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全球价值链理论

全球价值链研究的兴起和深入基本都是依赖实证研究展开的。其理论源于价值链理论,由波特最先提出且影响最大,寇伽特的价值链理论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全球商品链(Global Commodity Chain,GCC)理论基础上,全球价值链理论进一步演化成形(张辉,2006),继而在各国(地区)实践中不断得以应用和理论延伸,成为经济增长的新机制,推动形成全球分工新格局。

一、全球价值链概念

20世纪8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迈克尔·波特教授提出价值链概念。从这个概念出发,可以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产品的生产加工、研发设计、销售流通等环节中各类活动的集合体。”企业的价值创造由一系列环节组成,上述环节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基本活动环节和辅助活动环节。基本活动环节主要由内部后勤、生产经营、外部后勤、市场营销等构成;辅助活动环节则主要含企业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管理和技术开发、采购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是一个逐步形成价值创造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如图1-1所示。

图1-1 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环节的价值链示意图

波特提出了价值系统(value system)概念,这是全球价值链概念的基础。这个价值链系统由多个市场主体、多个环节组成。供应商具有上游价值,创造和发送用于企业价值链之中外购投入的价值链。销售商具有渠道价值,许多产品在到达顾客手里之前需要通过销售渠道的价值链。企业的产品到了顾客手中之后,因为消费者剩余,最终会成为其买方价值链的一部分,即顾客价值。这是一个完整的链条,从上游价值到最终的买方价值形成一个完整的价值链系统。因此,企业与企业的竞争,不只是某个环节的竞争,还取决于价值链的竞争,全球价值链的综合竞争力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波特认为:“消费者心目中的价值由一连串企业内部物质与技术上的具体活动与利润所构成,当和其他企业竞争时,其实是内部多项活动在进行竞争,而不是某一项活动的竞争。”波特提出的价值链系统如图1-2所示。

图1-2 波特提出的价值链系统示意图

理论来源于价值链的全球价值链,对其概念的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解析视角,但大都聚焦于全球生产网络在价值链视角下的内在联系与经济关系。20世纪90年代,格里芬等提出的理论局限于商品这一概念,在价值链上运营的企业在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方面的重要性没有被重视。直到2001年,IDS Bulletin 上推出了“价值链的价值”专题,格里芬和一些研究者基于价值链视角分析全球化过程,认为应把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看成一个治理体系,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政策制定者理解全球价值链的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价值链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企业参与到价值链并获得技术能力和服务支持的过程。这份专题特刊在全球价值链研究中起到了里程碑式的重大作用。在该专题中,研究者从全球价值链治理、演变及其升级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和分析,从而建立起了全球价值链理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分析框架。

斯特恩从组织规模、地理分布及生产性主体三个维度来界定全球价值链。从组织规模的维度看,全球价值链包括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性活动的全部参与主体;就地理分布的维度而言,全球价值链必须具有跨区域的全球性;就生产性主体的维度而言,有一体化企业、销售商、头部企业、交钥匙供应商及零件供应商。斯特恩还进一步对价值链和生产网络的概念进行区分:价值链主要描述了某种商品或服务从生产到交货、消费和服务的一系列过程,而生产网络强调的是一些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本质和疏密程度。

目前,关于全球价值链最具权威和认同度的概念由联合国工业组织(UNIDO,2002)在2002—2003年度工业发展报告——《通过创新和学习来参与竞争》中正式提出,全球价值链指为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而链接生产、销售、回收等一系列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涉及从原料采购和物流运输,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制造和分销,到最终消费和回收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所有参与主体和生产、销售等的组织及其价值、利润分配。当前分布于全球的处在价值链上的企业进行着从产品设计、开发、制造、营销、物流、消费、售后以及循环利用等各种增值活动。我国学者王珏、黄光灿(2017)通过进一步提炼,将其界定为:在全球范围内,一个产品从研发设计、组装生产到消费使用和售后服务等所有价值创造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总体来说,全球价值链概念为广大研究者提供了一种用来描述跨区域生产的地理和组织特征的分析方法,可以说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的动态性特征。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国际分工模式由产品分工向要素分工转变,由生产最终产品转变为依据各自的要素禀赋,只完成最终产品形成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张辉,2006)。

