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都是什么“人”?

某天,初出茅庐的代理人小周,给刚进入职场不久的同学小王讲解保险是怎么回事:“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出现合同规定的事项(如身故),那么保险人就要给受益人支付一笔钱。”

对保险一无所知的小王听得有点懵:“你让我先捋一捋。这里面一共有四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你先给我解释一下这四个‘人’都是怎么回事,不然我越听越迷糊。”

专业解析

我们都知道,买保险要签合同。这里说的四个“人”,就是保险合同涉及的主体。

这四个“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签合同的双方,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另一类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就是合同涉及的对象,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

投保人,简单来说就是掏钱买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合同的那个人。和一般的买卖不一样,不是谁都能当保险的买家(投保人)的。要做投保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与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就是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③具备交费能力,因为投保人要承担交纳保险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就是投保的对象,一般又称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一旦出现什么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钱。这些事故出现在谁身上才算呢?答案是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事故(如伤病、死亡等),保险公司才会赔钱。在非死亡保险中,一般被保险人也是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从保险公司拿钱的人。现实生活中,一般说到“受益人”时,特指的是“身故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身故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合同上一般写作“受益人”“身故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是,《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受益人含义更广泛,不仅包括身故受益人,还包括被保险人和其他可以领取保险金的人,比如年金受益人。学术上,有人称前者为狭义受益人,后者为广义受益人。实务中,也有人将被保险人、年金受益人称为“生存受益人”,将狭义受益人称为“身故受益人”。年金受益人一般出现在年金保险中,指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年金的人。他既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过在大部分的年金保险架构中,年金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本人。本书中如无特别说明,“受益人”指的都是“身故受益人”,同时默认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虽然从理论上讲,保险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有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法人,才可以成为保险人。在保险产品的交易中,投保人是买方,保险公司(保险人)是卖方。保险公司做的事情,简单来讲就两件:一件是收取投保人交的保费,另一件是当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时,支付保险金。

在一份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主体,可以是三个不同的人,比如李四是投保人,其妻子是被保险人,其孩子是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比如李四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妻子是受益人;或者李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其妻子是被保险人。但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延伸阅读

投保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释:

[1]在我国学术界的研究和其他国家的保险法规中,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还包括“保单所有人”,即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机构。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保单所有人。我国《保险法》中没有“保单所有人”这一概念,对此问题,我们就不在这里详细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