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卫生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根据《宪法》《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中最基础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其他权利,如疾病救治权、医疗救助权、患者知情同意权等。

2.物 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物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分类,如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等,并非一切具有自然属性的物都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假药和不合格食品,属于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

3.行为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也称积极行为;不作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不做某种行为,也称消极行为。实践中,以行为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形大量存在,如申请卫生许可、卫生行政审批、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

4.智力成果 是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医药卫生科学发明、学术论文、医学著作、商业秘密等。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卫生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