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境外信托概述
对我国居民而言,境外信托泛指选择中国境外的受托人、适用中国境外的信托法律、受到中国境外的法庭或争议解决机构管辖的信托。境外信托不仅包含离岸信托,还包含像美国信托、英国信托这样的主流“在岸”(Onshore)信托。这就好比出国旅游,只要是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出国”,但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地均有不同的风土人情和规章制度,去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旅游自然会有不同的收获和体验。离岸信托便是境外信托中的一个“旅游胜地”。
离岸信托仅仅是境外信托的一个重要“品类”,并不等同于境外信托。在展开离岸信托的学习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境外信托的主要“版图”,以便对境外信托的格局有更清晰的认识,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信托知识。
从国际视野来看,境外信托的重点制度包括离岸信托、美国信托、英国信托、在岸离岸信托(Onshore Offshore Trust)[1]几类。此外,包括瑞士信托在内的“潜在信托制度”也有望在近年出台,相应地区可以被称为“潜在信托地”。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或地区也有本土化的信托制度,虽然其相应的信托制度对我国境内信托亦有借鉴意义,但与中国高净值人士的关系尚疏,也并非现阶段国际信托市场的“著名选手”,因此本节将其统称为“其他信托”,不再一一讨论。
境外主要信托分类
一、英国信托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本书所述英国信托,主要指英格兰和威尔士信托,并不包含苏格兰信托。此外,由于英国信托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传统的信托原则和基础概念,本书亦将英国信托称为英国传统信托或传统信托。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后文不再单独对上述内容进行提示和区分。
按照各类信托的“年龄”来看,英国信托是当之无愧的“长者”。包括离岸信托、美国信托在内的各境外信托的规则中均可看到英国信托的影子,英国信托所强调的大量基础概念、规则,亦被离岸信托、美国信托、中国信托等制度所继承和改良。
然而,历史地位和研究价值既不代表制度绝对先进,也不代表受市场欢迎。实际上,英国的信托制度长期未进行全面的更新,给人一种“年久失修”的沧桑感。按照英国传统信托规则设立的信托很难满足国际客户的各类需求,加之英国的信托涉税规则较为严格,所以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就连很多英国本土的富豪也纷纷设立了离岸信托。
虽然英格兰和苏格兰都在跃跃欲试地准备进行全面的信托规则修订工作,但是修法的事情讨论了很多年,“只打雷,不下雨”,推进的速度较慢。与此同时,英国本土信托在实践上也略显惨淡。根据英国政府公布的数据,英国境内信托总量已经连续多年下降。[2]这些数据也和我国不断增长的家族信托数量、规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3]
英国境内信托总量连续下降
资料来源:英国政府官网
二、美国信托
美国信托同样拥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其在英国传统信托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本土化修改,并通过长期实践及创新促进了信托关系在金融领域的使用。虽然美国制定了《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供各州参考使用,然而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州都签署并施行了该法。未签署该法的美国各州参考离岸信托、英国传统信托等制度,纷纷出台了当地的特色化信托规则。全面且多样的信托规则,使得美国信托制度具备了较强的生命力。
除制度建设外,信托法律工具在美国也被广泛使用。不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承接的家族信托,还是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抑或是作为金融工具的金融信托,在美国都有较为广泛的应用。此外,美国政府对信托的征税问题有较为清晰的判定,与我国相比,其针对信托的税务规则更为明确和严格。
三、在岸离岸信托
美国独特的立法体系给地方性信托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由于各州具备制定特色化信托制度的立法权限,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地区,在借鉴离岸信托规则的基础上创新开发了各具特色的在岸离岸信托,吸引了大批美国本土甚至境外的高净值人士。
在岸离岸信托,是指设立在在岸地境内(此处指美国)的、具备明显离岸信托特性的州立特色化信托制度。1997年,美国特拉华州在借鉴离岸信托制度的基础上,率先施行了在岸离岸信托制度。美国的在岸离岸信托,除借鉴离岸信托中对高净值客户具有较强吸引力的规则外,还为设立在岸离岸信托的美国税收居民提供了一定的税务优惠,因此迅速地成为部分美国高净值客户用来替代离岸信托的最佳选择。随着特拉华州信托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创新性地建立本土的信托规则,内华达信托、怀俄明信托等在岸离岸信托制度相继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的在岸离岸信托实践。
四、离岸信托
在岸离岸信托的“师父”——离岸信托,是境外信托中当之无愧的“明星选手”,在境外信托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地位。
离岸信托是众多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制度的统称。著名的离岸信托地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泽西岛、百慕大群岛、根西岛、库克群岛、伯利兹、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巴哈马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加坡信托和中国香港信托具备离岸信托的属性,属于离岸信托中备受中国高净值人士欢迎的离岸信托地,但由于其部分信托规则及信托实践相对“保守”,具有“半离岸信托”的特性,亦被称为“中岸信托”。本书所指的离岸信托,既包含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地区的信托,也包含中国香港、新加坡的信托,为了避免理解混乱,除必要情况外,不再对“中岸信托”进行单独描述。
在现阶段的国际信托市场中,离岸信托具有客户基础广泛、制度规则前卫、立法更新频繁等特点。各离岸信托地更新信托规则的重要动力就是吸引包括中国高净值人士在内的国际客户,而这些高净值人士通常会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在信托关系中。因此,经过长期更新与调整后的离岸信托规则,通常倾向于保护信托委托人(信托设立的主导人)的利益,属于“委托人友好型”制度。这种立法导向使得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设立离岸信托以享受有利规则,更好地满足自身的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等需求。
规则制度的不断更新使得离岸信托规则始终走在国际信托规则的最前沿,各个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通过离岸信托认识到了信托制度对高净值人士的吸引力,对境内外财富“落户”的重要作用。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制度建设也开始频繁地参考并研究离岸信托规则,美国的在岸离岸信托制度就是典型的案例。
开曼信托相关立法历史表(部分)
续表
资料来源:开曼Trust Act 2021(Revision)
五、欧洲信托
与离岸信托制度相比,欧洲信托制度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际上,很多欧洲国家至今尚未建成本国的信托制度,虽然部分欧洲国家加入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又称海牙信托公约),但加入公约并不意味着引入了信托法,也不意味着当地的信托实践会有极大的改变。除缺乏本土化的信托制度外,成熟的信托金融服务、家族信托服务体系也尚未在整个欧洲“蔚然成风”。
比如,作为发达国家的法国虽然在2007年就进行了信托的相关立法,但实践中并未真正地全面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意大利虽然通过海牙信托公约认可了信托制度,但至今尚未建立属于自己的本土化信托规则体系。就连人们极其熟悉的国际金融中心瑞士,时至今日也没有出台本国的信托法。
注释:
[1]在美国又被称为“境内资产保护信托”(Domestic Asset Protection Trust)。
[2]数据来源于英国政府官网。
[3]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公布的数据,仅2022年开年首月,我国新增的家族信托即超百亿元,创近一年内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