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法学:新世纪第四版(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
- 田侃 冯秀云主编
- 2150字
- 2024-07-03 15:28:20
二、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将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法的实施主要包括卫生法的遵守、适用和执行,以及卫生行政执法监督。
(一)卫生法的遵守
1.卫生法的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卫生法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
2.卫生法遵守的主体 是指一个国家中应当遵守卫生法律的人和组织。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守法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我国全体公民,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卫生法遵守的范围 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守法的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卫生条约等。
4.卫生法遵守的内容 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个方面,是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有机统一。
(二)卫生法的适用
1.卫生法的适用 卫生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中,从而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的卫生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司法活动。这里仅指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
2.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①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失效及对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②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法律的效力及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效。三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③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卫生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适用我国卫生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二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了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都适用我国卫生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执行该规定。在卫生民事和商事方面,按我国法或国际私法有关冲突规范办理。
3.卫生法的适用规则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的适用规则有: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位阶是指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则为下位法。不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卫生法律规范。一般说来,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越高,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它只能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中适用这一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不同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③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两个以上的卫生法律规范,即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是卫生法律规范属于同一位阶,特别是由同一机关制定。
(三)卫生法的执行
1.卫生法的执行 又称卫生行政执法,是卫生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广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从事卫生行政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律的一切活动。卫生行政执法分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和抽象卫生行政行为两种。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卫生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运用卫生法律规范做出的,是直接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抽象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狭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仅指卫生行政主体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对象,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件所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这里仅指狭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根据对不同卫生活动管理的主体不同,卫生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执法部门。
3.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它分为:①行政赋权行为:主要有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救助等。②行政限权行为:主要有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命令等。③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有卫生行政证明、卫生行政鉴定等。④行政裁决行为:如医疗损害赔偿裁决、卫生权属纠纷裁决等。⑤行政救济行为:主要有行政撤销、行政变更、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