法国蒙特勒伊苏布瓦市的女性互助养老模式进行了研究。2009年,几位退休女性在当地政府及法国低租金住房办公室的帮助下建立互助养老社区,该社区以女性退休人员为主,所有人互帮互助,除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外,还提供健身、按摩等服务,发展成熟后将逐步对男性退休人员开放。

王强(2013)认为,时间银行互助模式、德国合住公寓(多代居)互助模式、美国“国会山村庄”会员制互助模式是当前国外相对主流的互助养老模式。2007年在美国成立的互助养老“村庄”是旨在实现老年人互助的会员制非营利机构,以社区居民(尤其是会员)的志愿服务为基础,在降低养老经济成本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的“就地养老”愿望;该模式逐步发展为“村庄”模式(Village Model),并在全美范围内有所发展。张彩华、熊春文(2015)进一步对美国采取“村庄”模式的13个“村庄”样本进行实证性研究,通过分析其会员特征、组织运行资源、互助服务传递模式及服务内容、面临的挑战,建议我国以农村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系统,建设传统的家庭养老、互助型居家养老、集中居住型互助幸福院养老、养老院等机构养老“四位一体”的“养老方式综合体系”。

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对国外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并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停留在对养老模式的描述及总结上,缺乏较深入的多学科视角的研究。

(四)文献总结与简评

上文对我国传统家庭养老及养老功能的弱化进行了时间上的纵向综述与内容上的横向综述,之后在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背景下,对学界在农村养老方式的选择及农村养老的出路方面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最后对作为可选出路之一的农村互助养老方式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综观上述文献分析,中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研究经历了研究对象从无到有的过程,反映了经济社会变迁和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也反映出我国对农村养老模式探索的多样化趋势。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方面,学界对农村家庭养老各类现象的研究视角呈现多样性,但多为实践层面的实证研究。虽然也有理论性研究,但多为单一学科视角、单一理论角度的研究,单一的学科和某种单一理论在研究复杂的养老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具体操作层面的研究方法来看,多数研究是基于实地调查的经验研究,通过观察、访谈及问卷等辅助方法获取资料,虽然少数学者从个案研究入手进行分析,但对可用于深入挖掘信息的深度访谈等方法应用较少。

在研究类型方面,当前学界的多数研究是实证研究,且定性研究占多数,缺乏宏观数据层面的定量研究,特别是在互助养老方面,缺少对当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形势的宏观把握。与实证研究相比,当前学界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该领域应用的理论多为西方学者提出,我国对老龄理论的研究还很薄弱,在运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解释中国农村的养老问题、借鉴经验时,应考虑到中国养老文化及传统的独特性,否则“他山之石”难以达到“攻玉”的效果。当前我国学者在养老领域提出的可被称为理论的仅有费孝通先生关于家庭养老的“反馈模式”理论及姚远总结的“血亲价值”理论,但以上两个理论是在家庭养老功能正常的背景下提出的。在当前养老新形势下,对养老领域“相关理论”进行反思是个较好契机。此外,家庭养老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家庭养老系统又处于国家和社会视野下更大的系统之中,因此必须坚持以系统论的观点来探究农村家庭养老的本源;若仅仅满足于对老龄现象的统计性描述,而忽略它与社会结构、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将无助于对老龄现象本质的认识。

前文的文献综述对未来农村家庭养老及互助养老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启发。首先,当前学界缺乏对中西方互助思想及文化的对比研究,西方国家家庭的社会性与公共性较强,平等、互助、自治理念及宗教教义对其都有影响,另外我国传统的家族主义及家庭观、个体主义等使得中西方在互助观念上具有差异性。虽然当前学界也开始关注西方发达国家互助养老模式对我国的有益启发和经验借鉴,但对上述差异性的分析并不深入;西方国家的互助养老模式多为自发形成,而当前我国正推广的互助养老幸福院模式是在政府资金、政策等的支持下产生的,从政府支持视角探究“自发互助”与“干预互助”的国内外对比、国内对比都是很好的研究切入点。其次,当前我国的养老政策倡导以“居家养老”为主,并且正在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虽然短期内该服务体系很难覆盖到所有农村,但未来“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两种模式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平台应对农村养老问题是大势所趋。如何将互助养老幸福院模式整合进去以发展本土化的养老模式也值得研究。农村互助养老是当前我国养老形势下应对老龄问题的过渡方式,未来人口政策放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农村互助养老是否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将处于怎样的位置,这些问题都值得继续探讨。

三 国外互助养老相关研究

Gsta Esping-Andersen(1990)依据社会权的性质、社会分层、国家—市场—家庭之间的关系,将福利国家大致分为三种不同制度类型,“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如英国),“自由”的福利国家(如美国),保守型福利制度国家(如德国),分别与民主主义、自由主义、法团主义三种意识形态相对应;不同类型的福利国家有不同的福利制度,其国家、市场、社会、家庭、个人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分担亦有所差异。就家庭养老保障而言,McDonald(1995)认为影响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因素主要有5个:文化(或立法传统)、家庭成员在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demographic availability)、家庭成员在地理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geographic availability)、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和提供养老资源的意愿。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最终都会导致养老体系的变化。鉴于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及提供养老保障意愿的个体性差异较大,各因素对家庭养老保障的影响也因家庭、个人而异;受人口生育率和人口流动性的影响,西方国家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日益明显,家庭成员在人口学意义和地理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较低,养老资源的供给受限;加之,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多数老年人会依托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而自养、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以社区居家养老的方式度过晚年生活;但基于意识形态及福利制度差异,并非所有国家、所有人群都能够获取足量、优质的养老资源供给;此外,中西方在文化及历史传统上存在差异,西方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代际互助养老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基于地缘的互助养老便有了存在的空间。

在养老文化传统上,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东亚其他国家的养老文化与中国的共性更多,其互助养老模式(比如日本的邻里互助网络等)的经验对于中国而言更具有文化适应性。但是,基于笔者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校区联合培养期间对美国互助养老“村庄”模式的调研及了解,美国的互助养老传统与英国一脉相承,加上英美两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上的相似经验,本部分选取美国为综述的主体之一并梳理其互助传统、互助养老形式及“村庄”模式方面的研究,而暂不讨论东亚国家的互助养老问题。鉴于英美两国已先于我国完成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农业人口占比较小,且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相对较完善,因而关于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方面的研究并不占多数。因此,本部分对西方国家互助养老的综述将不刻意进行城乡区分。

