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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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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传统法律的消极危险应对模式无法有效回应风险,亟须确立可接受性的、符合工具与价值合理性的环境风险规制法律限度体系。立足于我国环境风险的总体实践与规范现状,应当基于权力与权利的衡平、权利与义务的衡平、环境利益的衡平,综合考虑安全、成本、效率等权衡要素,形塑环境风险规制的可接受性法律限度。本书力图通过“硬法”和“软法”的二元结构重塑主体权利限度,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建构体系维度和
理论法学21.5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