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题解】

本节以经典案例来说明“科学办案”的意义和“以事实服人”的道理,并论述了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原理和“不要随便认作病死”的重要性。

案例一利用了“苍蝇驱血”的习性当众验刀破案。

有一具被杀死在路旁的尸体,开始以为是抢劫杀人,但很快就被否定了,因为死者的随身衣物并没有丢失,只是全身上下有十余处镰刀伤。调查检验后怀疑死者是被当地人用镰刀砍杀的。于是命人收缴镰刀,一排排地放在地下。当时天热,有苍蝇聚集在其中一把镰刀上,就当众找出镰刀刀主。尽管刀主不承认罪行,但检验官员让他自己看镰刀并说道:“大家的刀上都没有苍蝇叮着,而你的镰刀上有血腥,引来苍蝇集结,这是由于你用这把镰刀杀了人,刀上留下了血迹的缘故,怎能隐瞒?”在场人听后都非常叹服,而杀人者也低头认罪。这个判断是很有科学道理的。苍蝇对血腥的敏感度很高,能通过嗅觉很快地寻觅到。据研究,苍蝇对空气中0.04mg/L的血腥即有反应,并能很快地飞聚取食。

可以说,这个案例是当时“科学办案”和“以事实服人”的光辉典范,这种破案的方法和原理在当时及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实用且有效的。但在现代,随着科技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和作案手段的改进,仅凭这种较原始的办案方法和手段是远远不够的。今天,若是遇到类似的案例,则要运用现代法医学中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来进行检验和鉴定。首先,要经过全面、系统的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自杀、他杀、还是意外)、损伤特点和致伤工具;然后再进行侦察破案。当确定并且寻找到形成致命伤的致伤工具后,还要对所提取的相关物证进行检验。例如刀上的血,是人血还是动物的血?若是人血,是死者的血、犯罪嫌疑人的血,还是二者都有?还需要将这个致伤物—刀,与衣服和尸体上的损伤进行比对确认。有时,杀人的致伤工具难以找到,破案较困难,还要从其他方面着手,寻找破案的突破口,如用一些特殊方法对损伤和致伤工具进行特殊检验等。

案例二是运用有无呼吸这一生命现象检验生前溺水死亡的案例。

从前有个池里溺亡的案件,事主隐瞒不报,后被仇人告发,而要求验尸,但时隔久远,尸体已经腐烂得只剩骨架了。有一个官员受命验尸后,首先查看有无骨折、骨缺失,没有发现问题;再把白骨化的颅骨洗干净,用清洁的温水慢慢从囟门倒入颅内,见有泥沙从鼻孔流出而定为生前溺水。这是因为生前落水者,由于呼吸作用口鼻里必然吸入泥沙;死后投入水中的就没有这种现象。即使可能因水压等原因而使水及泥沙进入食道、胃、气管、支气管等,但因没有吞咽活动和肠蠕动功能,所以水不会进入小肠深部;因无呼吸活动,所以水不会进入呼吸道深部;更因无血液循环,所以水不会进入全身的血管系统内。这些结论可以在人死后尽早进行的尸体解剖案例中获得验证。当然,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该案例仍有疑问。因为从口鼻部吸入的泥沙,应该进入消化道和呼吸道,而难以进入颅内。如果尸体腐败得只剩下骨骼,则水中泥沙可从颅骨的一些自然孔道进入颅内,故仍不能断定是否为生前溺水死亡。

对于这种案例,现代法医学的检验方法之一是进行硅藻检验。即取长骨(如股骨)的骨髓,用化学消化等方法(如硝酸消化法)制片,在光学显微镜下观察有无硅藻,并与现场水样中硅藻的种类和形状进行比对。如果是生前溺死,则由于有呼吸活动,不仅会吸入泥沙,而且会伴随吸入大量的比泥沙更细小的硅藻,进入血液循环而到达人体器官组织(包括骨髓腔)内。对于死亡时间较久的案例,虽然肌肉等软组织腐败无存,但骨骼仍在,可以检查骨髓腔内有无硅藻,如有则可判断为生前入水致溺死。若与现场水样中硅藻的种类比对一致,则可判断是在该处入水致溺死。

