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吗?

情景再现

老赵是某小区的业主,近日,小区的垃圾总是没人及时清理,堆积如山。正值夏季,垃圾散发出来的味道恶臭难闻。为此,老赵和业主们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敷衍。与此同时,物业公司还涨了物业费,老赵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不应该在未尽到责任的情况下肆意涨物业费,于是大家都拒绝缴纳。物业公司见业主们不缴纳物业费,竟然将小区内的电梯停运。小区内有多个高层,物业公司停运电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业主们的生活。业主都非常气愤,决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可是,业主们人数众多,大家表示为了方便诉讼,推选一名代表进行诉讼。那么,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吗?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业主想起诉小区物业公司,但是由于人数过多,遂打算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该行为是受到法律认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知,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而本案中业主们的诉讼标的相同,所以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此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出于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方便、顺利进行而设计的。所以,在我们遇到相似案件时,可以采取推选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这不仅可以减少每个当事人的参与时间,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总结提示

在当事人人数较多不便于法庭审判工作开展时,就需要推举出一名代表人来进行诉讼活动,这样能够方便审判工作的进行。但代表人的诉讼权利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于一些可能不利于己方或者是对于诉讼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则必须获得被代表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