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的一个下午,我正在律所的办公室里研究案卷材料,突然门外传来一阵喧闹声。我好奇地打开门,一位中年男子情绪激动地站在走廊里,跟主任争辩什么。主任陪着笑脸,好不容易才把中年男子给劝走。
那位男子走后,主任脸色变得非常难看,问我:“王律师来了没有?”王律师就是跟我一个办公室的那位资深女律师。我说:“她上午来过一趟,拿了点材料就出去了。”主任说:“你马上给她打电话,说我找她,让她尽快过来。”
我赶紧给王律师打电话。没一会儿,王律师便气喘吁吁地出现在所里,直奔主任办公室。主任暴跳如雷,对着王律师大喊大叫,隔着几间办公室都能听见他的声音。
原来,那位男子的弟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家里人慕名找到王律师,希望能够通过她的努力保住一条命。王律师收了一笔不菲的律师费,最终被告人还是被判处了死刑。在整个办案期间,王律师除了开庭,只去看守所会见过一次被告人,而且开庭时的时候也没怎么发言,家属很不满意。宣判后,被告人从看守所带出话来,说要见王律师,但是半个月过去了,王律师还没去看守所会见。家属忍无可忍,找到所里要求退费。
王律师的收入占到全所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且她老公又在市政府部门担任要职。主任对王律师一向敬重有加,“大姐”长“大姐”短,这一次却毫不留情,令我感到非常意外。
那位男子再也没有来过所里,我也不知道这件事情最终是如何处理的。那段时间王律师的脸色一直很难看,我小心翼翼,尽量不招惹到她,更不敢打听事情的进展。从这开始我就知道,作为律师,我们要注意的,不仅仅是公检法和对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自己的当事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更何况当事人与律师只是短暂的利益联盟,远远说不上是“堡垒”。在办理了多起案件之后,我在网上发出感慨:“律师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的当事人”。有人告诉我,在一位美国律师的著作里面,扉页上就印着这么一句话。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律师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是一致的。我见过很多当事人“前恭后倨”,办理委托手续的时候点头哈腰或者泪眼婆娑,甚至下跪磕头;一旦案件出现状况,就对自己的律师翻脸无情,口出恶言。这里面既有律师自己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的原因。
有些律师在谈案子的时候,为了拿下这笔业务,不顾案件事实情况,也不考虑自身的能力高低,夸海口、拍胸脯,似乎神通广大、无所不能,找到他就等于找到了救星。不少当事人被这样的高谈阔论给唬住了,对律师言听计从,有求必应。但是,等到案件结果出来,与律师当初承诺的完全不一样,当事人感觉到自己被律师耍了一道,不但花费巨大,还耽误了自己的事情。这种时候,当事人难免心中有气,找律师算账,甚至到律师事务所或律协去投诉。
我认识的一位律师,同行们甚至公检法都私下称他为“三没律师”。这位律师的收费很高,但是业内的口碑却很糟糕。“三没”来自这位律师的口头禅。接案子的时候,哪怕是天大的事情,他都敢信誓旦旦地对当事人说:“没问题!”当案子出现一些不好的苗头,当事人表示担忧,他大手一挥:“没关系!”等到案子最后的结果出来,当事人找到他问怎么办时,他却摇摇头说:“没办法……”
有一次,一位做生意的老板和我一块吃饭,谈起这位“三没律师”。老板放下筷子,目露凶光地对我说:“这狗日的,坑得我好惨啊。有次我开车看到他在路上走,我真恨不得踩一脚油门,撞死他!”听到这句话,我的脊背顿时冒出一阵阵的冷汗。
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就不断告诫自己,接受委托一定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能吹牛。即使是有十足把握的事情,也不可对当事人说得太满。一切皆有变数,不能为了挣点钱,让自己今后走在马路上都不安全。即使当事人不会真的这么去做,为了多挣点律师费而吹牛夸海口,这个钱挣得也不光彩,不舒坦。这跟骗子没什么区别。
直到今天,我仍然坚持这条底线。很多时候,当事人用热辣辣的眼光看着我,对我说:“我认可您,您只要保证这个案子我们一定能赢,收多少律师费您尽管开口!”我还是不做任何承诺。很多当事人为此遗憾地转身而去,一些大案、要案与我失之交臂。我也无怨无悔。有些时候当事人投诉律师,却是当事人的问题。不得不承认,人的素质是有差异的。有些当事人确实不地道。有求于律师的时候,他们请律师吃饭,送律师礼物,与律师称兄道弟,亲密无间。一旦案子处理完毕,如果比较理想,可能问题不大。案件结果不理想,有些当事人翻脸不认人,开始把自己的律师当成了仇敌,让律师头疼不已。这种当事人并不在少数。我一向小心谨慎,勤勉尽责,但是在刚入行的时候,也难免中枪。
我办理的一个盗窃案,被告人涉嫌盗窃摩托车,归案后也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并大声喊冤,说是有刑讯逼供,当庭要求家属给他聘请最好的辩护律师。他的妻子为此特意找到我。我介入之后,认真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据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会见时被告人告诉我,他之所以在口供里承认盗窃,是因为公安在审讯的时候打得他受不了。
他告诉我,其实他并没有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因为他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留了一个小心眼,他本来叫“于建华”,他故意写成了“干建华”,把“于”下面的那一勾给省掉了,变成了“干”字。他说:“我不是干建华,所以我不承认那个笔录。”
我张大了嘴巴,半天合不上。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有点伤脑筋啊。但是,他这点小花招,法院会怎么看待呢?充其量也不过是证据上的小瑕疵,影响不到整个案子的定性。我更关注的是案件中存在的其他一些疑点。起诉书指控:案发那天清晨六七点钟,于建华骑着电动车在街上逛,发现一家旅社的大门是虚掩的,推门进去,看见楼梯口停着一辆没有上锁的摩托车。他推着摩托车出门,这时正好失主上厕所出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下楼追赶,看到于建华推着车已经走出五六十米远,失主喊来同伴一起帮忙,同时报警,抓获了于建华。除了失主及其朋友的证言外,还有当时打扫卫生的清洁工的证言。
于建华说,他当时只是骑车路过旅社,莫名其妙地被里面窜出来的几个人暴打了一顿,还抢走了他身上的几百元现金。打完之后还诬陷他偷车并报警。审讯他的警察曾经被他投诉过,这次是栽赃陷害他。
我特意对作证的两名清洁工进行调查。她们的证言前后矛盾,而且她们当时所处的位置看不到旅社大门。等她们过去的时候,失主和他的朋友正围住于建华,她们实际上看到的只是双方发生争执的一幕。