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