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工程法学十分发达,对于工程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十分重视。2005年8月一些律师、工程师、监理师、学者成立了台湾工程法学会,使我国台湾地区工程法学的研究走上了快车道。而情事变更原则在工程领域的适用尤其受到重视,仲裁和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众多,情事变更原则频繁被作为调整施工合同的基础。基层法院法官对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也积累了相当丰富和成熟的经验,进而在适用该原则时形成了多样化的案型,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化和类型化工作非常到位。与此同时,也有大量的与此有关的学术论文。[18]

我国台湾地区有不少研究生学位论文以此作为研究课题。[19]另外,不少学者、律师围绕情事变更原则基本理论和工程施工实务出版了专著。[20]

笔者虽然只是阅读了上述文献中的一大部分,但发现我国台湾地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很高的水平。其一,工程法学发达,不少学者、律师具有法学与工程学的双重背景;其二,法学的精细化研究已到相当程度,开始具体深入研究具体的细节问题以及个别的案型,很多以此作为选题的学位论文容量很大,以笔者阅读者为限,均超过200页;其三,司法实践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率很高,经验丰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案型累积;其四,主流学者极为重视工程法学之发展,例如黄立教授、林诚二教授、杨淑文教授多次撰文阐述情事变更原则在工程领域之适用规律;其五,十分重视对案件的收集、整理、评析,大多数论文尤其是学位论文是围绕着特定案型的判决书展开的;其六,几乎对每一种案型都已经展开具体充分的讨论,比如在物价波动、异常工地状况、异常天候、法令变化、界面冲突、居民抗争、用地取得等各种案型中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往往在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其七,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之互动频繁,判决常引用学者之观点作为辅助说理依据,而学者也借助最新的判决来检验学说之正确性;其八,研究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大多数学位论文都对德国工程法、英美法、日本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