二、全球价值链治理机制

在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中,对治理机制的研究是其重要内容。治理机制即价值链体系中的主要活动主体对其所涉及的生产经营活动环节进行的管理和组织协同行为,这些组织协同行为通常基于非完全市场的角度。研究价值链治理机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厘清价值链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动态地、全面地掌控某一产品全球竞争和利益分布的时空格局,帮助战略决策者了解产品各个增值环节的地域分布和转化情况,为政策制定者制定制造业产业促进政策提供决策支撑。

(一)治理机制中的治理模式

关于治理模式的划分,目前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的是2002年由Humphrey和Schmitz提出的划分标准。根据Humphrey和Schmitz的研究结果,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主要分为网络型、准层级型和层级型三类。网络型治理模式中的各个企业基于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参与对产品价值链中各个活动环节的合作分工,依托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分享产品的价值创造。准层级型治理模式指价值链体系中各个企业虽然在法律意义上相互独立,但某一家或者几家企业在规则制定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其他企业相对处于从属地位。层级型治理模式通常指一家或者若干占绝对优势地位的公司对价值链中的某类活动环节进行直接股权控制的市场关系,其中较为典型的如跨国公司及其分布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各类分支机构。这类治理模式通常也被看作是一种无治理的市场伙伴关系,价值活动各个环节的交易主体主要基于生产标准化或产品定制化方式,各方尚未形成真正治理意义上控制与被控制的非市场关系。

根据Kaplinsky和Morris(2003)的研究,系列运行规则和行业标准是各个价值活动环节的企业之间建立和维系长期信任机制的重要依托。一方面,全球不同地域间的价值创造离散化环节主要通过上述运行规则和行业标准建立有机联系;另一方面,通过上述运行规则和行业标准也能反映出全球价值链的动态变化规律。对上述运行规则和行业标准的充分理解及把握,有助于各类企业有效嵌入全球价值链体系中,进而实现自身产品结构和企业发展的提质升级。基于上述认识,Kaplinsky和Morris从规则和标准制定视角,将全球价值链的治理机制分为三个方面:其一,规则制定方面。主要包括参与全球价值链各类规则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其中,规则内容涵盖产品标准、质量标准、价格标准、用工标准、工艺流程等全方位标准。上述标准按照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性、区域性、地方性,或者特定行业、企业标准。其二,监督裁决方面。执行监督裁决职能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在价值链环节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厂商,以及全球价值链外的政府、行业组织和公众媒体等,它们负责对各市场主体是否遵从特定治理规则和标准,以及其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其三,规则的执行方面。这方面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咨询公司、政府代理机构以及价值链体系上的主导企业和其代理厂商,它们根据监督裁决环节形成的评估结果,制定系列策略督促各个价值活动环节的参与者积极遵守全球价值链中的各类行业准则,同时帮助其达到特定行业标准。

基于Humphrey等对网络型、准层级型和层级型三类治理模式的划分,Gereffi et al.(2003)按照治理主体协调程度,将其细分为市场型、模块型、关系型、领导型和层级型五类。市场型治理形式的运行围绕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展开,各类行为主体之间的协调能力最低,主要通过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化交易进行联系和沟通。与之相对应的是,层级型治理形式中各类行为主体之间的协调能力最高,管理控制体系是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运作内核,而企业制是其最为典型的治理形式。其他三类治理形式介于市场型治理与层级型治理之间,其运行主要基于网络化展开。模块型治理形式中各个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分解和整合,通过节约交易费用和提升创新效率形成核心竞争力。关系型治理形式中各行为主体由于在地理空间上的位置邻近、家族关系或社会属性的类似行为等进行紧密联系;在此模式下,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相对平衡,同时众多外在因素能够促进价值链体系中关系的协调。领导型治理形式的典型特征是由一家或者若干家大型企业和众多中小企业行为主体构成,其中大型企业在价值链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并对中小企业行为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现实环境中,上述五类治理形式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往往彼此交错且能够进行动态转换,同时显性协调和权力不对称的程度也在持续变化(见图1-3)。

