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我女儿出事了,责任还是我们做父母的?

在听到王瑞安的指示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孙立看着起诉状开口陈述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方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五十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赔偿精神损害费四十五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赔偿丧葬费用五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项请求合起来共计百万元的索赔,大家旁听席的群众纷纷咂舌。

龟龟,回去就让儿子不要邀请同学来家中玩耍了,这代价也太大了点。

更有甚者已经拿手机给自己对象发着消息:“快让你同事回家,千万别再主动邀请人家来了,咱家赔不起啊!”

孙立还在继续念着:

“本案事实如下:

在2024年7月13日,被告人作为原告人女儿即本案受害人黄佳佳的好友,其在明知黄佳佳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黄佳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黄佳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理应承担责任。”

“被告人身为邀请人,其在明知黄佳佳心情不好,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而未能够及时予以安慰,并阻止意外的发生,其具备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还请贵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孙立向审判席点了点头,结束了自己的发言。

在对方发言完毕后,沈夏则是看着电脑屏幕,伸手扶了一下滑到鼻梁上的眼镜。

双方的碰撞,现在才开始。

在审判长王瑞安的指示下,沈夏开口答辩道: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就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现答辩如下。”

“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就原告方索赔行为,对被告人声誉及日常生活所带来的严重影响,我方现提出反诉。”

“反诉请求如下:

1.要求原告方赔偿我方名誉损失费一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不短于七日时间。

2.就黄佳佳跳楼行为给被告人心理所带来的创伤,我方要求原审原告人赔偿我方精神损失费五百万元!”

呆住了,旁听的群众都呆住了。

欺天啦!你一个被告比原告还霸道,这还是打官司吗?这还是大家所熟悉的被告吗?

不管结果如何,坐在被告席的这位年轻律师都给众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旁听席的杨浅格外的兴奋,对啦,对啦,一切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念完一页,沈夏右手在电脑上翻着页,顺便抬头瞧了眼原告方,嘴角微微上扬着。

精神损失费,谁都会喊嘛,至于给不给又是另外的事情了。

孙立立刻举起了手,要求发言。

王瑞安见沈夏没有提出异议,让孙立说着。

“审判长,对方刚才所提起的反诉与本案案由属于不同事实不存在牵连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反诉要求相悖,还请当庭驳回!”

反诉,这个经常能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听到的专业术语,其指在诉讼活动中被告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诉(本诉)所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条件有很多,但是其中最重要一点便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即两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联系。

沈夏像是没有受到对方影响一般,按照自己的节奏进行着。

“我方不同意原告方的观点,我方反诉的提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还请法庭准许我方一并讲述。”

“准予。”王瑞安同意着。

沈夏看着第二页的内容,陈述着相关理由。

“本案事实及理由如下:

在2024年的7月13日,被告人出于好意邀请心情不好的黄佳佳到被告人家中坐客,打算陪黄佳佳一起看电影以排除心中的苦闷。

由此可见,即便按照对方的理由我方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我方在知晓对方心情不好后,正在安慰对方,是在安慰过程中黄佳佳趁着被告人起身洗水果时,跳楼自杀。”

以彼之道,还彼之身,直让围观群众心中高呼精彩。

今天没有白来啊!

不少人低着头又开始敲起了手机:“老婆放心请朋友来家中玩吧,特别是那个长腿闺蜜,没事了。”

“更何况本案被告人本身便不存在所谓的过错。”

“本案中,被告人确实知道黄佳佳心情不佳,但是却不知道其心情程度能够严重到让人跳楼这一严重后果,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黄佳佳其不良情绪已经危及到了生命健康,被告人也就根本不可能有注意之义务。”

“法不强人所难是贯穿民法的原则。”

“以上便是第一条诉讼请求的相关理由。”

说完第一点,沈夏紧接着给出了提起反诉的理由。

“我方认为本案系因黄佳佳之死所引起的相关纠纷。

原告方以我方存在过错提起了侵权之诉,也正是原告方在提起侵权之诉行为时,为了满足其诉讼请求,在被告人小区拉横幅、前往被告人公司吵闹以及在提起诉讼后对方诉讼代理人在网络平台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无一不是建立在黄佳佳行为这一基础之上。”

“我方认为反诉与本诉具备牵连性。”

沈夏讲完,等待着合议庭的裁决,其反诉是否成立,如若成立他则根据成立的材料讲,不成立则根据不成立的材料讲。

这也是沈夏为什么今天选择用电脑的原因,找稿子的速度要快上一点儿,不会让法官等自己。

在听取了沈夏的理由后,王瑞安作出了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提起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现裁定一并审理,原告方相关理由本院不予认同。”

说完,王瑞安拿起法槌按照程序敲了下去——

咚~

“被告人现在可以继续陈述了。”

沈夏点点头,继续念着反诉诉讼请求的理由:

“1.正是原告人无中生有式的维权,使我方名誉和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要求原告人赔偿我方名誉损失一元钱,并在省级媒体平台公开道歉且不短于七天,以恢复我方名誉。”

“2.在本案中,黄佳佳在前往被告人家中前,其也向原告人讲述了其心情不好,如果合议庭认为我方存在过错,也就代表着本案黄佳佳的不良情绪已经达到了危害生命健康的程度,身为黄佳佳父母的原告人让丧失了控制力的黄佳佳出门,其并未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显然本案中,知情的原告人并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了黄佳佳的跳楼这一惨剧,而亲目睹了这一切的被告人,给其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精神状况,原告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还请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莫让彭宇案后所出现路人与路人之间‘扶与不扶’这一闹剧之后,再重现朋友与朋友之间‘邀与不邀’这又一闹剧。”

“此致,光明区基层法院。”

沈夏将材料念完了,低头整理了一下律师袍。

此时的法庭,大家都看着这个年轻人。

牛逼…

精彩,实在是精彩,难道律师界真的有天才这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