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数据法的构建逻辑
- (美)伊丽莎白·M.瑞尼尔斯
- 465字
- 2024-12-02 16:21:04
作者注
在这本书中,数据保护、数据隐私、数据安全、数据治理,以及隐私本身,是我频繁提及的几大概念。我倾向于交替使用“数据保护”和“数据隐私”这两大概念,在欧洲法律法规语境下,我主要使用前者;在美国法律框架下,我则更多地使用后者。我也用到了“数据治理”这一含义更宽泛的概念,用它来阐释各类有关规范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及应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细分方向包括了数据保护、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等。这些概念所构成的语言主导着整个技术治理的话语体系。
整体而言,我使用“隐私”这个概念,主要是想传递一个比数据保护或数据隐私诞生更早的理念。这个理念更加宏大而深远,它所具有的内涵远不是仅从数据视角就能解读穷尽的。然而可惜的是,如今在美国,“隐私”和“数据隐私”经常被交替使用,但实际上,这两个词的含义并不能相等同。放眼现实,正如我在本书中所论述的那样,“隐私”一词正日益沦为一个被技术所统领、以数据为中心的概念,其最初的内涵正在被逐渐削弱。通过本书,我希望能将当前的对话从“隐私”一词被置于的以数据为中心的讨论框架,转移到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