案例三是利用个人体表特征进行个人识别而破案的。

某地有个“凶犯杀害小童行并劫财”的案子。案犯被捉拿归案时已经距离案发时间很久了。虽然案犯招供“劫财后把小童行推到水中”,县尉也在河的下游捞到一具皮肉腐烂、仅剩骨架、无法辨认的尸骸,但检验官员担心口供与尸体巧合而不敢下判。后来在阅卷中发现,初验官员曾记录死者哥哥称自己的弟弟“鸡胸而矮小”,于是前往复验,发现果然如此,才敢定案。

个人识别是法医学检验鉴定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交通意外和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其一般经过尸体特征和相关检验进行,如尸体外貌、发育情况、文身、痣、疣、疤痕、指纹、血型等。本例死者小童行生前“鸡胸而矮小”,被杀害后,因时久皮肉腐烂、仅剩骨架而无法辨认,再次检验打捞到的尸骸,发现其与“鸡胸”“矮小”等特征一致,方才定案。这说明当时验尸判案不仅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非常重视事实证据,只有二者一致,形成“证据链”时才能定案。这种注重事实证据的工作精神和认真态度令人钦佩。

本节中所介绍的“因小事争吵而自杀,借此诬赖对方”的检验诬赖的方法,是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的科学方法。宋慈获知,“诬赖的方法是先把榉树皮汁涂于皮肤上装成伤痕,然后自杀,死后检验涂抹榉树皮汁的地方很像被钝器打伤”。对这种情况如何检验呢?他认为,如果用手压没有肿胀,“伤痕”呈黛黑色、四边青红色的一片分布,是生前涂抹榉树皮汁以伪造打伤的皮下出血斑。在活体上,用榉树皮汁涂于皮肤上会染成黛青色,这是因为“血脉流行”之故;而人死后,榉树皮汁涂于皮肤上则难以染成黛青色,只能染上淡淡的黑色,这是因为“血脉不行”之故。所以,“通过检验发现问题,把案件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分析行为人原本的主观动机,结合检验尸体上伤痕大小、凶器比对和现场测量,必然不会出现差错”。这说明当时的尸体检验虽然不能解剖尸体、取材制作病理组织学切片,以观察生前伤的“生活反应”,但仍然可以用人死后“血脉不行”的科学道理来解释。人为用榉树皮汁涂于死后的尸体皮肤上难以染成在活体皮肤上所见到的因“血脉流行”而形成的“黛青色”,这是以有无“生活反应”,来区别生前伤和死后伤的最好例证。

作为疑难案件概述,宋慈在本节中还特别讲到法医学检验鉴定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要随便认作病死”。

法医学上的死亡分类有多种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是根据死亡原因和引起死亡的原因有无暴力因素参与而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两大类。自然死亡,又称非暴力死亡,是指因患疾病引起的死亡或因年老衰竭而死。非自然死亡,又称暴力死亡,或非正常死亡,是指因某种或几种外来暴力作用于人体而引起的死亡。例如拳打、足踢、斧砍、刀刺、电击、缢吊、水淹和中毒等引起的死亡。因此,鉴定某人是自然死亡,如病死,除要检见引起死亡的病变外,最重要的是首先要排除暴力死。这是因为一个人如因致命伤引起死亡,不管其是否患有疾病或疾病是否严重,均应鉴定为暴力死。对这种死者进行尸检时,虽可发现病变,甚至是严重到足以引起死亡的病变,如严重的心脏病等,但其死亡仍是暴力死,而不是病死。

宋慈还在书中告诫人们:“检验工作中,遇到肥壮而没有损伤、不黄瘦的尸体,不要随便认作病死;遇到没有损伤、只黄瘦的尸体,也不要仅根据所见而定为病死。”“唯有检验这类尸体最容易出现差错。”“受检验的尸体,既检验不出伤痕,又肯定不是病死,难以下结论的,这种情况应先让死者亲属作出生前没有伤害死者的书面保证,然后剃掉死者的头发,仔细检查有无生前被人用利器钉入头颅的杀人证据。”可见他早在几百年前就提出了“鉴定病死之前要排除暴力死”的鉴定原则,并将其运用于实际检验工作之中。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注释】

