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总则》: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 黄永主编
- 5891字
- 2024-05-31 17:04:32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黑恶势力犯罪,即本法所称的“有组织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丑恶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一些国家还形成了组织严密、经济实力强大、对社会生活甚至国家政治活动有显著影响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高压严打政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清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反动会道门等黑恶势力。自改革开放以来,受境内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1997年修订刑法时,经过对我国当时有组织犯罪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综合研判,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政策文件。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巩固专项斗争成果。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党的十九大闭幕后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成员单位参加。这次专项斗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在三年专项斗争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破案攻坚”开路、以“打伞破网”断根、以“打财断血”绝后、以“问题整改”提质、以“组织建设”强基,打响了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整体战、歼灭战。同时,党中央强调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专项斗争,做到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在专项斗争中,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人,境内目标逃犯全部缉拿归案,境外目标逃犯到案率达88.7%,43144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等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多年没有解决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得到了依法公正处理,扫黑除恶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通过专项斗争,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黑恶势力基本肃清,涉黑涉恶“保护伞”得到清除,基层基础明显加强,社会风气持续净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结束后,党中央进一步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策部署。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了安排部署。党中央要求,要继续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要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202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成果。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文件,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经验。为总结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进行,有必要制定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的综合性法律。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立法。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立法工作应当着重关注的重点领域。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已经有了一系列规定。在法律层面有:一是刑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的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规定,关于特殊累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等。二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等。在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层面,主要有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全国扫黑办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10个法律政策文件,具体包括:《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总体来看,这些政策文件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针对专项斗争中司法实践的需要,就法律适用、司法政策和工作机制作出的具体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同时,这些政策文件中也有一些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具体制度,经过三年专项斗争的实践检验取得了积极效果,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从总体上看,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具备一定规模,实施的效果也是好的,但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刑事实体和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有组织犯罪的预防治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还比较少。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有利于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保障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包括对物质文化生活的要求,还包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要求,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扫黑除恶领域,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需要国家依法严厉惩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切身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查处公职人员队伍中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并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形成长效震慑,使黑恶势力不能死灰复燃,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另一方面也需要执法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打击黑恶违法犯罪分子,尊重和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执法活动对生产生活、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为回应人民群众这两个方面的法治需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也需要制定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的综合性法律。
党中央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中,对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了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工作,按照党中央部署,在2020年和2021年两次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成立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三家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同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和一线政法干警征求了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要求,就草案的立法体例,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和主要制度规范,与草案起草部门进行了多轮沟通。2020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
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听取一线执法干警、律师、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充分吸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在草案提请三次审议前,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执法部门、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对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效果和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了评估。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第一〇一号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文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目的。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毒瘤”。要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拔除。因此,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惩治,是最基础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在铲除有组织犯罪土壤的基础上,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对整个社会也可实现教育防范的一般预防效果。基于这一考虑,反有组织犯罪法既规定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等惩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内容,也重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规定了一系列预防有组织犯罪滋生和蔓延的法律制度,以及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提供保障的措施。二是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组织犯罪相对于一般犯罪,具有组织性强、社会危害广泛、影响恶劣等特征。因此,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性的法律制度以外,还需要针对其特点规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惩治和防范措施。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针对有组织犯罪制定专门法律,对特殊制度作出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注重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赋予办案机关必要的执法司法职权,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充足的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取得成效。同时,如果执法司法机关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不严格依法进行,也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从而影响或者破坏法律权威。因此,平衡打击犯罪与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的关系,在加强执法的同时注重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为执法司法活动设定严格的法律规范,充分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通过立法保障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消除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非法控制和不法影响,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
第二,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依据。《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在反有组织犯罪领域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的重要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对于完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体系,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中关于反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也继续有效。实践中,在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处理好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注意准确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