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区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探索与江北实践创新
- 肖冰主编
- 1297字
- 2024-06-06 12:13:55
第三节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层次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法治”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中国之治”,是系统性、整体性、过程性、协同性的“整体性法治”。[37]从立法、守法再到执法、司法的过程性统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贯穿其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38]此种整体性法治或者说全面推进的思路并不代表法治的运行是一种混沌式状态,而是一种具有系统性、体系性的层次性运行机制,其中充满了现代法治的逻辑思维。对区域和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城市(地级市)的规划建设层面,这种单向度的理解不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展开。社会的存在,在形式上表现为城市与农村两种社会形态的结合体,社会治理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这意味着社会治理本身即具有引领性、整合性理念思维,其在社会治理的整体架构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规范性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要“把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起来,把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专项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39]总体而言,社会治理法治不仅具有城乡建设发展的重要实践内涵,更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内涵。这种宏观与微观、实践与理论之间的交融碰撞,要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进行精心敲定、精细布局,实现社会治理中法律运行的良性化,巩固、提升社会治理理念与实践框架的层次内涵。
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落实与体现,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的过程,应当稳固国内发展大势,创新应对国际变幻形势,准确把握国内国外双层理论与制度体系,准确、及时、高效和有力地应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的关键问题。“首先,需要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更加充分地发挥法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使法治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强大动能与机制保障。其次,在世界发展变动大格局中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方位,高度重视当代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新变化及其对世界法治文明带来的深刻影响,以富有逻辑力量的崭新法治理念、科学法治制度和有力法治实践,鲜明地展现法治现代化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与中国道路的独特魅力。”[40]社会治理法治化还应注重理论实施的体系性,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普遍规律和社会治理的特殊规律相结合,准确把握本区域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特殊性。既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紧紧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又要结合本区域的特殊性使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科学、合理地与社会治理实践紧密结合,加快形成社会治理区域范围内法治化格局,努力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零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