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对长年在外打工至今未归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情景再现

2017年,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男子张某,二人情投意合,不久之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张某去了广州市打工,王某负责照顾家里。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张某这一去就是两年,而且这两年里,张某很少联系王某,也几乎没有往家里寄过钱,王某感到非常失望,最后选择与张某离婚。但王某又一直无法联系上张某,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呢?

依法解答

一般管辖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但上述案例中,王某难以联系到张某,且如果到张某经常居住地广州市起诉离婚,费用较多,难度也较大,考虑到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对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另一方想要离婚的,可以到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离开住所地两年,所以王某可以依法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