(一)英国的互助传统及互助养老形式

1.概念界定。当前学界对英国情境下“互助”(mutual aid/help/support)与“自助”(self-help)的概念尚无统一界定,诸多界定中认可度较高的是Burns和Taylor(1998)对自助与互助的定义,他们认为自助是发生在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之间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工作或活动交换;互助是指居住在不同家庭中的人们之间的非市场性交换。Williams和Windebank(2000)进一步将互助分为两种类型:“非支付型的社区交换”,即发生在扩展家庭(fxtended family)、社会网络或邻里网络之中,由个人或有组织的自助性团体提供的不需支付费用的志愿性活动;“支付型的非正式交换”,即需要付费但不需以商品形式缴税的交换,主要通过交换实物和服务换取金钱、礼物或者劳动力。这种交换虽然未在国家税收系统及劳动部门登记,但也是合法的。在多数研究中,作为研究对象的“互助”通常指前者。鉴于互助也是自助的基石,因此,英国学界对自助团体或互助团体(self-help/mutual aid group)的界定超越家庭范畴,不再刻意强调自助与互助的区别,认为自助团体或互助团体是指遭遇同样的问题或生活境遇的人自愿组成团体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基于类似的经历,他们能够相互提供具有一定品质的、非专业性的、出于自愿的支持,相互分享实践信息以及应对问题的方法 (Self Help Nottingham,2016)。

2.英国的互助传统及互助养老的主要形式。在前福利国家时代的英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缺位,组织化的群体互助与自发的个体互助是重要的福利保障及福利服务形式。个体互助主要基于地缘的邻里互助,在养老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同性别老年人搭伴同住组成特殊家庭并以“家庭成员”的角色相互照料、互相帮助以度过晚年。比如,无子女或子女无力承担养老责任的老年丧偶者(特别是女性)以及老年单身者自发以互助方式搭伴居住度过晚年的养老形式。在Sokol(1988)的研究中有对以上养老形式的实例研究,在1821年布里特里地区的住户中,有5户家庭是由年龄为50~81岁、无亲属关系的贫困老年女性组成的,另有5户非贫困住户是由6位未婚女性和7位丧偶女性组成的,这些女性多是老年人,通过共居互助解决养老问题。另外一种形式则是常见的自发性邻里志愿帮助活动,如志愿看望独居老人并帮助其料理家务等。

基于地缘、业缘的组织化工人群体互助早在中世纪时便已经兴起,如英国的协会(Confraternals)、同业公会(Guilds)、行会(Trade Organizations)等正式的志愿性互助组织,这些互助组织在12世纪得到迅速发展。协会的起源与宗教相关,面向不同阶层和职业中信奉该组织的人。同业公会面向相同行业中做相同工作的人,这类组织承担着部分提供社会福利的功能,帮助身患疾病或遇到其他紧急事件的人,实现一定区域或群体内的互助(Beito,1993)。在中世纪的英国,行会是互助的主要形式,主要为行会成员提供老年津贴、慰问及丧葬等帮助,有时还承担孤寡老人的供养责任;但这类组织因在争取利益方面的暴力行为,遭到工厂主及当地政府的打压。17世纪初,英国颁布《济贫法》(Poor Law),但其仅对老弱病残中“值得救助者”给予生活救济,对流民等“不值得救助者”予以惩罚并强制劳动(Tawney and Power,1924),救助范围窄;而19世纪颁布的新《济贫法》以济贫院的院内救济为主,对自由的限制及劳动惩戒使多数人不愿意接受政府救济,这也是后文民间互助性福利组织友谊社在19世纪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17~19世纪,随着圈地运动和工业革命的发展,原本以家庭、教会和慈善组织为社会保障主体的状态受到冲击,在工人阶级数量增加的情况下,社会福利并未配套增加,受失业、伤病、年老等风险影响,工人阶级的生存威胁增加。由此,友谊社(Friendly Societies)(友谊会、丧葬会、共济会、募捐会、疾病会、织工会等工会及存款协会等的统称)、合作社(Cooperatives)等成为中上层人民实现互助的主要形式。其中,友谊社以“互助解困,共同娱乐,互相教育”为目标,成员自愿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后,可在疾病、失业、年老、死亡、灾祸等情况下由本人或家属向协会提出申请,以获得协会提供的经济支持、医疗保险及廉价优质的医疗服务等(Martin,1998)。18世纪末,英国议会出于减轻政府济贫负担的考虑,通过《罗斯法例》(Rose Act)鼓励友谊社的发展,其合法地位得到确立并获得社团法人资格,可制定约束章程并保有法律承认的基金(克拉潘,1974),当时的友谊社虽然不带有任何政治倾向,但作为国家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而发展迅速。

此外,中世纪时通常由教会负责救助老弱病残,但随着英国宗教改革及遣散修道院政策的推行,神权国家、神权政治逐渐向民族国家、世俗政治过渡(丁建定,2013),传统的教会救济受到打压;在救济方式向政府救济转变的同时,不纯粹依赖“救济”的宗教性互助组织的出现成为老年人获得保障的一个途径,1783年成立的伯德尔妇女友善社团(Bedale Ladies Amicable Society)自发组织中产阶级女性基督徒进行入户探访并帮助贫困、年老体弱者(Behagg,1990),认为“关照穷人、病人,赈济老人”有利于把“家庭成员式的相互关照行为带向社会”(Drazanin,2000)。

Martin(1998)在整体回顾19世纪英国互助会的演进过程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认为英国互助的传统及其向现代的演进也是家庭和政府之外社会力量发展的一部分,互助主要由自发形成的志愿性互助团体或组织开展;就其对社会保障的作用而言,互助团体或组织通过团结成员增加社会资本,通过自我管理促进民主,并在独立和自助基础上改变成员对社会福利的态度,减轻对《济贫法》等社会福利相关法律的依赖,同时有利于降低贫困率。20世纪初期,《国民保险法》颁布后,国家福利的发展及英国政府自由放任政策的结束挤压了自发性互助福利组织的生存空间,加上激烈的商业竞争和管理上的流弊等原因,互助组织的势力逐渐被削弱;随着现代大工业的发展以及老龄社会的加速发展,互助组织有限的经费无力承担养老及失业的保障费用,传统的自发性民间互助组织也因无力承担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提供职能而面临“失灵”,最终以“被核准的社团”身份成为政治色彩浓厚、协助执行国家福利政策的社会团体,互助功能大大减弱,之后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意味着英国国家原本的“自由放任”态度开始发生转变,开始通过政策干预向社会经济领域扩权,逐步承担社会责任并走向福利国家。虽然友谊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互助的传统得以传承。

