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台经济与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
- 陈红霞
- 14413字
- 2024-05-23 14:37:08
1.2 文献梳理与述评
1.2.1 价格规制研究
1.2.1.1 价格规制研究的历史脉络
国外关于“价格规制”的研究起步较早,但真正形成规模和趋势的是在1991年之后。1913—1990年,科技文献数据库(WOS)中检索出的有关“价格规制”的研究文章仅有99篇,占全部2 946篇文章的3.4%,平均每年不到2篇。即便是在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的二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相关研究成果数量也未见增长。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关“价格规制”的研究成果明显增多。1991年相关研究成果数量是1990年的近5倍,达到23篇。此后,相关研究成果数量便呈稳定上升态势,2017年达228篇;2020年达190篇。运用HistCite对2 946篇文章进行引证关联分析,可以看出,有关“价格规制”研究的高引用率文献产生的时间较为集中,主要有4个阶段。价格规制文献的时间分布(见图1-2)。
图1-2 价格规制文献的时间分布
第一阶段:滥觞期。
1913年,芝加哥大学教授Wright撰文称,有关政府规制价格的建议没有得到重视。他认为当时价格规制已经不是一个理论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事实,政府已经热衷于在很多产业领域规定价格,而且这些行为与应对灾难无关。问题的重点不是价格规制是否应该被废除,而是是否应将价格规制扩展到所有的产业托拉斯。Wright认为,打破垄断价格的负面效应、促进财富更好地分配会带来巨大收益并且能够得到更广泛的认同。Wright重点驳斥四种反对价格规制的观点:一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价格规制根本就没有必要,价格控制应该被大大简化;二是价格规制将会抑制个体创造力和进步;三是对于政府而言,价格规制太困难、太复杂以致无法操作;四是价格规制将会导致劳动收入减少。价格规制能够抑制垄断风险,防止特权和不公平竞争。但两种托拉斯应该存在,一类是那些控制自然资源的公司,因为无法控制;另一类是那些在生产效率和社会价值方面均有优势的垄断企业,但目前无法确认哪些企业应该被包括进来。
20世纪初出现价格规制的具体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1873年西方世界爆发的经济危机在造成大批中小企业破产的同时也加速了垄断时代的到来,美国、德国等国家的部分企业通过并购等手段建立各种托拉斯,形成垄断。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企业垄断导致的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侵犯了一部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因而必须予以限制。但这种价格规制行为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措施来实现其目的,并不是反对自由主义价格学说。因此,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关“价格规制”的研究并不多。
第二阶段:起步期。
关于“价格规制”的研究真正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研究成果数量略多于滥觞期,其中有两篇文章较为重要,总被引次数均超过100次。1974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Joskow总结了当时学术界关注的政府规制的四个重点研究领域:其一,政府为什么要对特定市场进行规制。这个问题最先受到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关注。其二,监管部门设立后,将会采用哪种规制工具。其三,在假定政府规制和规制程序都存在的前提下,相应的规制措施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如何,这也是经济学家最关注的问题。其四,涉及规制过程变迁问题,即规制工具为什么会改变以及新的工具如何在不同的管理机构推广扩散。同一时期,Sheshinski在另外的文章中探讨了价格规制产出的影响,证明了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产业中,价格规制能够有效消除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加产出,但也会造成产品品质的下降。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有关“价格规制”的研究多放在政府经济规制研究的大视野下进行,“价格规制”往往成为理解政府经济规制内涵、方式、效果的一个具体视角,虽然有所涉及且较多、较具体,但仍然不是论述的主体。从这一阶段的研究可以看出后来“价格规制”的一些苗头,如主要研究范围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关注点是价格规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即价格规制的效果。石油危机是推动西方学术界关注价格规制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1973年爆发的石油危机导致西方世界物价普遍上涨,极大地影响了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人们强烈要求政府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控制物价飞涨的态势,其中包括通过价格规制干预市场过程。这种实践更加强化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学术界的研究兴趣,学者们开始积极探索各级政府价格规制措施的效果。
第三阶段:爆发期。
