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项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除税收滞纳金之外的其他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罚款、罚金等的扣除,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①凡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缴纳的罚金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等相关协议而支付给对方的罚款、违约金、诉讼费、银行罚息、土地闲置费等,均可以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①基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②不得扣除的准备金项目的纳税调整。

当年提取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应当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年度因有关资产价值恢复或处置有关资产,会计上冲减准备金时,允许纳税人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热点问题解析64】存货跌价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与申报表填报

【例1-3-19】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18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2019年4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A产品售价为7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20万元,会计处理为:

税务处理:2017年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申报:表A100000第7行填报20万元。调整如表1-3-38所示。

①此时,案例要完成2017年的填报,所需要填报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文件所附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需要注意的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后续有更新,最新表格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最新填报说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文件,相关填报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文件。

再将45行第3列结转到表A100000第15行纳税调增2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A产品市场价格继续下跌,2018年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30万元,大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20万元),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金10万元,会计处理为:

申报调整方法同上。

2019年4月6日产品销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会计处理为:

结转成本:

税务处理: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金,故201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申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填报略。

②此时,案例要完成2019年的填报,所需要填报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文件所附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需要注意的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后续有更新,最新表格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最新填报说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文件,相关填报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文件,下同。

再将45行第4列结转到表A100000第16行纳税调减30万元。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①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因个人原因支付的诉讼费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