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代言官的选任、考核与升转

一、言官的选任

言官为朝廷耳目,作为国家的风宪官,负有典正法度、整肃纲纪、纠劾百官的重任,被统治者视为为政理乱的关键所在,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言官的考选,并形成了一套特定的考选制度。清代在政治制度上集历代之大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言官的考选上也不例外。清统治者对言官的作用有深刻的认识,对言官的选任极其重视,如康熙十八年(1679)谕:“自古设立台省,原系朝廷耳目之官,上之则匡过陈善,下之则激浊扬清。”[39]认为作为耳目之官的科道官“关系最要,必选用得人方能称职”。[40]以后,康熙帝也反复强调言官的重要性,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谕:“国家设立都御使、科道官,以建白为专责,所以达下情而去壅蔽,职任至重。”康熙三十九年(1700),在《御制台省箴》中说:“台省之设,言责斯专,寄以耳目,宁取具员。”[41]再次强调言官的耳目作用。以后的统治者继承了这种思想,认为:“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关系甚重,欲正人心,端风俗,必自科道始。”嘉庆帝也说:“明目达聪,责在御史,彰善瘅邪,整纲饬纪。”[42]不仅皇帝如此,多数官员对言官的重要性也有充分的认识。在明代作过给事中,入清后作过吏部左侍郎的孙承泽就认为,言官“受朝廷耳目之寄,掌国家纲纪之任,用得其人则庶政清平,群僚警肃;用非其人则百职怠弛,小人横恣。必尽廉公,乃称斯职”。[43]言官职责重大,地位重要,因此清代对言官的考选一直要求严格,选任的标准也比较高。在选拔言官时,不仅注重文化素质,更重视道德品质和实践经验等多方面条件的结合。

首先,言官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言官常伴君主左右,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有较为突出的治理才能和敏锐的政治洞察力,而这些素质的培养需要一定程度的文化积淀,因此,早在清初就规定,只有正途出身的官员才有资格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1680)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44]但有清一代,并不是一以贯之的推行非正途不取的原则,雍正时期就曾经试图变更旧例,雍正五年(1727)上谕:“嗣后科道缺出,在京则令翰林院掌院于编修、检讨内保送。各部院堂官于各属司官内,不论科甲贡监,择其勤敏练达、立心正直者保送,引见补用。”雍正帝之所以打破常规,就是想达到“杜党援之弊,而收用人之效”[45]的作用。但是行之不久,就有人反对。雍正十三年(1735)八月,户部尚书史贻直提出:“科道铨仪之宜用正途也。国家用人惟才,原可不论出身,但六科有封驳之任,御史为风宪之官……请照旧例,用正途出身之员。”[46]雍正帝遂下诏:“考选御史,仍专用正途。”[47]此后,科道官以正途铨选成为定制。不过,并非所有正途出身的官员都有资格作科道官。清代官员入仕的途径有“正途”和“异途”两种,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官员以进士、举人、恩贡、拔贡、副贡、岁贡、优贡、荫贡出身的称正途,由捐纳或议叙而得官的称异途。[48]清朝曾规定,正途出身官员中层次比较低的,也不允许选任科道。如顺治十一年(1654)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与考选。”[49]只是到了嘉庆以后,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嘉庆十一年(1806)奏准“荫生应否准令考选御史,例无明文,请旨于考选御史条内增入荫生一条,准其一体考选”。[50]

清代在选用科道官时,反复强调其出身,从侧面反映出对科道官文化素质的高要求。这在清代御史的任用上也可以得到印证。近人汤吉禾对黄叔璥的《国朝御史题名录》中所载3087名御史进行统计,在2153名汉御史中,出身进士的1770人,举人194人,副榜2人,贡生57人,文生员3人,荫生14人,监生20人,官学生3人,孝廉方正1人,博学鸿词3人,未详88人。最后得出结论:“约百分之九十五之汉御史,皆来自正途出身,而此百分之九十五中,属进士者,又占绝大多数。”[51]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科道官出身的限制不包括满人,满人入选科道,只要通晓满汉文字,品行端谨,即可以“保送候简”,并且无须考试。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末才有所改变。同治二年(1863)上谕:“汉员保送御史,例须考试,满员则向不与考,殊非慎简言官之道。以后保送满洲御史,着即由各衙门堂官认真考试,择其通晓清汉文字、品行端谨者,出具切实考语,保送候简。”[52]光绪三十年(1904)谕:“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必须学识明通,方足以资献替。嗣后宗室、满、蒙御史,均着照汉员之例,一体考试。”[53]从“向不与考”到“一体考试”是一个进步,对于提高科道官的整体素质,清洁监察队伍,提高监察效能大有益处。然而晚清时期,帝国的官场已是危机四伏,弊病丛生,高素质的监察官已经不能阻止统治者的腐败,挽救不了清王朝行将灭亡的命运了。

