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方针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一)起草背景

反有组织犯罪法总则在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基本概念后,用几个条文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作了规定,对本法其他章节和实践中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起指导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的国家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我们对国家安全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和发展。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都要复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作出了新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并提出了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他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既包括传统安全,也包括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对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基础法律制度作了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直接关系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全,应当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本条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这一基本方针作了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既包括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治,还要对滋生和助长有组织犯罪的行业乱象等土壤进行治理,对国家工作人员涉黑涉恶的职务犯罪进行惩治和预防,建立预防有组织犯罪发生的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重点单位和普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识别和抵制有组织犯罪,与有组织犯罪进行斗争,积极支持协助党委政府、政法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意识和能力。这些工作涉及面广,不是一个部门、一种工作方式就可以完成的。这一方面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工作手段,另一方面还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科学合理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反有组织犯罪领域的治理效能,推进这一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提出,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在专项斗争期间,党中央成立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中提出,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本条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专项斗争经验,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的工作方针作了规定。

(二)审议中各方面的意见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建议增加反有组织犯罪专门机构的规定,立法机关经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在本条中增加了“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的规定。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一审稿第三条中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应当“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的单位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内涵丰富,在本条中规定针对性不强。考虑到本法第五条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已作了规定,在本条中删去了“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表述。

条文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方针: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指导方针。国家安全法根据党中央战略决策,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认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同时要注重维护好各领域的国家安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依法惩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活动,同时规范执法活动、约束执法权力,切实维护人民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着重打击黑恶势力威胁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犯罪活动,抵制黑恶势力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政权机关、协商机构的渗透,及时发现和惩治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两面人”。维护经济安全,打击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打破其对特定行业领域的非法控制和影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安全,通过常态化扫黑除恶净化社会风气,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是指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反有组织犯罪职能的作用,也要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既要做好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处理,又要做好宣传教育、安全防范等工作;既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惩治有组织犯罪,又要运用道德、文化的力量教育群众,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手段,主要是指依法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认定和处置涉案财产,如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经济手段,包括在经济上对有组织犯罪活动进行制裁,实现“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也包括在经济领域对有关行业乱象进行治理,铲除有组织犯罪滋生的土壤。科技手段,包括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等方法对有组织犯罪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在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使用技术手段等。文化手段,包括运用多种文化形式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有关单位的职责。教育手段,包括运用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进行反有组织犯罪教育,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相关职责。这些手段不是相互严格区分的,而是互相交叉融合,需要综合运用,统筹考虑。

三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是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发动基层群众性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预防有组织犯罪滋生、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体系。按照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这一工作机制和预防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本条提出了建立健全这些机制的工作方针,对本法的有关规定和扫黑除恶斗争实践起指导引领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