3.当代英国互助养老的主要形式。二战以后,随着养老领域的“去机构化”,英国政府出资,在社区内由社区各类人员(专业人员、家人、朋友、邻居及社区志愿者)承担照料工作的社区照顾养老成为主流,并试图在社区层面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这为基于“熟人社会”的老年人互助提供了条件。社区层面老年人的互助主要表现为老年人之间的陪伴与照料、日常的工具性帮助或咨询建议上的相互合作与帮助,其互助行为可归纳为两种类型:简单的互助,即老年人在不同时间点上的相互帮助和合作行为;连续性的互助,即接受帮助的人不一定将帮助回馈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而是继续帮助其他类似需要帮助的人(Leat,1982)。20世纪末,Wenger(1993)基于对北威尔士农村地区的534位65岁以上老年人的问卷调查、对30位80岁以上老年人的深度访问,探索不同类型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自助与互助的本质,进一步强调通过公共政策鼓励社区内老年人群体间互助的必要性,以维持社区稳定,并帮助老年人实现尽可能长久地在社区居住的愿望。鉴于并非所有老年人都希望以互助形式度过晚年,有学者便对互助养老群体的特征进行研究,发现亲属联系较少的老年人通常会以非亲属间的互助关系来弥补其缺失的亲属联系(Wenger,1990),且老年人之间的互助存在“相互依赖的累积效应”,即过去常常依赖于亲属的老年人在亲属关系缺位时会更可能从邻里(或他人)处寻求帮助(Sherman,1975)。1998年,Williams和Windebank(2000)进一步以南安普顿的城市贫困社区的邻里互助为例进行研究,认为贫困地区较富裕地区而言更易产生邻里互助行为,其研究还发现,相比其他类型的家庭,非付费的互助行为在无劳动力赚钱的家庭之间的互动较为频繁,且邻里互助开始在富裕家庭中出现市场导向的付费趋势,即成为“支付型的非正式交换”或有偿的互助行为。

以上为老年人之间自发的无组织的邻里互助行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有组织的邻里互助行为再次以多种形式得到发展并促进了社会参与与社会融合。80年代初,Linton(1994)提出本地交换交易计划(Local Exchange Trading System,LETS),该计划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地区试行并在英国得到发展,通过发布会员供给与需求的目录,使成员根据自己的需求、供给能力以及交换物的价值,依据当地自主制定的单位折算,进行货物、服务和志愿活动交换。老年人与穷人是该计划中受益最明显的群体。1998年,互助合同(Mutual Aid Contracts)由英格兰布拉德福德房产公司在其住户间试行,每户要填写社会需求表格,公司根据住户的需求和可提供的帮助进行匹配,由住户签订互助合同并在生活上相互帮助。

1998年,英国第一家以时间作为交换单位的时间银行(Time Bank)在英格兰格洛斯特郡农村社区建立,在弥补公共服务对脆弱群体及老年人口覆盖“缺位”的同时,也为当地老年人的互助活动提供了平台(Seyfang,2003)。随着时间银行的发展,旨在提供社会参与机会、加强社会融合、传递健康服务、赋权、增进社会福利的全国性时间银行保护伞组织Time Banks UK成立,为各地时间银行提供帮助及交流平台。但是,时间银行需要支付银行经纪人(Bank Broker)薪金、办公场所租赁费、推广费用等约27300英镑/年,资金缺乏可持续性是其发展的主要瓶颈(Seyfang and Smith, 2002)。时间银行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之外、没有市场特征的、以满足社会需求和提高社会公民权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式,在这种社会经济中,非付费的志愿性工作对贡献社会而言,其价值需要得到公共政策的肯定并对其运行给予一定的支持(Seyfang,2003)。Seyfang(2003)通过对伦敦南部的Rushey Green 时间银行的个案研究还发现了时间银行面临的另一项挑战:与寻求帮助相比,参与者更倾向于付出时间提供帮助来积累时间货币,因此,如何使参与者明白时间银行是互助组织,而不是单纯提供帮助的慈善机构,并通过互助实践践行该观念成为一项挑战。此外,鉴于就业在预防社会排斥上的重要性,在鼓励穷人和失业者参与到时间银行举办的志愿者活动中时,也要鼓励他们融入劳动力市场。

虽然老人和穷人是时间银行互助服务的最大受益者,但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却不可能仅通过时间银行满足,老年人的照护者也是满足其养老需求的主体之一。Barnes(1997)的研究发现, 2000年,英国共有570万名照护者[2],约占成年人口的八分之一,且每年会有近130万名成年人成为新的照护者,照护者的自助/互助团体逐渐出现并呈现增多的势头。Munn-Giddings和McVicar(2007)通过对英国东南部两个照护者(Cares)互助团体(共30人)的研究发现,照护者的中位年龄为55岁和51岁,多数照护者是非职业的且照护对象多是配偶或伴侣, 老年人照护者互助团体成员间的照护经验交流、心理压力疏导等能够间接提高照护质量,有利于老年人照护者及被照护者的身心健康。然而,老年人照护者及老年人被照护者互助团体的成立与增加,也直观地反映出家庭在老年人照护上面临沉重负担和压力。

进入21世纪,社会力量及社区在养老领域,特别是互助养老领域的作用逐渐凸显,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府与家庭养老负担的减轻,也顺应了社区照顾的政策导向。Blood和Pannell(2012)探讨了英国私营部门在社区构建老人院(Retirement Housing)为老年人带来的社会资本及社会支持的重要意义、面临的困难和局限性,建议将老人院建成社区中心(Community Hub),通过志愿者、同辈照料、时间银行、社会型企业、促进代际沟通与交流等多种形式实现对老年人的社会关怀,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鉴于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远,正式的中央政府公共养老服务在农村可能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农村地区更适合建立“地方政府驱动型”社区老人院,使老年人可以得到自己信任的人的照顾和认同以保持自己原有的生活方式。但是,随着同伴互助照料和志愿者服务的互助养老形式的增多,正式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会不会下滑,在缺乏资金保障情况下运营的可持续性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在对现有养老机构内老年人互助行为的研究中,Theurer(2010)等以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地区的3个长期护理院(Long-Term Care Homes,LTCH)中的互助团体为研究对象,认为让老年人常规性地参与到互助组定期开展的聚会和讨论活动中可以降低老人的孤独感、无助感和沮丧感,从而起到心理治疗干预的作用。此外,互助也可以在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同时,降低养老成本。

