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一)中央环保督察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2018年8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改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本书均简称“中央环保督察”),指代自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中组部、中纪委等联合设立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首轮共8个小组分批赴各省、区、市入驻督察)开展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专项行动。2019年6月经实践后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规定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二)生态问责

本书所提“生态问责”的含义等同于“中央环保督察”。由于生态问责是中央环保督察行动的核心特征,能够更贴切地揭示环保督察行动的特质,中央环保督察早期开展的众多官方媒体报道也多次使用“生态问责”一词来对其进行描述,并指出生态问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

生态问责的特征表现为,在查处污染源企业主体外,对党政领导干部也需要基于生态管理结果进行责任追究:及时约谈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严厉追究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依法依纪惩处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有关人员。

(三)环境成本

本书研究的环境成本为扩展后的广义环境成本。具体而言,本书所指的环境成本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计入损益类科目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成本费用类支出(如“管理费用”中的“排污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环境保护税”、“营业外支出”中的“环保罚款”等,本书将此类即时性成本定义为“次级环境成本”),还包含计入资产类科目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支出(如“开发支出”中为环保技术投入的成本、“在建工程”中对生产设备进行环保改造而投入的成本,这类成本在部分研究中有时被称为环保投资成本,但从“费用说”角度出发,这类投入亦是企业为维护环境、降低污染而付出的成本,本书将此类作用于未来的长期性成本定义为“可持续环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