①斫(zhuó)伤:砍伤。

②检官:检验官员。

③做债:即借钱。

④克期:限定一定日期。这里指借钱按期归还的意思。

⑤杀人贼:杀人凶手。

⑥俄而:短时间。

⑦赍(jī):把东西携带来。这里指把镰刀带来。

⑧蝇子飞集:苍蝇追逐血腥往来飞集。蝇子,苍蝇。飞集,飞来,集中。

⑨不伏:不服。

⑩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大意是,大家的刀上都没有苍蝇叮着,而你的镰刀上有血腥,引来苍蝇集结,这是由于你用这把镰刀杀人,刀上留下血迹的缘故,怎能隐瞒?宋慈将“苍蝇驱血”习性应用于检验,提出了古代法医昆虫学的研究内容。苍蝇对血腥的敏感度很高,对空气中0.04mg/L的血腥即有反应,能通过嗅觉很快地寻觅到并飞集取食。

【译文】

检验官员前往检验一具被杀死在路旁的尸体,开始时以为是抢劫杀人,但经查点死者随身衣服财物并没有短少,只是全身上下有十余处镰刀伤。检验官员说:“抢劫杀人的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现在财物均在而伤处众多,不是仇杀还能是什么!”于是支开周围的人,问讯死者妻子:“你丈夫向来与谁结怨最深?”回答说:“我丈夫向来与人无仇,只是几天前有某甲来借钱,没有谈妥,曾谈及可限期还钱。然而并不能说有很深的冤仇。”检验官员暗中记住某甲的住址,叫人分头告知附近居民:把家中所有镰刀全部拿出来,呈上检验,如有隐藏,就是杀人者,定要彻底查办。很快,居民们拿来了七八十把镰刀。令人把镰刀一排排地放在地面上。当时正值大热天,其中的一把镰刀上,苍蝇飞过来聚集。检验官员指着镰刀问:“这是谁的?”有人说是他的,正是借钱未成的某甲。当场拿下讯问,某甲不承认。检验官员让他自己看镰刀:“大家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叮着,而你杀了人,镰刀上的血腥还在,引来苍蝇集结,这怎能隐瞒?”在场的人听后都不禁发出赞叹的声音,而杀人者也低头认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注释】

①髑髅(dú lóu):死人头骨、白骨化颅骨。

②痕迹:这里指骨缺失、骨折等迹象或证据。

③细泥沙屑:泥沙颗粒。

④鼻息取气:用鼻呼吸,交换气体。这里指人活着。

【译文】

从前有个在深池里溺死的案件,事隔很久没有报案,事主是大户人家被仇人告发。来检验的官员见尸体腐烂得没有皮肉,只剩下骨架还在,屡次派人却没人肯接受任务。上司多次催办,只有一个官员受命验尸。这个官员就着手验骨,先查看确认没有骨缺失、骨折等迹象或证据。之后把白骨化的颅骨清洗干净,用干净的盛温水的瓶子仔细灌入温水,慢慢从囟门倒入,看有没有泥沙从鼻孔流出来,以有泥沙从鼻孔流出而定生前溺水。因为凡是生前落水的,则会由于呼吸作用而在鼻孔里吸入泥沙,死后投到水中的就没有这种现象。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注释】

①广右:泛指广西地区。童行:指出家入寺观尚未取得度牒的少年。

②夺其所赍:夺取他所携带的钱财。

③下流:下游。

④假合:巧合。

⑤龟胸:又称“鸡胸”,即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简称佝偻病。

【译文】

广西有个凶犯杀害小童行,并且劫掠其财。案犯归案时,离行凶的日子已经很久了。凶犯已经招供:“劫财后把小童行推到水中。”县尉在河的下游捞到一具尸体,皮肉已经腐烂,仅剩有骨架,无法辨认,检验官员担心尸体与口供只是巧合,不敢贸然判决。后来翻阅案件卷宗,发现初验官员取得死者哥哥的供述,说他的弟弟有鸡胸而且身材矮小。于是派遣官吏前往复验,尸体的胸骨果然如此,才敢定罪量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注释】

①争竞:争吵。

②自尽:自杀。

③谋赖:预谋诬赖。

④以榉树皮罨(yǎn)成痕损:这里指用榉树皮汁涂于皮肤上染成黛青色以伪造打伤的皮下出血斑。榉,落叶乔木,树皮灰褐色,浸泡后树皮渗出青黯或黛青颜色。罨,覆盖,涂抹。