然而,与鼓励建立老人院等养老机构相比,英国政府更倾向于“去机构化”的互助养老社区(Mutual Assistance Community for Elderly People)建设。老年人共同居住和合作(Co-housing and Co-operatives)的养老模式在住房协会[3]的参与下应运而生,其成员多是社区邻里中5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如伦敦的老年妇女共居组,Older Women′s Cohousing Group),通过有意识地积极参与共同居住,从邻里互助中获益。但该模式的兴起并不以获取老年人社会照顾为初衷,而是希望通过共同居住的方式保持老年人积极的生活状态,而避免或降低老年人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是预防层面的举措(Brenton,2008)。该模式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丹麦、荷兰等老龄化严重的国家兴起,荷兰政府将共居模式称为“居住组”(Living Group),希望通过该模式维持老年人的健康和幸福生活以降低其对健康和社会照顾服务的需求,这与英国共居模式的建立初衷相一致。为争取公共政策对老年人共居模式的支持,关注共居模式的老年人成立Vivarium公益性信托基金,致力于促进老年人“住得起”的共居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并为其他类似模式提供咨询支持(Joseph Rowntree Foundation,2013)。

(二)美国的互助传统及互助养老形式

1.概念界定。在美国“互助”领域的相关研究中,多数学者在对自助与互助、自助/互助团体、自助/互助组织等概念的表述中没有对“自助”和“互助”的概念进行统一的定义,甚至将以上概念混淆通用。但也有学者对互助、自助及其团体和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自助团体是由处于相同境遇的人(通常是同辈人)组成的志愿性小组,以小型的组织结构开展面对面的社会互动型的互助以满足共同需求,战胜共同的困难,从而实现其对社会或个体变化的期望(Katz,1981);自助团体的形成通常是“原因”导向的,并在个人身份认同的过程中传播某种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而自助组织通常是地区性、国家性或者国际性的团体联盟,以促进当地团体的发展为目标。然而,有学者认为以上概念中的“自助”用词并不准确,体现不出团体内个体之间的相互支持氛围,而互助则可体现出团体内的平等性和公共性,因此提倡使用“互助”一词。但是,较“互助”而言,“自助”的概念在美国的实践层面应用更为广泛(Humphreys and Rappaport,1994)。

2.美国的共济互助传统。美国的共济互助传统受英国影响深远,其早期以“互惠”为特征的互助组织形式也与英国一脉相承。例如,受18世纪英国协会和行业协会影响,美国社会自发形成兄弟会/互济会(Fraternal Societies/Orders)、姐妹会(Sororal Societies)等志愿性协会组织,其互惠主要存在于团体内部,当下是给别人提供帮助的人,未来则可能成为接受帮助的人,反之亦然。19世纪20年代,共济性的美国疾病与殡葬保险协会发展至全国层面,之后起源于18世纪英国British Odd Fellows的全球性互助组织The Independent Order of Odd Fellows(IOOF)(Beito,1997)也建立起来,为具有共同特征的群体提供互助性服务和平台、疾病和殡葬保险,也为老年人、孤儿等群体提供寓所。19世纪30年代,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以及人口的集聚,美国的协会组织得到广泛发展,不同年龄、境遇、职业的人都可找到自己可参与的协会组织(Tocqueville,1981),通过在互助会中建立类亲属的兄弟、姐妹关系等,强化并扩展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功能,延伸支持核心家庭的亲属网络,依据成员的不同困难提供不同的帮助(Brown,1973),使基于血缘、地缘及宗教的互助增强,养老问题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19世纪60年代末,全美第一家互济性人寿保险机构Ancient Order of United Workmen (AOUW)成立。20世纪20年代,在全美约1亿人口中,有900万人加入了该组织;此时,20岁以上的成年人中约30%隶属于不同类型的互助组织。1913年,全国共济委员会(National Fraternal Congress,NFC)成立,成为各类互助组织的保护伞。1925年,美国互助组织发展到顶峰(约120000个),但二战后仅剩52655个,且其共济互助的功能大大弱化,至20世纪末,多数互助组织已变成普通的社会组织(NFC)。由此可见,19世纪,美国互助组织的保障范围具有小规模、地区性的特点,拥有少量的资金和无计划的互助;20世纪,美国加入全国性互助组织的人数显著增加,互助组织的兴盛也与20世纪后半期美国倡导人性化、正常化和社会融合化的“去机构化”运动有关,主要在住所、死亡及疾病上进行互助。进入21世纪,互助组织在经历其发展顶峰的同时,也经历了规模缩小及功能的大幅度弱化,这是其发展的转折时期。

虽然美国社会的共济互助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产生较早,但依据现有文献,对该现象的研究最早见于1901年Peter Kropotkin著Mutual Aid:A Factor in Evolution,该书从历史社会学视角对互助在人类进化中的作用进行阐述。之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互助现象才开始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Volkman and Cressey,1963),关于个体健康及人生转折、被污名化群体及其他弱势群体的互助现象的研究也开始慢慢出现。例如,1969年,Sagarin从社会越轨角度著Odd Man In,分析了同性恋者、刑满释放者、精神疾病者等群体的自助团体、互助组织,并认为这类组织的出现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运动。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学界对自助和互助的研究开始转向公共政策领域,认为自助和互助组织是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公共服务传递的一种创新(Katz,1981)。同时,社会学领域基于案例和实证研究的解释性研究逐渐增多。例如,1976年,Katz和Bender著The Strength in Us,Caplan 和 Killilea著Support Systems and Mutual Help,以社会科学的概念解释自助、互助与支持系统,认为自助团体是为实现互助和特定的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小规模团体结构;这种团体通常由同辈/同等地位的人组成,寻求相互帮助以满足共同需求、战胜共同的苦难或困扰生活的问题,并且渴望社会和/或个人改变;这种团体的发起者和成员意识到现有的社会组织满足不了或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所以他们通过面对面的社会互动形式,由团体成员分担责任,互相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可见,互助(自助)团体具有以下四个特性:互助是自我治疗的一种方式,互助是一种意识形态,互助团体是一种组织形式或社会组织,互助也是一种赋权策略(Katz,1981)。“互助是对相对弱势、被污名化、贫困的群体的赋权”的观点逐渐在20世纪后期占据主导地位(Berger and Neuhaus,1977)。Pilisuk和Parks(1980)通过对28个不同自助组织的结构特征的研究也证实,自助组织在成立之初多是为了获取社会支持和互相帮助,而并非为了医学治疗;与医疗相关的自助组织也多是为弥补药物治疗的缺陷(主要是指药物治疗在个体社会及心理方面上的功能缺失)而产生,其他互助组织的产生多是由于相关服务不足或没有可利用的服务(Traunstein and Steinman,1973,1974,1976);但自助或互助组织的活动以提供人类服务为主要内容,专业人士及社会工作者在互助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应引起重视(Levy,1976)。

