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有效吗?

案情简介

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某和贾某。2016年8月1日,两股东与王某协商增资扩股事宜,由王某出资500万元,占某投资公司30%股权。2016年8月3日,王某将500万元打入了某投资公司账户,某投资公司会计凭证记载为“实收资本”。2008年8月8日,某投资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其中载明王某出资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某投资公司一直未将该《公司章程》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章程》未对生效时间进行约定。

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系某投资公司股东。法院认为,虽然《公司章程》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是《公司章程》已生效,可以作为确认王某具有股东身份的依据之一,判决确认王某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

律师提示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后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形并不鲜见,其效力如何呢?

1.《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均无规定,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时,一般参照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

2.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仅有证权效力,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

3.依据《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认为,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才发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公司章程的效力应区分对内和对外两种情况。在章程修改时,股东之间的效力(对内效力)判断标准是是否达成合意;而对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来说(对外效力),仍应以登记备案为效力判断标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