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贸易部关于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的指示

(1950年5月29日)

为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指示第一条:“凡机关部队学校所设商店应移交给国营贸易机关,收回资金,或自行结束”之规定,特规定以下接收办法:

一、接收范围:

(1)凡属机关部队纯商业性质的商店中,经营国营贸易公司所经营的主要商品,且经营规模较大者,由经营该商品之国营贸易专业公司或零售公司负责接收。

(2)凡属机关部队纯商业性质的商店中,经营国营贸易公司所不经营之商品者,或经营规模过小不便接收者,可自行结束。

(3)为机关部队经营之工厂采购原料、推销成品所设立之门市部及机关职工合作社,不在接收之列。

二、接收组织及职责:

各省市机关生产之交接在当地财委或商业厅、局主持下,组成交接委员会,负责拟订所属专县之具体接收方案,并领导该省市之交接工作,裁定接收中之纠纷事项。

三、接收中几个问题处理的原则:

(1)干部及工作人员——凡确定接收之商店的全部干部工作人员一律转入国营贸易公司工作。

(2)货物——凡确定接收之商店的全部货物(不分热货冷货),应一律进行接交作价,由当地财委或商业厅、局根据当地市场价格,本公平合理原则决定之。

(3)房屋家具(指确定接交之单位)。

(一)房产:

甲、租赁者——由原经营单位负责清理后,如专业公司需要,即移交专业公司转租,并与房主另立新约。

乙、自产者——由原经营单位作价移交专业公司,如后者不需要时,由原单位自行处理。

丙、公产者——由专业公司继续使用,如专业公司不拟在原地址继续经营时,须交还该公产管理机关。

(二)家具——移交专业公司,其价格按其新旧好坏程度估价。

四、关于款项偿付:

负责接收之专业公司依据交接清册,切实点交清楚后,其偿付办法,根据以下两个原则:

(1)物资偿付——以该机关部队生产经营之工业(或准备转向之工业)原料、粮食及该机关部队本身所用之办公文具、日用品等偿还30%至50%。

(2)现款偿付——以现款偿付50%至70%,并分两期偿付完毕:第一期于交接完毕清点清楚后即交一半,第二期于交接完毕后一个月内交清。

五、机关商店所有之债权、债务以及为人作保等事项,均应自行清理。

六、机关商店与有关之专业公司在进行交接过程中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机关商店之主管机关并应在清点期间,对过去之账目加以严格检查以杜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