综上可见,20世纪末之前,互助方面的研究大多基于以下四个视角(Humphreys and Rappaport,1994):基于专业性/正式化的视角对互助服务与行为的自愿性/非正式化进行的研究;互助服务与互助质量的评估及评估方法研究;基于个体在互助团体/组织这一社会支持网中所共同遵守的规则,将互助团体/组织作为规范性“社区”(Community)的研究;将自助/互助组织看作个体或具备共同体特征的团体而反映其共同面对的困难或诉求以期得到支持与赋权的研究。以上关于自助与互助的研究在学科视角上主要集中于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护理学、社会工作和老年学等领域。

3.当代美国互助养老的主要形式。当代美国互助养老的具体实践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但主要是基于地缘的同辈互助。1973年,在美国的一个社区住宅计划(Unexpected Community)中,老年居民建立了积极的互助关系,老年人本身作为其晚年社会支持的重要部分,有利于减轻进入“老年”后所经历的鳏寡、退休等对其心理的影响(Hochschild,1973)。1975年Homer Farnsworth在加州地区首创了“老年人收集者”(Senior Gleaners)的老年人社会支持项目,将食品供应商与处于饥饿中的老年人联系起来,在解决食品供应商食品浪费问题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随着老年成员的不断增多,老年人之间的社会联系逐渐建立起来并日益紧密,老年人生病时相互看望,并且通过帮助弱势老年人收集食物换取这些老年人的时间、技能和才能;通过交换,老年人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并增强了自尊。随着互助养老形式的不断涌现,学界也开始关注互助养老效果的评估与研究,Lieberman和Nancy(1979)对参与“居家照料”互助组的老年人与未参与的老年人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参与互助组的老年人有更高的生活满意度,沮丧、焦虑、失范、亲属关系紧张等问题更少,应对婚姻紧张关系的能力更强。

20世纪80年代,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居住在护理型养老机构中的仅占5%,卧床在家或80%的日常照料都需要由亲属完成的老年人占8%,剩余的老年人居住在社区中但多数患有一种或几种慢性疾病,或多或少需要来自家庭成员、朋友或其他人的支持和协助(Brody,1981;Shanas,1979)。作为主要照护者,家庭成员在照顾残疾、患有慢性病老人的过程中会面临巨大的压力,产生紧张情绪(Cantor,1983),由照护情形类似的家庭成员的照护者组成的互助小组(Mutual-help Groups)由此成立,以缓解压力和情绪、交流照护经验、共享照护资源。同时,社区护士也参与其中,与互助照护者分享医疗护理知识和经验(Pesznecker and Zahlis,1986),通过照护者之间的互助,间接帮助家庭成员实现供养老人的目标。到80年代中期,埃德加·卡恩(Edgar Cahn)发起时间美元/银行项目(US Time Dollars/Time Bank Projects)(Cahn and Rowe, 1998),在社区层面,有互助意愿且加入时间银行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或其他资源获得时间货币,再以时间货币换取他人资源以满足自身需要,也即将服务或资源用时间进行量化,通过劳动成果的延期支付来实现养老互助。

进入21世纪,美国的多民族融合特征愈加明显,其少数族裔主要有非洲裔美国人、拉丁美洲裔美国人、亚洲裔美国人、美洲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预计到2030年,这些少数族裔的老年人口约占美国老年人口总数的25%。与多数族裔老年人相比,少数族裔的老年人在收入和健康上面临的问题更严峻,且进入21世纪,老年人口独居现象更加明显,老年独居人口约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0%(Fields and Casper, 2000),因此少数族裔的养老问题值得关注。Lee和Ayon(2006)对美国的拉丁美洲裔和欧洲裔两个少数族裔老年互助组进行了质性比较研究,两个互助组每周都组织活动,其成员基本都患有一种及以上慢性疾病。但二者在人口特征等其他方面有所不同,比如拉丁美洲裔组多是相对年轻的、经济条件稍差的老年人,欧洲裔组多是独自居住的中产阶级;成员加入互助组的动因也有差异,比如从成员处获得陪伴、生活上的帮助、分享信息等。虽然该研究在样本量上具有局限性,但其对少数族裔互助养老现象的关注及对该群体养老需求的分析为后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启发。

此外,针对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非异性恋者和非单性人(Lesbian,Gay,Bisexual,Transgender,Queer,LGBTQ)等少数群体中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美国芝加哥霍尔斯特德中心(Center on Halsted)设计了“家园共享计划”(Homesharing Program)。LGBTQ群体中的老年人通常无子女或独居,该中心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免费为其匹配房屋出租者,寻找伙伴共同居住,房屋提供者所提供的住所必须有两个及以上卧室,承租者需是18周岁以上且愿意与老年人同住的人,在共同居住的过程中进行互助,陪伴LGBTQ群体度过晚年并感受友情或亲情。

除上述对少数群体的研究外,战后婴儿潮一代正逐渐成为老年群体的主体,该群体无子或少子化特征显著。随着这代人相继步入老年阶段,他们依靠传统照护者(多为20~50岁的女性家庭成员)进行照料困难重重。预计至2030年,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是2009年的两倍,老年人口数目的增加,需要具有文化适应性的养老服务和资源的同步增加(Hooyman and Kiyak, 2011)。但传统照护者仅会有少量增加,照护人员的短缺及机构照护的昂贵费用使得部分老年群体开始探索非亲属、不付费的照料方式(Barker,2002)。加之,与住养老院或者护理院相比,老年人更愿住在自己家中养老,但是缺乏可以在家养老的支持(Dalley, 2005)。不同形式的互助养老模式的探索,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启发。

老年共居理念社区(Elder Intentional Cohousing Community)的出现为无子女、离异/丧偶/未婚的单身老年人群体提供了共同居住、共享生活设施、相互照料、互助养老的可能,2006年在弗吉尼亚州成立的Elder Spirit Community(ESC)是最早的面向中低收入者的老年共居理念社区之一。它由当地社区服务和行动小组的成员发起,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并通过社群感的培养增强共同体的凝聚力(Durrett,2009),老人可租住或买下社区住房独立居住。互助养老的达成要求老年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自理,能够向他人寻求帮助并接受他人的帮助,可以给予别人帮助(Glass,2009)。那么,共居的效果如何?Glass和Plaats(2013)通过对美国一个老年共居社区(Co-housing Community)中29名老年人的深度访谈及一定的定量分析,回应了“老年人在社区中有意居住在一起是否有利于他们共同面对老龄问题?共同居住是否可以达成‘老龄更美好’(aging better together intentionally)的假设?”结果表明:老年人有意识的共同居住验证了老年人互相支持的存在,使其对老龄化的接受程度增加,降低了孤独感和焦虑感,增强了安全感。这项研究为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的老年社区互助养老观念的传播提供了支撑。在老年人的居住空间上进行安排,也可以使老年人保持相当的自力更生能力,特别是在政府公共养老资源少、传统家庭成员照护者长期照料模式功能弱化的情况下(Glass and Skinner,2013)。