从图1-2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是“价格规制”研究的爆发期,引用频率爆发的文章较多。所谓爆发期并不仅仅指这一阶段发表的论文数量爆发式增多,也包括这一时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较多,“价格规制”研究逐渐形成规模,其中,两篇引用频率较高的文章均发表于这一时期。另外,部分在这一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登上舞台,如Lewis就与Sappington设计了一个简单的模型检验两种规制的最佳链接,并说明最优规制方式随着产业的技术环境变化以及监管者与公司之间的不对称的信息属性而变化,这对后续研究影响较大。这一时期的研究内容涉及面特别广泛:价格规制的原因,如Salant和Woroch指出,价格规制的目标是为了应对无效率的行为,其中监管部门倾向于将价格限制在成本水平,而企业则失去投资动力;价格规制的类型及各自的效果,如Braeutigam和Panzar详细分析了盈利率规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和最高限价(price-cap regulation)两种价格规制方式对公司的成本谎报、技术选择、降低成本创新、价格和产出水平选择、进入竞争性市场的方式等行为的影响,并认为最高限价这种价格规制方式优于盈利率规制;价格规制在某些具体领域的影响,如Binder研究了规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发现正式的监管公告必然会对股市的预期产生影响;影响价格规制成效的因素,如Sibley经过研究认为,当被管制的公司对于产品成本和产品需求信息的了解优于监管机构时,应采取最高限价的方式进行价格规制,这种规制能够真实地揭示需求机制并能够以一种非扭曲的方式释放需求信息。此外,被规制企业的价格行为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以及价格规制条件下的企业定价行为等问题,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虽然这一阶段“价格规制”研究涉及内容众多,但大体上都是在价格规制对市场主体行为影响和“盈利率规制”“最高限价”这几种价格规制类型框架下展开。这些研究与前期相关研究传统结合,奠定了“价格规制”研究的基本思路。之所以出现这种突破性发展,既有实践的因素也有学术研究发展的因素。20世纪80年代,制度经济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诺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及制度分析方法,使得制度经济学发展出现了微观化、具体化、实证化的趋势,其理论和研究方法日益被学术界接受。20世纪90年代以后,制度经济学为欧洲30多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使其在宏观层面和微观领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价格规制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实践,既具有宏观战略意义又具有微观行为意义,因而受到学界的重视。
第四阶段:企稳期。
进入21世纪以来,“价格规制”研究进入企稳期。所谓企稳期并不是指研究成果数量减少,而是指开拓新领域、新方向的势头有所减弱,高被引论文数量明显减少,特别是2010年后数量更少。当然,高被引论文数量减少并不意味着论文质量降低,而是由研究细分领域越来越多和共性问题研究相对较少导致的。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关于具体行业价格规制相关问题研究明显增多,且重点集中在电信、股市、房地产、基础设施、药品、电力等领域。其次,总结回顾性质的研究逐渐增多。如Sappington回顾了经济学对电力、电信和水务等公共事业规制的主要观点,梳理了公共事业规制的常用工具和使用方式。又如Vogelsang对过去的20年公共事业价格规制进行了回顾,认为价格上限成功地将降低成本的激励措施与激励更有效的定价结合起来,有助于开放公用事业部门的竞争,为公共事业监管注入了新的活力。最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加入研究队伍。中国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以中国的实践为例检验外国的理论,主要涉及能源、土地、房地产等领域。虽然中国学者发表的论文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但高被引论文不多。
当然,这一阶段并非没有理论创新的尝试。如Armstrong和Sappington就探讨了自由化的复杂性,讨论了如何通过区分自由化的政策与反竞争自由化的政策并将竞争引入受规制的行业。Dobbs研究了在不确定情况下最高限价对具有市场支配力公司的影响,认为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法使用价格上限来实施竞争性的市场解决方案。而且,即使最高限价是最优选择,在不确定性情况下,经常会导致垄断投资不足,或通过对其客户进行定量配给维护自身利益。
2000年以后,有关价格规制的研究进入企稳期有其内在的原因。从学术界自身来看,2000年以后,整个学术界进入了“弱理论”时期,特别是随着实证的、量化的、经验的研究方法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后,绝大多数学者已经不再热衷于构建理论框架,因而很难出现被认可的共性突破。从实践来看,20世纪90年来以来,全世界进入了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绝大多数国家都忙于发展经济,对经济理论的需求急剧下降。特别是在西方国家,价格规制被认为是一种非自由市场的行为,如果将其运用于竞争性商品领域甚至会造成一定的政治风险。因此,价格规制相关研究始终被限制在垄断行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动力。
1.2.1.2 价格规制研究的主要内容
