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政策变迁研究
- 李政蓉
- 779字
- 2024-12-19 17:38:35
一、民族地区与民族自治区
“民族地区”包括的范围很广,我国民族地区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2)。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54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8.89%(3)。相较于其他地方,民族地区聚集了更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如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还有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青海、贵州和云南3省。
民族自治区是民族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区作为贯彻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载体,成为政策变迁的研究地区具有重要意义。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因此,民族地区既具有行政区域意义,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地方,也指一个超过行政区划中特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较大范围的区域(4)。从省级行政单位来看,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属于民族地区。
可见,民族自治区便是民族地区。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具有“高层驱动”特点(5),可以理解为政策是自上而下的;并且,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中的基本公共教育政策也是由国家统一规划指导,再由下一级政府出台完善细则。尽管云南、青海、贵州等地有民族自治地方,但是基本公共教育相关政策主要依据省级行政单位。本书所探讨的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政策的效力层级,是省级行政单位及其以上,既有中央层面的政策,也有本书选取的民族自治区层面的政策。基于此,本书研究的民族地区以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民族自治区为例,是行政区域意义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省级行政单位,从公共政策的效力级别上也最能代表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政策变迁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