除上述共同居住方式外,鉴于美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超过90%的老年人希望能够尽可能长久地在家养老,因而老年人独居在家的比例也较高,约占老年人总数的29%。此外,老年人在倾向于居住在自己家中养老的同时,还不想依靠子女照顾其晚年生活,除非是不能自理时(Peace,Holland and Kellaher,2011)。出生率的降低、劳动参与度提高、人口流动性增强、居住分散等使家庭照料面临困难,并且绝大多数老年人患有至少一种慢性疾病。虽然现有政策对老年人的医疗和长期护理需求有所保障,但其主要是为脆弱的老年人提供身体上和经济上的支持,难以满足老年人在社会支持、社会融合、社会参与及日常支持等方面的需求,比如,第三次科技革命使美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并为《老年人法》(The Older Americans Act)的颁布奠定了物质基础,该法虽然面向所有老年人,但是其服务的获取通常需要排队等待。并且,老年人医疗保险(Medicare)通常仅用于应对紧急医疗事件,医疗救助(Medicaid)仅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倾向于机构照料的长期护理服务与支持,居家服务支持极其有限(Davitt,Lehning and Scharlach et al.,2015)。尽管2010年奥巴马进行医改,推行长期护理保险,但公民缴费后仅能享受50美元/天的长期护理服务保障,而老年人的实际花费通常是该费用的3~4倍(Robert Wood Johnson Foundation,2011)。老年人独居比例高、慢性疾病患病率高、自上而下的长期护理服务与支持保障的局限性以及居家养老的偏好,使老年人在社区层面不断拓展现有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养老服务(Home- and Community- based Services)以探索满足其养老需求的“在地养老”(Aging in Place)模式。在以上社会政治及文化背景下,一些中产阶级老年人于2001年在波士顿Beacon Hill社区自发形成居家互助养老“村庄”(Villages),该“村庄”是基于地缘的、自下而上发起的会员制的互助草根组织,通过志愿者(多为老年人会员)向社区内居家养老的会员提供非专业性的服务(如交通、家务、入户陪伴等)、转介价格优惠的专业性养老服务(如个人护理等),使老年人尽可能长久地居住在自己家中。

(三)美国居家型互助养老“村庄”模式研究

随着“在地养老”观念的深入,2001年形成的“村庄”模式逐渐发展成为近年来美国互助养老的主流模式,并与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NORC)一同被列为当前最重要的两种“在地养老”形式(Greenfield et al.,2013)。21世纪以来,对美国互助养老的研究也以该模式为主要研究对象,自2008年起,“村庄”模式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且多数文章是在“在地老龄化”与“友好的老龄化/老年友好社区行动”[4]的框架下进行研究的。下文就现有文献进行梳理,以明确美国互助养老“村庄”模式研究的现状及启示。

早期的互助养老“村庄”模式研究以个案研究为主,选取某一“村庄”并对其成立、运行及老年人参与进行质性研究,例如,Poor等(2012)对“比肯山村庄”(Beacon Hill Village,BHV)的个案研究、Herzog等(2010)对“国会山村庄”(Capitol Hill Village,CHV)的个案研究,多是探索性与描述性研究。随着“村庄”模式的发展,相关量化研究及其选取样本的数量都逐渐增多,对“村庄”的组织、运行及面临挑战的分析更加深入,如Scharlach等(2012)以42个运行中的“村庄”为样本,对其成立使命、会员特征、组织特点进行了分析,发现93.3%的“村庄”以促进“在地养老”,使老年人尽可能长久地在家居住为主要使命;为老年会员提供或转介服务居其次;也有的“村庄”以改善会员的健康状况或生活质量、赋权并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为主要使命。“村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资金和会员招募的可持续性,其次是“村庄”领导人的更换。Greenfield等(2013)进一步通过对“村庄”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大部分“村庄”的运行是依靠会费、募资活动以及个人捐赠所得,而极少得到政府的支持,如何确保资金的足量与可持续对“村庄”发展意义重大。随着“村庄”的发展,学界开始关注“村庄”对老年人产生的影响。其中,Graham等(2014)从“村庄”模式对老年人的健康、幸福生活、服务获取及社会参与的影响切入,对加州地区282位“村庄”成员感受到的影响进行双变量及多变量分析,发现“村庄”在上述方面对老年人的影响都是正向的,该模式对于实现在地养老、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价值。

2010年,为回应各地成立“村庄”的兴趣,比肯山村庄与非营利性社区发展机构Capital Impact Partners(CIP)联合成立服务于“村庄”的全国性平台——VtV网络(Village to Village Network),并成为“友好的老龄化”发展网络中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平台。至2015年上半年,已有170个“村庄”在40多个州为近3万名老年人服务,另有160个“村庄”正在筹建。在“村庄”模式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村庄”之间也有显著差异。因此,有学者对“村庄”模式本身进行了类型学研究(Lehning et al.,2015),依据“村庄”模式的顾客导向属性,从会员的参与程度、提供支持和服务的主体是志愿者还是专业性服务人士、资金来源主要方式是会费还是外界捐赠三个方面(Doty and Glick,1994)比较不同“村庄”之间的差异,从而将“村庄”大致分为四类:会员参与度高、志愿者服务为主、会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原始型村庄”,会员参与度高、志愿者服务为主、外界捐赠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外部资金支持型村庄”,会员参与度低、专业服务为主、会费为主要来源的“会费支持老年服务型村庄”,会员参与度低、专业服务为主、外部捐赠为主要来源的“老年服务型村庄”。