主题词(term)是研究成果主旨的高度概括。运用CiteSpace软件对上文提到的2 946篇文章的主题词进行共现分析,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主题词就是价格规制研究的热点领域。以“price regulation”为主题词进行检索,“价格”(price,361次)、“规制”(regulation,437次)出现的频次较高,“价格规制”(price regulation,67次)出现的频次则较低。除了这三个词外,其他频次在40次以上的关键词有37个,其中,频次超过50次的关键词有28个。这些关键词大体上可以分为4大类,代表学术界关注的四个重点领域。
(1)价格规制的理论研究。
有关价格规制的理论构建是从解释政府实践开始的,目的是在自由竞争与政府规制之间建立合适的理论关系,重点是厘清价格规制的合理性、有效边界和重点方式。
关于价格规制的合理性问题,目前还没有系统的、专题的阐述,主要成果均散落在一些实证研究之中。Wright虽然承认政府价格规制的困难,但认为价格规制能够有效地抑制垄断的负面影响,并系统地反驳了各种否定价格规制的理论。但此后有关价格规制的合理性的解释——支持或反对的观点,都散落在一些经验性研究成果中。如Vogelsang就认为一般的激励措施和价格上限(price-cap)为公共事业监管注入了新的活力。价格上限成功地将降低成本的激励措施与有效的定价措施结合起来,有助于开放公用事业部门的竞争,当市场结构不清晰时能够建立起适当的市场竞争。又如Cairns和Liston通过建立出租车行业模型证明,放松对出租车行业的价格规制和进入监管是不利行业发展的,他们认为出租车市场是不存在竞争的,接触价格规制和进入监管无法实现市场均衡,进行价格规制是有必要的。Woo、Lloyd和Tishler通过对英国、挪威、加拿大阿尔伯塔和美国加利福尼亚的电力市场改革进行分析,证明引入竞争性的发电市场本身并没有以低廉、稳定的价格提供可靠的服务,客户无法应对价格上涨,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Gu和Wenzel证明,在双寡头垄断的情况下,价格规制能够带来更透明的定价,推动生产要素转向效率更高的低成本的公司,从而增加社会福利。当然,也有一些研究力图证明某些特殊行业的价格规制是无效的。
关于价格规制的适用范围,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Simpson通过研究1934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纽约州政府干预牛奶价格以及森夏恩无烟煤判例(The Sunshine Anthracite Coal Case)指出,虽然自古以来,价格规制就被视为仅限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affected with a pubilic in-terset)产业领域,即公共事业(public utility)领域,但随着时间推移,对于价格控制法律法规(price-control legislation)而言,公共事业的概念已经扩大了,传统的公共事业的概念(the utility concept)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大降低了,由于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法律对产业的自由定价的保护逐步减弱,民意(polls)而不是法院(court)才是决定某个产业是否是公共产业的最终力量。Jones认为1941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奥尔森诉内布拉斯加州案的判决,延续了1934年的Nebbia案(纽约州政府干预牛奶价格案)的趋势,给了传统的公共事业(the public utility)的概念一个致命的打击,旧的公共事业概念是一去不复返了。总体来看,价格规制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从确定到不确定、从明确到不明确的过程,其原因在于“公用事业”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公共事业”的理解不仅受到市场实践、法律规定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边界不再清晰。
关于价格规制的方式,Braeutigam和Panzar提出的盈利率规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和最高限价(price-cap regulation)两种范式始终是学者们的重点关注对象。其中,学者们尤为关注对于最高限价的研究,如Lyon和Toman研究了最高限价机制对天然气供应和运输服务费率规制的适用性,认为综合了价格和利润的运输费用规制不仅能够提高配置效率而且会大大地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Baake证明了在保持企业利润和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减少最高限价对价格的扭曲程度可以增强社会福利。Engel和Heine通过实验模型证明了最高限价存在消极的一面,认为最高限价建立了一种交易条件:监管机构依法在事先确定点上进行干预只能限制价格上限,而公司通过社会化的创新证明价格规制是合理的,但如果监管机构实施了过于慷慨的最高限价,就会被企业所利用,进而会严重损坏社会利益。Okumura重点分析了最高限价变化的福利效应,认为即使价格上限高于竞争价格,价格上限的降低也可能对社会有害。关于盈利率规制的研究较少,这与价格规制多采用最高限价的方式有关,但也有一些成果,如Doherty研究了盈利率规制与公平收益率的关系。Granderson和Forsund证明了当价格指数(input prices)变化时,受盈利率规制的企业的价格弹性比不受规制的企业的价格弹性更小。Glass和Sysuyev证明了通过联营的方式,盈利率规制和最高限价两种价格规制方式在美国农村地区都能运行,且能提高市场效率。还有学者提出了其他价格规制形式,如Wittmann证明价格税是一种可行的价格规制方法,通过征收边际利润税,能够使得价格规制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解决不充分竞争带来的问题,带来更有效的市场结果。Lemus和Moreno认为尽管价格上限为产能投资提供了激励,并减轻了市场的力量,但它不能消除效率低下的问题,因而建议用容量费用模式作为最高限价的补充工具。
