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理论回顾

(一)区域均衡发展理论

古典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理论认为,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区域经济发展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通过控制区域内部资本积累和区域间各生产要素的相互流动而自动趋向均衡。当前无法通过实践论证该理论,究其原因在于理论假说的约束过于理想化,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区域均衡发展关键在于区域间的协调,但关于区域协调的内涵研究,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诸多研究片面地将“区域协调”与“缩小地区间差距”“可持续发展”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概念等同起来,但也有学者进行了针对性研究。吴殿廷等(2006)认为,区域间发展差距是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是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的必然结果,试图通过缩小区域间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显然是行不通的[39]。袁旭梅等(1998)指出,区域协调必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但可持续发展却不一定都是协调的[40],只存在单向逻辑关系,二者并不能等同看待。安虎森等(2006)关于区域协调与区域一体化的认识:区域经济一体化所考虑的是整体经济效率而不是区域公平,而区域协调强调的是区域公平[41]。区域协调是在区际产业关联下,通过区域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加强区际协作与竞争,达到市场公平,实现共同有序发展。

(二)协同学理论

协同学理论是由德国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创立的,是借助数学模型描述处于非平衡态的各开放系统由无序转向有序的共同规律的学科[42]。经过部分学者的理论创新,协同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丰富。迈克尔引入价值链来解释协同,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协同或企业间协同来获取竞争优势;斯塔克与泰勒认为协同是为实现共同预期目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选择合作策略的过程。从哲学角度看,协同学理论对物质世界诸多系统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进化的终极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其主要研究不同事物的共同特征及协同机理,具有普遍适用性。

(三)社会公平理论

社会公平理论认为,社会应按照个人对社会所做贡献进行客观的评定,同时对社会资源(主要指权利与利益)进行合理的配置。按照其内容可以分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以及分配公平;按照其作用领域可以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以及社会公平(主要指社会公共物品及服务)[43]。社会公平的根本在于分配公平与社会服务保障公平。社会服务保障是政府与社会必须保障的个人基本权益,而分配公平能够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利益最大化[44]。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现了“个人发展公平”,进一步彰显了“社会的公平”。

(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立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的思想核心在于充分认识到了人的本质,即自然;认为人源于自然,是自然的重要部分,人与自然是一个共存、互利共生的有机体[45]。人与自然共生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思想中国化的又一理论成果,是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相处思想的理论传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思想的最新理论发展成果[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