⑤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这里指用榉树皮汁涂于皮肤上以伪造打伤的皮下出血斑,应是在活体上,因为有“血脉流行”之故,才能染成黛青色;而人死后,因为“血脉不行”,所以榉树皮汁涂于皮肤上只能留下淡淡的黑色,难以染成黛青色。宋慈在此介绍了生前伤、死后伤、伪造伤的内容及其原理。

⑥原情:这是儒家法律思想及其法律适用的内容,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也就是说,审理案件应贯彻“原心定罪”原则,分析行为人的原情、主观动机。

⑦能合他物大小:伤痕与致伤物(凶器)比对一致。

⑧临时:即临场或现场。

【译文】

南方百姓常因小事争吵,就自杀,并借此诬赖对方的也有不少。诬赖的方法是先把榉树皮汁涂于皮肤上伪装成伤痕,自杀死后检验涂抹榉树皮汁的地方就很像被钝器打伤。这种情况如何检验?只看“伤痕”中间呈黛黑色,四边呈青红色,分散成一片状分布,如果用手压没有肿胀,则是生前涂抹榉树皮汁以伪造打伤的皮下出血斑。人活着的时候血液流动运行,与榉树汁相互作用形成类似伤痕的颜色。如果用手按压,伤损处有肿胀,则不是涂抹榉树皮汁造成的而应该是生前伤。如果是人死之后将榉树皮汁涂于皮肤上,则颜色难以散开染成青红色,只有淡淡的黑色,同时用手按压伤处感觉不到紧绷发硬的,则伤痕是死后染色伪造的。这是因为人死之后血液不流动,导致榉树皮汁不能产生效果。通过检验发现问题、把案件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分析行为人原本的主观动机,结合检验尸体上的伤痕大小,能与凶器比对一致,现场勘察测量,必然不会出现差错。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注释】

①有事力:有能力。

②获罪:被治罪。

【译文】

检验工作中,遇到肥壮而没有损伤、不黄瘦的尸体,不要随便认作病死;遇到没有损伤、只黄瘦的尸体,也不要仅根据所见而定为病死,这些尸体一定要仔细检验出确切死因。唯有检验这类尸体最容易出现差错。

疑难案件的尸体检验,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有财有势的,一定要挑选熟练的仵作、守法谨慎的书吏,让他们紧随检验官员身边,他们饮食、取水、生火时,也派专人盯着他们,检验官员稍作休息等他们返回一起行动。如果不这样做,则可能有人会暗地收买他们。这类案件即使检验出真实死因,也会因差役收受贿赂,而出现问题。检验官员受到处罚尚属小事,把案情弄错,冤屈人命,就是大事了。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弟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筭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注释】

①筭(suàn)害:谋害。筭,通“算”,暗算。

②申上:上报。

③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指死后灌药,伪造服毒自杀的假象。

④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指杀人后,将尸体吊起来,伪造上吊自杀的假象。

⑤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指杀人后投尸入水,伪造自溺死。

【译文】

受检验的尸体,既检验不出伤痕,又肯定不是病死,难以下结论的,这种情况应先让死者亲属作出生前没有伤害死者的书面保证,然后剃掉死者的头发,仔细检查有无生前被人用利器钉入头颅的杀人证据。

对于被人用残酷手段杀害的尸体,应检验牙齿、舌头、耳、鼻腔内,以及验看手、脚指甲中,是否有被人刺入竹签伤害之类的情况。

对于受检验的尸体,已确定是被打后服毒身亡的,以及被打后自缢身亡的,被打后投水身亡的之类的情况,特别要注意检验准确无误,才能以此为结论上报。这是因为世上常有打死人后,把药灌入死者口中,谎称其是自服毒药身亡的;也有在人死后,用绳吊起尸体,伪装成自缢的;还有在人死后将尸体推入水中,伪装成投水自杀的。检验上一旦疏忽大意,则后果不堪设想。一定要仔细检验死者身上的伤痕,如果不是在要害致命的部位,则其要定其为被打后自己上吊、自己投水及自己服毒身亡之类,都必须有可靠的真凭实据,才能保证检验结论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