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区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探索与江北实践创新
- 肖冰主编
- 4141字
- 2024-06-06 12:13:52
二、核心要义:依法治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治是关乎国之兴亡的大事,是保障民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结晶,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我国在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17]法治国家的建设涉及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大到顶层设计,小到具体实践,都需要依照法治予以规范,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心工作与核心内容。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既注重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程序性等一般形式要求,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正义等实质内涵,展现出其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征。[18]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相关会议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9]由此可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以法治为保障,以全面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手段的核心。同样,也应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依法治国社会实践的系统集成,需要坚定法治道路、夯实法治理论、健全法治体系、吸取法治文化,扎实跟进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本质要求以及风险防范的应对手段。
(一)全面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操作标准
全面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提供科学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化的顶层设计,为构建社会治理全方位法治体系提供法治观念指导。依法治国要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应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治理布局,坚持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整体布局落实推进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落实,统筹协调“深化改革、从严治党、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将依法治理手段嵌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其一,“依法治国”明确要求社会治理应坚持党对社会治理过程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同时也强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依靠人民群众这个最大多数调动区域治理活力,调动人民群众社会治理建设的积极性,保证人民广泛参与。其二,“依法治国”贯穿社会治理法治体系,注重法治能力建设,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构建本区域依法立法的规范体系与制度建设,保障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的同时强调制度设计,以法为基实施具体的法治实践。将社会治理实践在当前法治体系的框架下开展,既重视法律的强制力和规范作用,坚持依法治区、依规治党,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以德治区、以德治党,建构社会治理过程的德法配套格局。其三,“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五位一体谋篇布局。依法治国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态等领域法治的一体建设,在社会治理中注重解决“五位一体”重心领域的常态化法律治理难题,抓住问题导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经济发展、文化法治、法治政府、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等领域涌现出的新问题。
(二)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本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依法治国要求社会治理应该将法律信仰与法律实施落足于社会治理实践,这就必然“需要提高各级党委和行政执法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从而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为依法治国实践提供坚实的保障”,[21]将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融入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全面依法治国实质标准要求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秩序维护、发展保障、安全稳定、权力监督和人权保障等要求。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必须得到持续强化。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非削弱党的领导。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坚持党的领导,也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独有的政治优势。在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党的领导恰恰是我们攻坚克难的绝对政治保障,是不可动摇的政治根本。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具有深刻紧密的联系。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共产主义政党,几十年发展而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保障强化党对各级各项事务的领导,党的领导的不断增强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成效。
2.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依法治国内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可以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2]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秩序的应有表现,也是党领导下的法治秩序的规范性、实践性、系统性的体现。这是当下所处的百年变局中谋生存、谋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对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办事依法”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限制,这是依法治国价值内核的必然体现。“遇事找法”是对公权力机关依法办事的再一次强调,也是对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的应然期待,如此以及时获得权利的及时、充分的救济,平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解决问题用法”将目光直接转向法律实践,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办事,私权利主体依法维权。“化解矛盾靠法”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法律规范真正能够解决矛盾,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
3.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市场经济的深化。李克强总理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法治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其一,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手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通过法治确定好权利义务的边界,才能有效实现定分止争,经济社会发展才有活力和动力。其二,通过法治明确经济社会活动规则,为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不确定性、不可预期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天敌”,而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恰好可以为经济社会行为提供预期。通过法治可以增强社会交往的能见度,有效维护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交易秩序。其三,通过法治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尊重保护社会私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社会积累财富的过程,如果创造出来的财富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主体便会缺乏进一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其四,秩序价值对于私主体正当权益的实现,以及国家与社会的稳定持久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环境下,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才能得到全面保障。法治是保障安全和稳定的利器,能够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风险提供制度化方案。通过法治保障安全和稳定,方能实现长久安全、长期稳定。其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应当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只有约束好公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有可能充分实现。通过法治科学配置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使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地纠正,使遭受公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其六,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在法律意义上,权利最重要的特质在于,它是通过国家法律认可的主要由公民享有,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不受侵犯的法律化利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权利保障的最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3]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依法治国成效的实质标准。
(三)全面依法治国:治理风险应对手段
社会风险可以变现为现代科学技术、不可控外在因素等对人们生存环境产生的威胁,通过不断扩大该概念的适用范围,使之与反思的现代性理论联系在一起,从而抽象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以揭示现代性对人类产生的影响。[24]现代社会的风险较之于传统社会风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主要表现为“人为性、技术性、伦理性、延伸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质。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综合体,也是一个充满风险性的社会,对于因各种风险引发的重大紧急状态,同样需要社会治理坚持法治道路。当然,除社会治理本身可能发生的自在风险外,还需要全力规避全球化进程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现代化过程中所经历的“现代性危机”以及“社会风险”。
针对社会治理可能发生的风险危机,不应消极应对,而应理性地防范和避免社会治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与风险结果。换言之,全面依法治国可以有效地避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危机,进而确保社会中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通过法治思路应对社会风险应当明确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定位,应用科学的法治思维指导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第一,以塑造风险社会的法律理念来规避风险发生概率。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论是理论建构的风险还是社会生活实践中的风险都是无处不在的,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或者领域都没有绝对的安全,可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风险,确立风险社会法治理念,以法治严格把控社会生产生活的安全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预防。
第二,保证政府行政执法效能的充分实现,坚持政府干预行为的合法性。对于高风险的社会行为,私人无法有力地进行遏制与监控,只有政府以其强制力代表社会群众整体利益进行风险行为限制,才能避免社会治理中可能发生的不可控、大规模、危险性的风险行为发生。
第三,依法治国绝非只是要求法治成为唯一治理标准和道路,依法治国还要求社会治理现代化风险化解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兼顾对伦理规制、行业规制的原则和手段以及自律规制的判断与审视,以构建出社会治理社会风险防范与规制的多元互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