此外,对包括“村庄”在内的不同养老方式的类型学研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比较研究也是学界的一个关注点,在“友好的老龄化”背景下,实现友好老龄化的方式在社区层面可分为三种类型:社区规划型、以支持为中心型、多部门参与型。其中,“村庄”模式、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服务支持项目(Naturally Occurring Retirement Communities Supportive Service Programs, NORCSSP)模式属于以提供支持为中心实现“友好的老龄化”的途径,这两种模式通过整合非正式及正式资源、解决服务传递问题、搭建老年人互助的平台,改善社区层面的社会关系,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及其他支持(Greenfield et al.,2013,2016),成为其他模式的有益补充。对此,一些学者在对“友好老龄化”进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依托美国的69个“村庄”、62个“NORC”项目的调研数据,对“村庄”模式与“NORC”模式的实施、差异(如服务的供给方式、主要资金来源不同等)进行比较,启发今后研究要重视以上异同点对两种模式的实施效果及可持续性等关键产出的影响。此外,Greenfield等还进一步依托2012年“友好的老龄化”社区的全国性调研对其“组织特征和志愿行为”进行比较(Greenfield et al.,2016),认为“友好的老龄化”是来自不同部门的利益相关方通过做出周全而又有所区别的努力,在当地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社会的和/或物理的环境更加有益于增进老年人的健康、幸福,更有利于“在地老化”和在社区实现老龄化(Greenfield et al.,2015);比较志愿活动的阻碍及促进因素、组织管理因素中趋于稳定的因素及受管理影响较大的因素,强调合理划定志愿者活动界限以及对志愿者进行科学的管理等对服务效果的影响。

此外,Sun和Florio等(2007)通过对日本、美国、欧洲国家不同类型的老年互助社区进行质性比较,认为在老龄失能化背景下,应改变传统老年人照顾模式,借助在社区内推广智能科技等手段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并引导其积极并独立地生活;同时提出环境辅助生活(Ambient Assisted Living,AAL)系统的应用,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在自己家中或社区中养老的环境,但目前这种系统的应用还没有全面推广。Yang和Hsu(2010)也从促进安全的角度考虑,认为有必要使用电子医疗记录技术、带有感应器及定位功能的可穿戴设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降低老人受伤及死亡的概率。就此,Satariano等(2014)认为“村庄”模式及其他“在地养老”模式是检验成本效益的好机会,可促进具有不同特征的老年人在不同需求上的满足。但是,当前在老年人中推行科技手段面临一系列挑战,如对经济条件欠佳的老年人难以推广,老年人群体获取科技信息的途径较年轻人闭塞,视力和认知上的障碍也对老人对科技的接受产生影响。此外,关于科技手段对老年人“在地养老”有什么帮助,目前缺乏相关的评估研究,这也使老年人不能直观地了解科学技术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帮助和影响 (Choi and DiNitto, 2013)。

综上可见,虽然多数研究对“村庄”模式持积极的态度,但是,基于老年人互助与社会化的“村庄”模式应该如何应对伴随老年人年龄增长而来的、强度和密度更大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是多数管理者面临的问题,也是当前学界对“村庄”模式能否可持续发展的质疑(Lehning et al.,2013)。此外,包含以上研究在内的“村庄”模式研究多是基于个案或抽样调查的实证研究,并且主要是基于现状的横向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现状数据及老年人对过去经历的回顾,该领域目前尚无相关纵向研究。因此,今后可通过纵向研究的方法追踪“村庄”成员及模式运行的发展变化、评估并预测该模式对老年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弥补该领域研究的空白。

(四) 英美互助养老的理论研究

经文献分析发现,英美学界对互助理论探索的学科视角较广,但多数研究主要以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生态学理论为基础。俄罗斯学者Kropotkin(1955)的理论探索工作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他基于个体行为学、人类学、历史学、经济学和政治科学的综合视角,认为物种的个体努力程度是有限的,互助实践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并且是进步的阶梯,在人类伦理的发展过程中,互助是领先发展的部分,这为英美学者的互助研究提供了启发。另一个对英美互助研究影响较深的理论是类家庭(Quasi-family)理论,该理论认为参与互助的主体多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在类家庭的社会关系中开展超越亲情的、非族长制的互助行动,以类似兄弟的关系结构在物质和心理上相互支持(Foote and Cottrell,1965)。然而,Shapiro(1977)通过对比来自专业人士的帮助与自来父辈与子辈间的帮助、互助组成员间的帮助、亲属关系下兄弟姐妹间的互助,认为所谓的“类亲属”理论并不成其为理论。

关于互助养老方面的理论探索多是基于对具体互助养老模式的分析,比如,在基于生态系统理论(Ecological System Theory),探索“村庄”本质(Lehning et al.,2015)的研究中,Greenfield(2011)应用老年学领域和人类发展领域的两种生态学理论框架,即老龄化一般生态模型理论框架(Lawton and Nahemow,1973)和生态系统理论框架(Bronfenbrenner and Morris, 2007),以个体与其所处的不同环境背景的相互影响和动态交换为视角,探讨包括“村庄”模式在内的不同“在地养老”模式对人的发展连续性和功能变化的影响;若环境变化造成个人资源需求不能满足,个体就难以实现“在地老化”(Lawton et al.,1997);个体与环境的交换会随时对个体机能产生影响,比如个体生物生理特征(心理资源:自尊、乐观等),通过对个体机能的调适,帮助老年人更好地应对其所处环境中的挑战。“村庄”模式在带动老年人参与的同时,也使老年人作为“村庄”的组织者与管理者主动影响环境的变化,使环境向有利于“在地老化”的方向发展。

此外,Wahl和Iwarsson等(2012)还进一步以老龄化与环境为视角,对Lawton和Nahemow(1973)的老龄化一般生态模型理论框架进行了批判性继承,认为应以“整合的模型”对个体与环境之间的互动过程、个体与环境的资源(包括科技资源)等进行分析,鉴于老龄化一般生态模型中并未提及科技资源这一要素,而在当今社会中,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在老年人的生存环境中的作用与影响日益增大,因此建议新的“整合的老龄化生态环境模型”应将科技因素考虑在内。

在社会学理论方面,来源于社会网络理论(Theory of Social Networks)的社会支持网络(Social Support Networks)为互助团体中个体间的互助和交换行为提供了研究框架。该理论认为,网络的规模、地理的分散性和交通的方便度、成员的同质性、社会交换的方向性、网络的密度影响个体社会身份的维持、精神支持及物质帮助、服务的获取以及新的社会联系的建立(Walker, McBride and Vachon,1977);老年人社会支持网络的维护和发展亦会受以上因素的影响,增加社会资本、促进社会融合与社会参与不仅是多数互助养老模式的目标之一,也是相关理论分析的重要部分。