图1-3 基于治理主体协调程度划分的五类全球价值链治理形式

(二)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的选择因素

根据Gereffi et al.(2005)的研究,在各行为主体对具体治理模式进行决策选择时,主要取决于交易的复杂性、可标准性和供应商的竞争能力三大因素。交易的复杂性程度是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选择的首要决定因素。各价值活动中交易的复杂性程度越高,各行为主体越倾向于形成网络型和层级型的价值链治理模式,以满足各行为主体较强的交互作用需求。交易是否可标准化是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选择的重要决定因素。供应商对价值链中的复杂信息和指示的接收能力较强,并且标准化信息能够在价值链中有效传递,各个活动环节交易费用越低,就越容易形成模块型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反之,价值链中各类信息被龙头企业垄断,则更容易形成分工垂直一体化的层级型、领导型全球价值链治理形式。供应商的核心竞争能力对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供应商对产品价值创造活动中龙头厂商掌握的各类信息与标准的接收能力越弱,越容易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进而形成层级型治理或者领导型治理横式(见表1-1)。

表1-1 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深入理解不同治理模式选择的决定因素,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制造业的空间转移规律。在上述五种不同的价值链治理形式中,由于行为主体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存在差异,其制造业企业在空间上的转移特性也明显不同。在模块型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支配下,各个价值活动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控制性较弱,互补合作性强,因此企业对市场的响应相对较快,投资行为较为灵活,产业空间转移的灵活性也较高。在关系型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支配下,主要价值活动环节的参与者以众多的中小型厂商为主,这些中小型厂商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类似的社会属性、家族联系或者空间地理上的邻近性特征,加之单个企业实力普遍偏弱,因此主要通过长期建立起来的信任机制形成了产业链条上较为稳定的分工合作关系,产业空间转移能力普遍不高。在领导型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支配下,由一家或者若干家大中型企业在价值链分工中占绝对主导和控制地位,众多中小型企业独立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弱,这种产业链分工关系的改变需要付出较高成本,因此,在外界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产业空间转移通常不易发生。

三、全球价值链动力机制

关于全球价值链动力机制,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达成基本共识。Gereffi et al.(2005)从驱动力根源、核心能力、进入门槛、产业分类等方面考察,将全球价值链划分为生产者驱动型价值链和购买者驱动型价值链两种类型(二元动力论)。生产者驱动型价值链指由生产者投资来推动市场需求,投资者可以是跨国企业,也可以是本国政府。购买者驱动型价值链指拥有强大品牌优势和国内销售渠道的发达国家企业(如沃尔玛、家乐福等),通过全球采购和原始设备制造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生产[1]等组织,形成强大市场需求。从图1-4中可以看出,在生产者驱动的全球价值链中,其价值增值环节主要体现在生产环节;在购买者驱动的全球价值链中,其价值增值环节主要偏向流通环节。由于上述二元动力论无法解释现实经济活动中同一产业部门中两种机制并存,甚至同一产业部门内部不同价值环节两种机制相悖等问题,学者们逐步提出兼具上述两种类型特征的混合型驱动类型(张辉,2006;刘志彪、吴福象,2018),并对三种类型进行细化区分。对全球价值链动力机制的研究,有利于探讨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地区)如何进行产业分工合作与竞争。从图1-5中可以看出,混合型驱动价值链的价值增值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均有所突出,在生产环节向流通环节转变的过程中,表现为边际价值率先递减再递增的趋势。不同驱动类型全球价值链具有不同的动力源等特征(张辉,2006),具体见表1-2。同时,针对不同驱动类型的全球价值链特征的产业,政府应采取不同的、针对性的发展策略(见表1-3),以促进本地产业集群的培育形成及增强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竞争能力。

图1-4 全球价值链按价值形成过程的分类示意图

图1-5 购买者驱动和生产者驱动二者兼具的全球价值链

表1-2 生产者、购买者和混合类型驱动的全球价值链比较

续表

表1-3 不同类型全球价值链对应主要产业类别及政府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