关于价格规制的影响因素,Baron先后讨论了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和信息不充分(incomplete information)条件下价格规制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Kale和Noe证明了公司与资本市场之间关于公司资产与未来成本的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回报率的(fair rate of return)公共事业价格规制将会导致投资动力不足。Lossa和Stroffolini重点研究了最高限价情况下受规制的公司获取昂贵信息(costly information)的动机,证明收入共享计划(revenue sharing plan)比单纯的最高限价或者增加社会福利更能够刺激企业获取信息(information acquisition)。Duarte等探讨了监管公平披露(sclosure)对企业信息环境和资本成本的影响,认为监管会增加公司的资本成本。Basso等研究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限制价格或限制产量两种规制方式对垄断企业的价格和产量的影响。
(2)价格规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
作为一种重要的变量,价格规制的效果要通过其最终的影响(impact)体现出来。相反,各种现实的效益也是评价价格规制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价格规制的影响既包括市场主体采取应对措施对市场主体行为(be-havior)的影响,也包括对企业生产效率(efficiency)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价格规制与投资(investment)。Teisberg解释了在规制不确定的情况下,被规制的公司为什么会延迟投资或者投资规模较小、短期效益明显的技术,并证明了静态模式下的补贴方式无法激励动态模式下被规制公司的投资积极性。Scarpa发现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价格受到规制,那么企业将倾向于减少投资,但如果企业与执行价格规制的监管部门能够进行谈判那么就可以扭转这种投资不足的情况。Sarkar从消费者的角度研究了价格规制与企业投资的关系,认为价格规制影响了企业投资的规模和时间选择,并认为抬高(降低)最高限价都可能导致消费者福利减少,加速投资并不一定能改善消费者福利。Levaggi等研究了药品价格规制对研发投入的影响。Cavaliere等分析了在需求弹性为零和投资效益信息充分情况下被规制的供水产业如何通过最优投资减少水损失,认为价格规制对于供水产业投资的影响有限。Gerlach和Zheng研究了最高限价是如何影响能源企业投资绿色能源的,认为单纯地对绿色能源实行最高限价无法有效刺激电力企业投资绿色能源产业。
价格规制与质量(quality)。关于价格规制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研究开始于对苏联的价格监管的影响。早在1970年Spechler就专门研究了苏联的价格和质量监管,后来学者们专注于垄断情况下价格规制与质量管理、产量管理的关系。从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不同行业的企业应对价格规制所采取的质量行为并不一致,在有些行业,企业面对价格规制时致力于改进产品质量。如Ma认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企业会通过质量和价格两种办法来争夺客户以应对价格规制,简单的价格规制可能会导致价格下降和质量提高,进而导致一个社会的最优的质量水平。Cesi等的研究证明,价格规制能够有效避免监管滞后,降低公司投机行为的收益。在另外一些行业则相反,价格规制促使企业削减成本进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如Pekola等的研究表明,在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价格规制显著降低了物理治疗的质量,而且这种机制无法激励企业在质量上进行投资,其原因在于企业通过削减成本而不是提高生产效率来应对价格规制,进而导致质量下降。Bruggemann等通过对美国OTC市场研究,发现降低监管在降低小企业的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市场质量。
价格规制与创新(innovation)。20世纪90年以来,企业创新被纳入了价格规制的影响范畴,并成为价格规制的重要研究内容。Newell等证明了能源领域的创新速度与能源价格和规制无关,能源创新的方向主要是应对价格变化带来的影响。Chen和Sappington研究了受规制的价格指数对创新过程的影响,认为价格规制能够为垂直整合条件下的创新提供更强的激励。Prieger以电信产业为例,研究了最高限价和回报率规制两种价格规制形式下电信业的产品创新问题,认为前一种价格规制能够促使企业创新服务方式。Danzon等分析了价格规制对新药延迟上市的影响,认为对药品预期价格和数量进行规制,会显著延迟新药的发行时间。Bardey等评估了参考定价(reference pricing)对医药创新、健康和支出的长期影响,指出参考定价会导致制药公司研究投资水平和创新内容,然后与监管机构协商新药品的入门价格,对研究的强度有负面影响,它还会修改被引入市场的创新类型,从而阻止小型创新。
价格规制与生产率(productivity)。价格规制对生产率的影响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价格规制研究领域出现的另外一个热点。1991年,Appelbaum和Berechman研究了价格规制对以色列公共汽车运输部门成本效率(生产率)的增长率的影响。Saal和Parker证明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供水和排水行业新的监管定价系统补偿了该行业增加的资本成本,鼓励提高效率,并为客户维持了公平的价格,导致了行业的利润增长。Filippini等对斯洛文尼亚供水产业生产效率进行了估算,认为现有的价格规制不能刺激供水产业的生产效率,并建议建立一个基于激励的价格调节机制以提高斯洛文尼亚供水产业的绩效。Seo和Shin探讨了最高限价(PCR)和其他形式的激励监管对传统盈利率规制(RRR)的替代对美国电信行业的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认为最高限价对电信行业生产率有显著和积极的影响。Casarin考察了最高限价和价格评审制度对公共事业生产率的影响,证明外商投资减少了“老鼠问题”,即当监管周期较短时,战略成本削减行为就会减少,行业生产率与战略成本削减行为就会一致。Filippini等通过研究供水和电力配送公司业务,发现在价格规制的情况下,持续的效率(persistent efficiency)与更高的质量有关,而错误的效率目标(wrong efficiency targets)与低质量的遵从性(lower quality compliance)有关。