此外,互助养老的理论支撑还有需求层次理论(The Hierarchy of Needs Theory)以及社会交换理论(The Social Exchange Theory)。美国学者马斯洛(Maslow,1954)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类的需求分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感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且该理论基于三个基本假设:未满足的需求能够影响人的行为,满足的需求不能影响人的行为;人的需求有层次性,当某一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追求其他层次的需求;在需求层次金字塔中,越向下的层次在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越大。老年人在满足基本的物质和生理需求后,需求层次会进一步提升,以满足安全、尊重等更高层次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享受需求不断提高,现有的养老模式已无法满足持续提升的多样化需求,这就需要依靠互助养老使老年人之间实现基于各自不同需求的交换,以满足自身需求,实现需要层次的不断提升。这也说明,传统的养老模式正在逐步向多样化养老模式并存发展过渡。社会交换理论的创始人霍曼斯(Homans,1958)从心理层面探讨人类的社会行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基本上是一种交换过程,人与人交换行为是希望得到与其付出代价等同的利益与回报,利益与回报结果也会影响人与之间的行为选择。在互助养老模式的具体实践上,老人之间相互提供帮助,本质也是进行交换行为,老年人通过帮助他人获得的回报不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同样对于来自他人的帮助,也应付出劳动或使用一定自有资源进行交换,以达成互助。

(五)文献总结与简评

通过前文综述可见,英美学界对“互助”概念的内涵界定虽表述不同,但其所包含的要素具有一致性,即互助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活动/互动:自我照顾,愿意寻求他人帮助并接受他人的帮助,能为他人提供帮助(Elder Spirit Community,2005)。互助行为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依据组织类型可分为非组织化互助与组织化互助,依据互助行为中交换的媒介可分为非支付型的社区交换和支付型的非正式交换两种类型。虽然互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但基于互助需求而组成的互助团体或组织的运行逻辑基本一致,即基于共同境遇或需求,自下而上地自愿被称为团体或组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成员间的互助行为满足需求或克服困难,并进一步向期望的好的目标迈进。美国学界对互助团体或组织的界定还强调了在互助过程中或互助组织的运行管理中,要在加强个人身份认同的同时传播某种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这表明美国在“个体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下,对互助组织“共同体”意识的培养,以及对共同价值观念内化的引导的重视,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依靠“共同体”内个体之间的互助交换解决社会中原本处于“个体”状态的人们的困境。

前文对互助的传统及其变迁方面的文献综述表明,英美两国的发展脉络及特点同中有异。民间互助的发展会受到经济发展、政府的福利政策及宗教政策导向、“第三条道路”的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前福利国家时代的英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缺位,加之政府的自由放任态度,使得民间互助得到快速发展。最初是基于亲缘、地缘(邻里)及宗教信仰自发的个体互助,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失业等风险随之而来,基于业缘与地缘的组织化群体互助(友谊社、行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获得发展,成为重要的福利保障及福利提供主体。民间互助在自我发展的同时也受到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新《济贫法》规定的以济贫院为主,限制自由与进行劳动惩戒的院内救济使多数人不愿意接受政府救济,同时,英国政府为减轻政府济贫负担,通过《罗斯法例》鼓励友谊社发展并给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进了民间互助性福利组织的发展;到20世纪初,《国民保险法》颁布,此类组织的发展最终由于国家福利政策的扩张与发展而受到挤压,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此外,英国的宗教改革及遣散修道院政策也降低了宗教在社会福利供给中的地位。在社会层面,虽然组织化的互助福利在发展上有所弱化,但互助的思想与传统在社会中得以存留,并在新时期以新形式获得发展;在养老领域,随着“去机构化”的发展,有组织的邻里互助行为在政府鼓励社区照顾的背景下以新的社区互助养老形式获得发展。与英国相似,美国互助组织也经历了由繁盛到衰败的过程,最终演变为社会服务组织,其主要原因也是国家的管制以及现代国家福利制度的挤压,剥夺了这类组织所承担的部分社会责任。商业部门在提供类似服务上的竞争以及专业的医疗组织提供的日益健全且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挤压了互助组织的生存空间(Beito,1997)。在互助组织衰败的同时,具有类似功能的社区邻里互助组织也开始逐渐兴起。

由此可见,英美两国传统的互助行为都经历了从非正式的无组织形式逐渐走向正式的组织化形式、从保障程度较低的共济互助走向保险形式的高保障性共济互助、从群体性小规模的本地组织走向全国性大规模的共济互助网络的过程;其产生原因是不能获取足够的服务或资源,或没有可获取的服务或资源,随着国家保障制度的完善,其发展空间日益缩小,可解决的问题也从在医疗、养老、扶幼、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等多方面提供资金服务支持及偿付保障,逐渐转变为纯社会服务类组织(美国)或为政府服务的政治性组织(英国)。社区在提供福利服务及养老资源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互助/自助团体的特点因各国不同的意识形态、关注的焦点是个人发展还是应对社会变迁而有所差异(Hatzidimitriadou,2002)。西欧国家与北美国家的自助/互助运动有较大差异,较北美国家而言,西欧国家对“社会福利是国民幸福生活的保障”这一观念的认可更加根深蒂固,其社会责任感更强并更加倾向于发展综合性社会服务以为国民提供支持;相反,北美国家历来重视通过个体努力获得“美好生活”,社会服务的干预仅为应对社会运行时出现的故障或明显缺位。因此,北美国家中的私人或非政府部门的活动通常会被看作与国家福利相对的活动形式,志愿性公民参与则被看作其保持特定生活方式或者表明其政治立场的活动;西欧国家的社会福利与个体、私营部门活动则是相互合作与互为补充的关系,国家与民众高度认同志愿行动。最终,在北美国家中,互助/自助团体不得不为转变个体主义、独立自主等社会价值观念和公众态度而奋斗;西欧国家的互助/自助团体则是在公民对福利价值观念及公众幸福生活达成一致社会共识的氛围中运行的(Cocq,1990)。虽然近几年美国也在不断改进社会福利制度,但上述社会价值观念仍然深入人心。因此,不同政治体制、意识形态下的互助养老模式的对比研究也可作为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

就互助养老的理论性研究而言,近年来,Kropotkin对动物及人类“互助”行为展开理论探索,基于互助养老的理论性研究主要有:基于亲属关系的“类家庭理论”研究(Foote and Cottrell,1965),基于生态学及老年学相关理论的老龄化一般生态模型理论框架(Lawton and Nahemow,1973),进一步将科技因素考虑在内的“整合的老龄化生态环境模型”研究(Wahl,Iwarsson and Oswald,2012),以及基于社会网络理论的社会支持网络(Walker, McBride and Vachon,1977)视角的研究。总体而言,互助养老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比较匮乏,结合互助养老新特点进行相关理论探索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