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有明确数额的借贷利率

在一些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借贷活动中借贷利率的数额。古巴比伦时期的两部著名法典对借贷利率也作了明确的数额规定。《埃什奴那法典》第18条对借贷利率作了如下规定:

“1舍凯勒[10](180舍)银子,36舍[11]的利息应该加上;1 古尔[12](300升)大麦,100升的利息应该加上。”[13]

根据该条款可知,《埃什奴那法典》中规定银子的借贷利率为20%,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3%。该法典一般认为是埃什奴那国王达杜沙在位期间颁布的,时间大约在公元前1770年。[14]

另一部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第73条对借贷利率的规定如下:

“如果一个商人把(他的)大麦或银钱给(某人)作为有息贷款,对于1古尔(1古尔≈300升)大麦,他应该拿取100升的利息;如果他给出银子作为有息贷款,对于每舍凯勒(1舍凯勒=180舍)银子,36舍的利息,他应该拿取。”[15]

从这个条款中可以看出,法典规定的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3%,银子的借贷利率为20%,这利率与《埃什奴那法典》中规定的利率完全相同。《汉谟拉比法典》颁布于国王汉穆拉比统治后期,约为公元前1950年[16],时间上比《埃什奴那法典》约晚20年。这两部法典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具有前后相继的关系。在民间契约中,我们也发现了与法典规定的借贷利率完全相同的借贷比率。银子的借贷利率,在契约中一般用短语máš 1 ma-na 12 gín-ta-àm来表示。如:

“10舍凯勒银子,máš 1 ma-na 12 gín-ta-àm(1马那[17]银子12舍凯勒的利率,即20%)被加上。从达达和辛乌采里手中,辛贝勒伊里借下了它。在3月,他将要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阿达德舍米,阿农皮辛。日期:12月,汉谟拉比第31年。”[18]

在这个契约中,借贷的银子总数是10舍凯勒银子,利率明确表示为máš 1 ma-na 12 gín-ta-àm,即1马那银子,12舍凯勒银子将加上,借贷利率为20%。借贷期限结束后,借贷人要归还银子和利息。

大麦的借贷利率,在契约中用短语máš 1 gur 1 pi 4-bán来表示。如:

“4古尔有息大麦,máš 1 gur 1 pi 4-bán(1古尔大麦1尼基达[19]4班[20]的利率,即33.3%)被加上。从沙马什乌沙伊里手中,马提伊拉马和穆塔尼舒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们将归还大麦和利息。证人:乌图安杜勒,(残缺)日期:阿皮勒辛第12年。”[21]

在这个契约中,借贷的大麦总数为4古尔(300升),利率明确表示为máš 1 gur 1 pi 4-bán,即300升大麦缴纳(60+40)升大麦利息,该利率为33.3%。借贷到期后,借贷人要归还大麦和利息。除了法典规定的利率外,在契约中也出现了其他数额的借贷利率,如30%、1/4、1/9和1/180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能会得出一个当然的结论,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银钱为20%,大麦为33.3%,因为法典的规定与契约中的利率条款得到了互相印证。但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这种与法典规定的利率相吻合的契约有多少呢?它们在借贷契约中所占的比例又是多少呢?在约200个动产借贷契约中,明确标明利率具体数额的契约只有9个,约占5%,其中,银子借贷利率为20%的契约仅有1个,大麦借贷利率为33.3%的借贷契约也只有4个。当然,可能还有与法典规定的利率相一致的契约我们没有看到,但毫无疑问,这种与法典规定的比率相吻合的契约在借贷活动中并不是一种常见的借贷利率,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特例。法典规定的利率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常用,并不是一种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典利率。

《汉谟拉比法典》中的借贷利率来源于何处呢?或许我们可以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借贷利率中找到一些线索。国内亚述学权威吴宇虹先生等人对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大麦和银子借贷利率的研究表明,该时期的借贷利率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即大麦的借贷利率是33.3%,银子的借贷利率是20%,并且在发现的民间借贷契约中,几乎所有借贷契约中的利率都是这个利率。[22]这种固定的高利率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古苏美尔城邦时代。《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大麦33.3%、银子20%的利率可能是来自乌尔第三王朝时期这一传统的借贷利率,但是这种高利率却与古巴比伦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商业经济不发达,借贷行为较少,这时的借贷利率比较单一,可以由国家规定。但古巴比伦时期,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借贷类型及借贷用途等都变得更加多元化,而这种多元化的借贷活动必然需要多元化的借贷利率相适应。《汉谟拉比法典》中所规定的高利率只是早期流行的借贷利率的一种记忆,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慢慢地被人们所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