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释义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784字
- 2024-02-29 12:01:30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原建设部107号部令相比,本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在《办法》中确立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制度。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将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是导入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只设标底不设最高投标限价;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方法,除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组成总价的分部分项费用;规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果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三是预防和减少计价纠纷方面的完善。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吸收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补充完善了合同价款内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规定预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完善了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四是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监督管理,本次修订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作了重点补充,既要规范工程交易阶段的价格确定原则、制度和程序,也要对实施阶段的工程合同价格履约、调整等进行必要的规定。《办法》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以及竣工结算文件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与有关规章作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