价格规制和效率(efficiency)。Devany较早建立了价格和准入受到规制的行业的产能利用率模型,证明了被规制企业的产能利用率、产出和成本是由规制机构的政策、消费者时间的价值和其他外生变量共同决定的。Dutra等探讨了不同的监管机制中嵌入激励措施的效果,结果证明,最高限价下的垄断企业会比无规制或规定目标监管或者盈利率规制下的企业更容易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升能源效率,减少网络损失。Poudou和Roland证明了给网络行业的公司统一定价,能够增强某个公司对特定细分市场的义务,同时也限制了最小和最大服务范围,能够增加社会福利。Kolpin研究了在广泛的环境中,包括任意的监管机制、多个输出/输入、不确定性、时间动态、价格歧视等在内的监管导致的低效率。Sherman发现如果一个公司生产多种产品则不会夸大需求弹性,从边际成本定价中最优地脱离边际成本定价,这是由利润限制所要求的。相反,在各种各样的目标下,利润受监管的公司会低估边际成本,在选择相对价格时充分利用需求弹性。当受利润管制的公司产品的需求弹性不同时,公司往往会被激励去区别价格,甚至在不同的服务之间交叉补贴。
此外,还有学者研究了价格规制的成本问题,如Boyer的研究表明在解除管制的情况下,不仅不会降低铁路费用,而且不会带来更大的客流量。还有学者研究了价格规制对企业的市场营销的影响,如Bradley研究了最高限价对企业市场定义的影响,发现受价格规制的公司会细分市场,使消费者对以数量为基础的最高限价的有效性产生怀疑,从而鼓励了有效的市场定义,产生了一个有效的价格结构。
1.2.1.3 我国学者对价格规制的研究
目前,WOS上有关价格规制的研究文章多来自欧美各国,其中,来自美国的研究成果最多;在研究机构中,来自加州大学系统(The UC System)、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和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的数量最多,分别有141篇、90篇、76篇文章。近年来,我国学者在价格规制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迎头赶上,进入21世纪后在WOS上发表的成果越来越多,截至2018年6月底总量已经进入前10位(见表1-1),特别是2012年以来一直保持了较快的上升势头(见图1-3)。
表1-1 WOS研究文章的国别分布
图1-3 我国学者关于价格规制研究成果的时间分布
虽然我国学者参与国际学术界价格规制有关问题的讨论时间比较晚,但关于价格规制的研究却开始较早。改革开放以来,价格改革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两条主线之一,与税收、财政、金融等改革联动构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放为主”的价格改革主体方向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学者关于价格规制的研究迅速增多。
除了国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内容外,我国学者关于价格规制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价格规制的必要性。
早期,学者们重点关注的是价格规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着力解释价格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其他相关性问题。张学鹏系统讨论了价格规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结构是由市场价格和政府干预价格构成的二元价格结构,认为价格规制是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补充,并将政府价格规制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类。其中,直接干预包括行政管理价格、限制价格和支持价格等方式,而间接干预就是“政府通过补贴、税收等经济杠杆直接介入市场买卖活动来影响价格的形成”。还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价格规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如王天义认为“供求均衡价格并不是合理的价格”,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而实现的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社会生产结构和社会需求结构,也不能反映商品的真正价值,必须重视调节工农业产品价格。而郭宗杰则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对价格规制进行了研究,认为“西方微观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中的支持价格和限制价格的部分对我们今天的价格体系的形成和价格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启示。”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政府的价格规制一定能够实现理论目标,特别是在房地产等领域的限价实践,让学者们对政府的价格规制效果持怀疑态度。
(2)政府限价行为。