其次,言官必须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民望。

言官是君主为维护统治的稳固而设置的监察官,监察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监察官必须熟悉国家的政策法规,懂得国家管理运作的方式,通晓吏治民情,熟谙盛衰兴亡的经验教训,否则必然会心有余而力不足。清代考选科道官员,十分注意人选的仕途经历,强调实践经验和民望的好坏。顺治元年(1644)规定:“考选给事中、监察御史,以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书科中书、行人司行人历俸二年者,及在外俸深有荐之推官、知县考取,若遇缺急补,间用部属改授。”[54]顺治八年(1651)对外官考选科道作了规定:“外官钱粮全完,历俸三年荐一次,无参罚者方准行取,记录亦准作一荐。”[55]要求科道官有一定的任职经历和从政记录,是因为官员经过在基层锻炼,积累了相当的实践经验,不仅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更了解民情、民意,有利于他们履行监察职责,发挥监控效能。正如康熙所言:“科道行取,原因亲民之官,谙悉利弊,得以据实指陈,有裨政治,且足鼓励人才。”[56]清朝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科道官的资历。康熙四十四年(1705)六月谕令:“行取知县,非再任者不得考选科道。”[57]从此,“行取知县无骤补台中者”。[58]乾隆元年(1736)奏准:“行取知县,三年举行一次,由吏部于正途出身知县内,食俸已满三年,任内无参罚事故者,大省行取三人,中省二人,小省一人,开列职名,具题请旨。”再次重申了知县行取科道的资历。不仅如此,这种要求也涉及到京官,乾隆三十八年(1773)议准:“嗣后编检等官,散馆授职后,历俸三年,始准保送御史。其授职后未及三年者,不准保送。”[59]

再次,言官必须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无私的精神。

清代选择科道官,不仅重视选任对象的文化素质和实践经验,更强调要有良好的品德和无私的精神,不畏强横,敢置祸福于度外。康熙帝认为,言官为治官之官,必须持正守廉,正己而后正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察之责。他说:“若言官正,则外吏自不敢肆行贪婪矣。”[60]他把品德看得比才华更重要,康熙十二年(1673)颁布上谕:“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61]他认为,“使言官果能奉法秉公,实心尽职,则闾阎疾苦,咸得上闻;官吏贪邪,皆可厘剔”,[62]指出:“事君者,果能以公胜私,于治天下何难?若挟其私心,则天下必不能治。”[63]康熙帝还作《给事中箴》和《御史箴》来告诫和鞭策言官要奉公守法,公而忘私。他说:“咨尔给事,实专言词……六曹有失,汝其正之。百僚有邪,汝其诤之。予怀邦直,謇谔足多。庶兹有位,胥周濯磨。罔逞己私,小心乃集。罔见近利,不阿乃立。勿流于党,而苟为同。勿慑于威,而戾夫公。道贵毋欺,论尚执要。弃佞励忠,令闻始劭。”[64]在《御史箴》中指出:“淬厉风裁,检齐霜纪。下饬官方,上参国是……百司有阙,是绳是弹。民泽或壅,是宣是殚。汝不自克,何以惩墨?汝不自正,何以纠慝?”告诫御史们要“毋畏强御,毋纵残贼……正色台中,为我耳目,效彼股肱”。[65]雍正帝也强调言官品德的重要性:“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关系甚重,欲正人心,端风俗,必自科道始。科道无私,方能弹劾人之有私者。”认为科道官“果能秉公持正,据实敷陈,方合天下之公是公非,而于朝廷政事有所裨益”。[66]嘉庆帝对言官提出了更高的希望,他在《御制谏臣论》中指出:“惟望言官洗心涤虑,大公无私,常存以言事君之诚,尽屏取巧谋利之伪,作天子之耳目,为朝廷之腹心,上章进谏,置祸福于度外。”[67]清统治者反复强调言官品德操守的重要,其实质还是要求言官以一种高度自觉的精神去维护政权的长治久安。基于这种认识,在选拔科道官的时候,十分注重科道官的政绩。据《钦定台规》记载,从顺治到道光年间,选任科道官大都如此。顺治八年(1651)上谕,内官考取应“选择才守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和“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四十三年(1704)规定:嗣后行取知县,“降级、还级、革职、还职等官仍不行取”。乾隆六十年(1795)规定:“此后各该衙门保送满汉御史,初次引见未经记名者,下次不得再行保送。”嘉庆四年(1799)又奏准:“由科道降补部属,及捐复、改补部属,并由科道升任后,仍因科道职掌,被议降至部属等官,均不准再行保送。”道光九年(1829)规定:“嗣后各部院堂官,于所属司员内,凡因私罪降补京职,及不胜外任特旨改用人员,不准保送御史,并不得截取外用。”[68]