行政限价实为一种价格干预措施,是指在特殊时期,由法律所赋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在限定条件下运用价格杠杆这一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中的生产、流通、交换和分配的全过程,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市场上部分商品价格和收费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有关政府价格规制的相关研究中,政府限价是我国学者较为关注的领域之一,这与普通民众对价格规制方式的直观感受有关。李永宁就明确指出市场经济与价格规制并不矛盾,相反,限制价格本身就是国家管理价格的重要手段。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限价行为与传统的国家定价行为的性质并不相同,“国家定价实际上是国家以经济人的身份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一种直接参与,从而自下而上地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而限价则是国家以经济警察的身份自上而下地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二者在表现形式、使用目的、法律意义等方面均存在很大不同。汪雯婕将政府限价分为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两种形式,认为政府限价具有“实施主体的确定性、实施手段的强制性、实施时期的特殊性、实施商品的限定性、实施管制的临时性”五大特征。汪雯婕认为政府限价是政治和市场的博弈,不仅会带来市场的积极或消极反馈,而且会造成政府限价机制的调整。但并不是所有学者都支持政府限价,如徐小青通过建立模型得出结论:政府限价会导致市场混乱和价格上涨,最终损坏消费者利益。
(3)价格规制的影响。
价格规制的影响是我国学术界对接国际学术界的切入口,我国学者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征:首先,经验研究多。几乎所有的成果都是基于我国价格规制实践的研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如Oum等探讨了不同形式的价格规制对机场效率的影响,发现盈利率规制(ROR)可能导致产能过度投资,但最高限价(price-cap)容易导致投资不足,而且在双重价格上限下投资不足的程度低于单一(single-till)的价格上限。此外,在双重(dual-till)价格规制下,总要素生产率比单一的价格上限或单一的价格上限更大,证明了在经济效率方面,双重规制将比单一的监管更好,尤其是对于大型、繁忙的机场。Yang和Zhang探讨了价格规制对交通基础设施容量和服务质量的影响,证明最高限价能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Guo等讨论了双轨制下价格规制对制药公司利润的影响。其次,定量研究多。如Wang以香港电力公司为例,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分析了最高限价(PBR)模型对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性能及其对价格的影响。Tian通过分析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 377个样本,发现中国首次公开募股(IPO)定价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IPO定价规定的干预。Wang和Feng利用三种分析模型揭示了环境监管对中国全要素能效的影响。最后,热点问题多。我国学者们关注的几乎都是在我国出现的热点问题,如Qian等证明了在一定条件下,最高限价和税收补贴都能有效地降低系统成本和通勤成本,并有助于确保停车市场的稳定性。Qiu和Wang证明在特许经营期间,工程建设模式(BOT)合同与价格规制相结合,在特许期后的许可扩展能够达到完全的效率。Gerlach和Zheng发现对清洁能源的单一价格上限是无效的。
(4)价格规制体制机制的完善。
我国学者关于价格规制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我国价格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的,实践导向非常明显,不少学者更是系统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价格规制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范王榜和王惠贤认为,完善我国价格规制体制机制,除了学习西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外,还应该立足自身实际进行配套改革,并认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使企业成为独立主体和加快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等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有一些研究就市场规制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如姜榕兴从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讨论了我国价格规制问题,并就建立适应WTO要求的新型价格规制体系以及特殊行业的价格规制系统提出了系统的建议。吴东美也针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规制体制机制重构进行了研究。总体来看,几乎所有研究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更好地改进现有的价格规制体系,提升社会福利,如Ouyang和Sun研究了价格规制对中国能源消耗的影响,发现价格规制导致了能源等要素价格的扭曲,降低了能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他们建议通过建立透明合理的定价机制来提高能源配置效率。Wu等认为在严格的价格规制下,我国来自仿制药等的竞争的确降低了药品价格,但并不能因此确定这种竞争是否增加了消费者的价格,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对此加强研究。
1.2.1.4 现有研究的特点和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围绕价格规制的研究分别在宏观(market)、中观(industry)和微观(firm)三个层面上展开,其主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价格规制是否合理和价格规制是否合适,其中,合理是指必要性,而合适是指有效性,二者在内容上明显不同。
(1)研究对象:非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
由于价格规制被视为市场失灵的有效补充,学者们将其适用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价格规制的主要研究对象包括:公用产业(pubilic utility),如供水业,Aubert等研究了价格规制对水务公司成本最小化的影响;Bruggink对城市供水行业价格歧视规制进行了研究。又如公共交通,Harker研究了交通价格规制的发展方向。Yang和Fu比较了事前最高限价和事后监管对机场服务质量的影响。垄断行业(monopoly),如Breton和Kharbach研究了最高限价对天然气运输网络带来的福利效应。Bernardo研究了西班牙放松规制对柴油均衡零售价的影响,认为均衡价格的降低是由第一个市场进入者造成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影响也会降低。关于民众生活的行业,Ben-Aharon等研究发现最高限价是由在其他国家的同一种药物,或国内的治疗方案,以及基于价值的定价(VBP)组成的,在价格调节或补偿机制和医疗费用之间没有发现联系。Sumner研究了价格规制对美国乳制品出口补贴和进口壁垒等市场政策的影响。
(2)研究内容:新的热点逐渐减少。
图1-4是运用Ctiespace绘制的价格规制研究热点问题时区视图(Time-Zone),从左到右反映的是不同时期的热门研究主题,连线反映的是各类主题之间的影响和关系。
图1-4 价格规制研究热点问题时区视图(Time-Zone)
由图1-4可以看出,有关价格规制研究的最热门的研究主题出现得较早,这些主题形成了研究的基本范畴和重点内容,这些研究一直影响着现在的研究。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到关注的领域越来越多,讨论的深度和广度也较以前深得多,但影响较大的热门主题越来越少。这与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出现有关,也与新的理论、新的研究方法不断被引入有关,造成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不再聚焦。当然,这一特点仅仅是指研究热点的变化,但价格规制研究的理论基础并没有改变,研究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制度变革对市场、产业和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
(3)薄弱领域: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
总体来看,学术界对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关注较少。一方面,这与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有关。在西方,市场被视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唯一力量,“看不见的手”能够自主调节竞争性商品的供求,对其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不存在。另一方面,这与西方经济的实践有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取得了巨大成功。虽然随着垄断产业的出现以及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西方社会也逐步认识到政府规制经济的必要性,但仍然认为这种规制必须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完全自由竞争才是理想的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对竞争性商品价格进行规制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科学的。
然而,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学者们并没有完全忽略这一问题,部分学者已经以不同的形式对其进行了探讨。Simp-son和Jones指出,“公用事业”的边界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内涵和外延已经不再清晰,即便是法律法规都无法对其明确规定。正是因为如此,价格规制的范畴已经不限于传统的“公用事业”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治理实践和理论的变革,公私边界已经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公共利益的边界因时因地而不断变化。另外,西方国家对“公用事业”的理解也不一致,不同时间、不同国家对“公用事业”的定义受到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价值观、社会治理方式、政治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不具有统一性。总体来看,一切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都有可能被纳入价格规制的范畴,如药品、牛奶等。