除此之外,科道官的入选还有种种限制性的规定。

首先是任职回避。主要回避亲族和本籍。关于亲族回避,顺治十三年(1656)题准:“现任三品以上堂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若父兄赴部候补,而子弟现任科道者,查照资俸调吏部主事。”康熙二十年(1681)又规定:“京官三品以上及总督、巡抚子弟,俱不准考选。”[69]将限制的范围,由京官扩大到外省督抚。此后,亲族回避范围扩大到满、蒙御史。光绪十三年(1887)议准:“嗣后现任满洲科道各官,如有父子、胞伯叔、胞兄弟、胞侄升任三品以上京堂并外任督抚者,即比照汉员科道回避之例一律办理,该科道自行呈明都察院,具奏令其回避。至各衙门保送宗室、满洲、蒙古御史人员,如有前项应行回避者,亦应比照考选汉御史之例,一概不准保送。”[70]关于本籍回避,乾隆十三年(1748)有省籍回避的规定:“御史应回避本省。除现任御史内,其所任之道在本省者,由院酌拨别道,移咨吏部注册外,嗣后遇有御史缺出,如有记名及应补人员应回避本省者,查明扣除,即将其次之人引见补授。”[71]并设置审音御史来监督执行,对于违反这项规定的,不仅对冒籍者施以严厉处罚,同时审音御史也要负连带责任。乾隆四十二年(1777)上谕:“如冒籍者尚敢匿不报明,其审音验看诸臣复不认真纠劾,经朕察出,除将本人究治外,定查明审音御史及原派之九卿科道,一并议处。”[72]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以防止官场亲亲相护,有利于御史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

其次是年龄限制。清初,对御史的年龄没有明文规定,但为了保持监察队伍的朝气,统治者还是强调选拔年富力强的人充任科道。乾隆七年(1742)上谕:对科道中“庸老不能胜任者,或应勒令休致,或应改补教职等官”。[73]嘉庆四年(1799)又明文规定:“嗣后各衙门保送御史,其年齿过轻者,固不便率行保列,如年逾耆艾各员,精力尚强者,仍准保送,以六十五岁为率。”[74]也就是说,年龄过轻或过老的官员都不得保送科道官。

再次是对兼职的限制。乾隆三十三年(1768)上谕:“向来各部司员补授御史,该堂官等有奏请仍兼本部行走者,虽为熟谙部务起见,但御史有稽察各部之责,若令兼司办事,不无意存瞻顾,究于政体未协。嗣后司员改任御史,奏请留部之处,着永行停止,其现在御史中兼部行走者,并着撤回。”[75]嘉庆四年(1799)又规定:“嗣后在军机处人员,遇有补放御史者,即回本衙门任事,不必在军机处行走。”[76]言官不准在行政系统兼职,使监察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亦有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

对于取得科道候选资格官员的考选和任用,也形成了一系列制度。一般来说,考选的具体事务由吏部和都察院协同办理,凡是科道出缺,就由吏部按一比三的比例,向皇帝推举合乎资格的候选人。在京堂官属员,由主管堂官或吏部带领引见,在外的行取州县官,到京之日,也由吏部带领引见,恭候简定。宗人府御史则由宗人府于宗室内简选引见。考试办法,多为笔试。雍正三年(1725)上谕,以“应开科道人员俱系正途出身,再考文字亦属无益”,[77]改为由皇帝面试,皇帝在名单上用朱笔圈定,这些被圈定人员,分别入科道候选名册以备补用。

为慎重起见,清初的言官还有试用期,顺治、康熙年间规定试用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由都察院考核,“果系称职者,具题实授,如不称职者,停其再试”。[78]雍正三年(1725)又规定:“御史试俸之例,有一年限期已满未能深信者,再试一年考核。”[79]将试用期延长至两年。乾隆十七年(1752)整顿科道官制,规定:“嗣后给事中着仍为正五品,御史皆改为从五品,不必试俸。”[80]从此取消了试用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