目前学者们关于竞争性商品的价格规制研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是系统的理论研究缺乏,即关于竞争性商品的价格规制的经济学解读还不系统,没有把竞争性商品的价格规制作为一种单独的现象予以重视,甚至仍然在“公用事业”或“垄断产业”的框架下予以研究。当然,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理论思考。如邹积亮在定义竞争性商品的基础上研究了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认为主要应该规制价格协调、限制控制零售价格、价格歧视和掠夺性降价等。王恒久、刘戒骄认为,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目标不是制定和控制价格,而是纠正企业的自发行为引发的低效率,并认为不应该采取统一定价或者禁止企业低价销售的方式来进行价格规制。蒋淑玲认为对竞争性商品进行规制,不仅会引起商品的相对价格变化而且会引起政治市场的价格变化,并以棉花为例对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进行了一般均衡分析,发现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会引起政府市场的活跃,导致资源从生产性领域向非生产性领域转移,不仅影响消费能力,而且影响商品质量,其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远远大于简单的产业损失。郭毓洁、张辉也认为我国竞争性商品有自身的特殊性,并提出了我国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原则、目标及路径。刘戒骄从工业品市场竞争的新现象看竞争性商品的政府管制。但这些研究关注的重点是价格规制操作层面的问题,对于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合法性并没有具体论及,同时,对于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效率等问题也没有涉及。
二是关注的重点是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内容涉及众多,但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主要是不正当价格规制。Gandal等研究了比特币交易中的价格操纵问题,认为价格操作可能会破坏支付系统和传统货币。Kim等研究了网上购物过程中存在的价格欺诈问题,并通过建立模型证明可以利用集群的数量来提高对定价欺诈的研判效果。Cabral研究了两个私营的网络公司通过入网价格竞争吸引消费者所带来的影响。Welch等运用神经网络理论研究了招投标中的定价欺骗行为。国内学者也特别重视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张莉和万光彩研究了价格歧视的属性,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文简称《反垄断法》)中关于价格歧视规制存在标准不清、责任不完备等问题,建议明确价格歧视行为违法的法律要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等。邹俊和徐传谌分析了价格垄断行为的几种具体行为,并认为现有的解释价格垄断的理论均存在问题,建议运用行为经济学的预期理论、心理账户理论等理论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产生原因加以阐释,并进一步提出利用行为经济学规制价格垄断行为。
三是关注具体的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问题。国内外学者对于具体的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问题都有所关注,其中较为重要的产业包括:医药和医疗服务行业,如Brekke等研究了价格规制对专利药品进口的影响,认为严格的价格管制的影响关键在于生产者是否面临来自平行进口的竞争,虽然平行进口提高了经销商的谈判地位,但价格管制抵消了这种影响,甚至可能对生产者有利。Sorek发现对医疗创新的价格规制可以扩大医疗研发的投资,并导致帕累托优越的社会结果,因为价格规制能够提高储蓄能力,但这种效果只有在价格上限机制广泛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学者刘丽杭也就我国医疗服务的价格规制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Wu等评估了我国药品价格管制的影响,发现价格规制对药品价格指数产生了短期影响,如果将价格管制应用于更多的药品,其影响可能会得到轻微的加强,但价格管制未能减少家庭卫生支出和制药行业的平均盈利能力。食品行业,Fox和Hennessy开发了一种生物经济模型,研究了固定和可变控制成本等经济参数和污染物的随机感染率和污染物的生长速率等经济参数,研究了成本高昂的干预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均衡。胡友针对水果价格形成、波动及调控政策进行了研究,研究了水果价格波动的周期特征和路径依赖特征,接着构建GMM系统模型,研究了水果价格的形成机制,然后分别构建门限动态调整模型、空间计量模型及VAR模型,研究了水果价格垂直传递机制、水果价格空间传递机制及外部冲击对水果价格的传递机制,紧接着通过构建生存分析模型(Survival Analysis)研究水果价格波动风险机制,最后提出水果价格调控的政策体系。房地产市场研究,Dachis等利用2008年年初多伦多征收土地转让税(LTT)的自然实验,估计了房地产转让税对单一家庭住宅市场的影响,发现这一措施导致的损失规模堪比那些与房地产市场更广为人知的干预措施相关的损失规模。王吓忠对中国住宅市场的价格博弈与政府规制进行了研究,为政府的住宅价格经济规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这些研究所涉广泛,开启了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道路。但实事求是地讲,目前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对于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未能提供较为全面的理解,既缺少系统的理论解释,也缺少独特的解释视角,具体不足前文已经讨论过了,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